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5日讯】【导读】《墓碑》是一本记录中国六十年代饿死三千六百万人的大饥荒真相的著作,作者是前新华社经济记者、《炎黄月刊》副社长杨继绳。他花了十多年时间,查阅资料,访问经历大饥荒的人,收集了上千万字的资料数据,以翔实而丰富的资料记录了大饥荒饿死几千万人的史实,揭穿了中共官方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之谎言, 揭示了饿死人的根源是人祸而非天灾。《墓碑》获得二零一三年美国海耶克图书奖(The Hayek Prize)。作者说《墓碑》不仅是为纪念死去的三千六百万人的灵魂,也是希望“埋葬”造成这个悲剧的中共体制。
(接上期)
四 从共产主义退回社会主义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和向共产主义过渡连在一起的。当时的口号是:“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金桥。”据说这两句话是政治阴谋家康生最先提出来的。
毛泽东对人民公社情有独钟,是与他青年时代的“新村主义”情结有关。早在一九一九年十二月,毛泽东在《学生之工作》中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
以新家庭新学校及旁的新社会连成一块为根本理想。
新学校中学生之各个,为创造新家庭之各员。新学校之学生渐多,新家庭之创造渐多。
合若干新家庭即可创造一种新社会。新社会之种类不可尽举,举其著者:公共育儿院、公共敬老院、公共学校、公共图书馆、公共银行、公共农场、公共工作厂、公共消费社、公共剧院、公共医院、公园、博物馆、自治区。”(注四十二 )
青年毛泽东受康有为的《大同书》和日本武者小路实笃的“新村主义”的影响,曾与蔡和森等志同道合者计划在岳麓山建设一个实行共同劳动、共同学习、财产公有、平均分配、人格独立的“新村”。但是,毛泽东一直没有得到实现这个理想的条件。
一九五八年,毛泽东认为条件具备了。他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达到大同之路。”(注四十三)现在有了人民公社,他认为这条路算是找到了。
这种共产主义情结不仅毛泽东有,其他中央领导人也有。这些领导人到处演讲,大力鼓吹共产主义。
有了中央主要领导人在向共产主义过渡问题上的共识,就有了北戴河会议决议上“短则三五年、多则五六年”实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提法。在北戴河会议讨论人民公社问题时,毛泽东还说:大概十年左右,可能产品非常丰富,道德非常高尚,我们可以从吃饭到穿衣、住房子上实行共产主义。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就是共产主义。在这次讲话中毛泽东还说:“河北省刘子厚同志,找来十来个人吹共产主义思想作风,很有劲,你们回去也这样吹一下。”(注四十四)
但是,使人们始料不及的是,两三个月内,人民公社刮起的“共产风”扫荡着全国各地,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农民开始抱怨,各种反对意见从四面八方送到北京。毛泽东等不得不暂时收回共产主义的幻梦,对人民公社制度也进行调整。他想尽力纠正,但他的纠正,却跳不出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局限:具体的错误可以改正,但“三面红旗”不能动摇,对人民公社只是进行漏洞的修补和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
十月十三日,毛泽东再度出京南巡,直到这年十二月最后一天才回到中南海。这是他一九五八年的第四次离京出巡。且不说前几次,就是九月间他就视察了长江流域的几个省,还是意气风发。十月的出巡和他的态度和前几次有所不同,调子有所降低。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日到十日,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会议(通称第一次郑州会议),紧接着,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八日,在武昌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就地召开八届六中全会;两次通称武昌会议。八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一方面对人民公社作出了高度评价,同时把人们从狂热的共产主义畅想中拉回,从共产主义退回到社会主义。八届六中全会澄清了几个理论问题:第一,现阶段仍然是社会主义,不是共产主义;第二,人民公社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第三,商品生产还得大力发展;第四,按劳分配原则还要继续保持。但是,并没有从理论上否定前几个月的作法,例如,认为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在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时,毛泽东还将《张鲁传》亲自作注,印发与会者。对吃饭不要钱十分赞赏。毛泽东一方面不得不强调不能超越社会主义阶段,一方面鼓吹吃饭不要钱。这说明他的倒退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三月五日,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通称第二次郑州会议)。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十四句话,作为建设和整顿人民公社的方针: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注四十五)
这次会议根据毛泽东的上述意见,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肯定小队的部分所有制。这就把几个月以前的公社所有制倒退了一步。接着,三四月间,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这次会议以《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作为纪要公布。其内容主要是:基本队有制、部分社有制的情况不能很快改变;确定基本核算单位,即以相当于原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小队部分所有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是包产单位;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旧账”的清算和处理;等。接着,毛泽东又亲自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又把上海会议确定的“基本队有制”(即大队所有制)进一步退到以“生产小队为基础”的三级核算制。
