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仲智收贿愈10万 判12年

【新唐人2014年01月16日讯】台湾前台东县社会处副处长郭仲智,利用职务收贿和诈取新台币愈10万元,被判刑12年定谳。

据中央社报导,郭仲智于民国89年间担任内政部营建署光复所主任,负责台东岩湾新村眷村改建工程,

台东地检署接获检举,指工程地基偷工减料,检察官开挖调查时,厂商意外咬出郭仲智接受旅游招待,并且收受贿赂5万4144元,和利用职务诈取5万元。

检方侦查和法院审理时,郭仲智矢口否认收受贿赂,并且提出不在场证明。

郭仲智委任律师认为,整个工程4亿4000万元,和收受10万元,不成比例。

台东地方法院和花莲高分院4次均判处有罪,最高法院日前驳回郭仲智上诉,判刑12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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