杜耀明:由不公义加不公义串成的判案

香港的法庭宣判九名占中人士统统有罪,但综观判词内容,事理因由不清,是非黑白混淆,由他们去担当整个“雨伞运动”的刑责,可说近乎一场冤狱。

首先是他们策动“雨伞运动”吗?占中行动(“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简称“和平占中”)虽然讨论及部署多时,但“雨伞运动”在金钟爆发,直接肇因是官逼民反,是警队滥用武力所触发。2014年9月28日傍晚,警方在金钟一带施放八十七枚催泪弹驱散到场声援被捕学生的人群,因此激起民愤,引发风潮,不少市民无畏无惧,顶住催泪弹,并留守金钟抗议政府暴行,亦有部分人逃离现场,却心有不甘,分散到铜锣湾、尖沙咀、旺角等地占领街头。

风潮由抗暴而起,可见特区政府才是制造社会动乱的祸因。不过,当局不追究前特首梁振英和警务处处长曾伟雄的决策,却控告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三人“串谋作出公众妨扰”,是第一个不公义。第二,法庭近日更裁定他们罪成,但他们和谁串谋?难道是跟曾伟雄里应外合,官民合谋,一个下令猛放催泪弹,占中三子则策划群众乘乱占领道路,一齐泡制一场划时代的社会运动?否则单凭三子,怎可以令警队把金钟现场搞得烽火连天呢?

第三个不公义是把占中三子当作占领运动的策划者。戴耀廷在9月28日凌晨宣布“占中”提前开始,群众不断散去,当局竟然恩将仇报,反控他们“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完全不顾事实。从稳定局面看,戴的宣布起了反效果,对当局有功才是,法官却说控罪不必计较效果,但若果煽而不惑也算煽惑,言论没有作用郤依然有罪,那跟言论入罪有何分别?

由始至终,占中三子既非金钟占领运动的发起人,也非其组织者,他们一直策划的占中做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大大有异于“雨伞运动”的实况,而9月28日之后占领运动,根本没有一个组织可以发号司令,实际上代表三人策划的占中行动早已流产。当局事后把三子抬举成“雨伞运动”领袖和指挥,不外是方便编织罪名,以“串谋及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起诉。难得法官也认同控方说法,一于张冠李戴,断定三子为从未发生的占中行动所准备的一切,可转用到往后79天的“雨伞运动”之中。

无疑,“雨伞运动”持续79天绝非侥幸,除了运动参与者的高度自律,居功至伟的要数特区当局。占领行动过半以后,一些地方早已无以为继,个别时段留守人数仅得寥寥数百人,甚至更少,当局若有心清场,恢复交通秩序的话,相信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因此占领局面可以蹉跎下去,不是什么人的策划所致,而是当局故意纵容,以挑动其他市民对占领者的反感,也消磨他们的意志,最后由一些私人机构申请禁制令,当局才收拾残局。

法庭不是调查机关,它没有权力从这个方向追究政府不作为而使道路长期瘫痪的责任,但政府可以轻轻逃避责任,显然是不容否认的第四个不公义。法庭当然也没有指出,中央政府不履行双普选承诺,并以人大常委“八三一决议”封闭普选之路,最终触发港人趁官逼民反的机会,打开“雨伞运动”的序幕。法官以案论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完全可以理解,但把超出占中三子控制以外的大规模群众运动,都要他们负上串谋策划的罪责,未免是夸张失实,不啻是移“占中”之花接“雨伞”之木。

今次法庭的定罪判决,相信亦立下香港“煽惑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入罪的先例,直接冲击言论自由的界线。法官提出的定罪要求,尤其值得注意。一是煽惑言论是否有罪,取决于讲者的意图而不是说话的后果,二是两条罪状不必当事人亲自煽惑,只要有人煽惑其他人,在场者便人人有份得罪。

法官有此想法,是认定言论涉及煽惑不法行动即属有害,必须禁绝,因此可以不由分说,不管有没有效果也好,都一律定为违法行为,完全抹杀言论与行为的界线,也无须考虑群众可以选择是否听从建议,并且需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时,只要在场而没有表明反对煽动言词,也同样罪犯煽动,代表被告即使没有犯罪行为(煽惑)也可以等同犯罪,把煽惑罪跟联群结队合谋打劫的罪行看齐。

这样的法网,有时张开大口吞噬言论自由,有时又网开一面,让特区当局安然逃过罪责,正是今次审判有待更正的最大的一个不公义。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