然而,这种倒退是形势所迫,一九五九年七月二日到八月十六 日的庐山会议,不仅使这种倒退刹车,还使得在这次执行倒退政策的干部受到打击。反右倾以后,又急于向公社所有制过渡。
一九六零年大饥荒更加严重,死人更多。到了下半年,毛泽东对自己的认识开始修正,一是在七、八月间的北戴河会议上,说他三月四日对贵州公共食堂报告的批示有毛病,应当改过来。二是十一月二十八日转发甘肃省委的报告中毛表示:“自己也曾犯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注四十六)这种认识的改变在实践上指向两个方向:一是继续执行庐山会议以前的政策,二是用阶级斗争的办法打击“五风”干部。前一种作法是以不伤及“三面红旗”为限,后一种作法更强化了中央的权威,强化了非法制的行为。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届十中全会《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确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社员收益劳分配,以公益金照顾困难户;公社内部三级所有,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组织上人民公社还是一个完整的政社合一的组织,生产大队、生产队是公社下级。
经过多次调整,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基本退回到高级农业社的状况。所有制的退让是以三年大饥荒为代价的,是这种制度酿成了灾难性后果之后。由于政社合一的情况没有改变,农民还是生活在极权制度之下。
五 城市人民公社
在人民公社化高潮中,郑州、哈尔滨等城市也成立了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十月邓小平视察了哈尔滨、长春、四平、沈阳四个城市时,听取了在城市试办公社的汇报。邓小平指出:“城市公社必须办。全国农村正在逐步公社化了,城市不能落在后边。”(注四十七)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正式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问题。其中写道:“人民公社……在城市也在开始进行一些试验。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合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此时中共中央的态度比较谨慎,主张“继续试点,一般不忙大量兴办,在大城市中更要从缓,只做酝酿工作”。(注四十八)一九六零年三月九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中央认为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组织试验和推广,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与这个指示同时下发的还有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发展情况的报告》和河南省委《关于城市人民公社巩固和发展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要求各省派一名书记率领几个干部到哈尔滨、天津、郑州处参观学习。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天津会议)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普遍化”的问题,毛泽东在会上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不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律搞人民公社。”(注四十九)加快了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速度。
一九六零年四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上海市委关于里弄工作情况和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打算的报告》,上海市委的报告说:“里弄居民工作还是城市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数众多的家庭妇女,和一部分闲散社会劳动力,还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参加社会劳动;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家属还有待于继续加强改造;一部分个体经济尚未完全走上集体化道路;一小部分居民委员会组织还不纯;这和当前已经到来的大跃进形势极不适应。在一九五八年里弄整风运动胜利的基础上,为了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准备组织城市人民公社。”中共中央在批示中肯定了上海的积极态度,但对于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家属加入公社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规定:第一,除对一些小业主在自愿原则下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公社外,对于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他们的家属,不要急于让他们入社;第二,不要动员他们拿出房屋、家具。即使是自己送来,也应加以劝阻。第三,也不要动员他们进食堂吃饭,有些高级知识分子和知名资产阶级代表人物要求加入食堂吃饭时,应当说服他们等到食堂办好了再说。第四,不要动员他们对公社工业或其它方面投资。(注五十)
一九六零年六月八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当前城市人民公社发展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一、关于整顿和纯洁干部队伍,保证党对公社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问题;二、关于政社合一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政策问题;三、关于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几个问题;四、关于以国营厂矿为中心的人民公社大搞生产协作、大搞经济综合利用问题;五、关于在城市人民公社运动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问题。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参照执行。(注五十一)
一九六零年是大饥荒最严重的一年。既要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又要反击所谓右倾机会主义;既要抓生产建设,又要安排生活(即将有限的粮食配给城市人口)。正如《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中说的,是希望达到组织生产和生活、振奋人心的效果。城市人民公社被寄予了政治与经济的双重期望。一九六零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二次会议,继续肯定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还乐观地认为城市人民公社将把城市人民更加广泛地组织起来,解放成千上万的家庭妇女,这不仅有利于生产建设,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生活的彻底改造。
一九六零年四月一日到八日,新华社连续发了系列报道,分别介绍了郑州、哈尔滨、北京、重庆等地的城市人民公社的典型事迹。四月八日,新华社发了综合报道《我国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报道说,全国加入人民公社的城市人口已达二千万人,办起了工业生产单位五万六千多个。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二次会议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五大城市的市委书记作了题为《建立城市人民公社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的联合发言,盛赞城市人民公社不仅能促进生产高速发展,而且能彻底改造旧城市,使之适合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的工具,表示大城市也要逐步实现人民公社化。(注五十二)
在一九六零年四月至八月这一时期,城市人民公社运动加速,到八月底,全国城市人民公社已达到一千零七十七个,公社人口五千六百九十三万人,达到了城市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六。一九六零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人民公社(不包括县城镇人民公社)一千零三十二个,其中以国营厂矿为中心组织的四百一十七个,以机关学校为中心组织的九十七个,以街道居民为主体组织的四百八十四个。参加公社人口六千零六十五万人,占城市人口(不包括城市人口中近郊区的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一。(注五十三)
和农村人民公社相比,城市人民公社有几点不同:其一,农村人民公社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政社合一,城市人民公社不完全是这样。有些城市人民公社是以原有的区街政权为依托办的,也仍然保留原有政权的牌子,相当多的城市人民公社是依托大企业、机关、学校组建的,主要是组织生产和生活的单位,而不承担政权机关的职能。其二,农村人民公社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虽然一度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但还是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虽然城市人民公社也是集体所有制,但全民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城市人民公社生产的产品,大多是为国营工厂加工的零部件,或是国营工厂下放的部分产品。其三,从分配制度上看,农村人民公社以工分制、实物供给和少量的工资制,而城市人民公社则基本是实行工资制。
城市人民公社是在农村人民公社的带动下建立起来的,其目标是增加城市的共产主义因素,削弱或者消灭“资产阶级”对城市的影响。但是,由于与大饥荒同时发生的国民经济困难,城市人民公社在六十年代就名存实亡,无疾而终。
城市人民公社虽然消失,它留下了三个结果,一是留下了区街工业,一些不能到大工业就业的人,在这里就业;二是“对旧城市进行了改造”,即对旧城市的文化、生活方式、社会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扫荡。三是消灭了在城市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遗留下来的城市个体工商者,他们有的进入了街道工厂,有的在城市人口精简中,被下放到农村。
注解:
[注四十二] 毛泽东:《学生之工作》,原载《湖南教育月刊》第一卷第二号,一九一九年十二月。
[注四十三]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一九六零年,第一四零八页。
[注四十四] 毛泽东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李锐:《大跃进亲历记》下卷,海口,南方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第一零五页、一零七页。
[注四十五] 《郑州会议记录》(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三月五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五二八页。
[注四十六] 见本书“执政者对危机的反应”一章,第二节。
[注四十七] 新华社消息:《邓小平在东北地区视察》,《人民日报》,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
[注四十八]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五一六页。
[注四十九]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二零零三年,第一零五七页。
[注五十] 《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里弄工作情况和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打算的报告》,一九六零年四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文件,中发[六零]三五四号。
[注五十一] 《关于当前城市人民公社发展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文件,中发[六零]五二二号。
[注五十二] 《关于查找城市人民公社问题发言材料的批语》,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一五四-一五五页。
[注五十三] 中央工作会议文件(二):《一九六零年全国大中城市人民公社发展情况》(全国总工会党组城市人民公社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整理),一九六一年六月三日印。
(待续)
作者授权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