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十三)

【新唐人2013年10月19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威廉希尔体育官网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三章: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失败

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位与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破败到今天这种结局,是中国政府对“私有化”从理论上否定与行动上肯定这一矛盾引起的。理论上对“私有化”的否定决定了由广大职工参与的“大众私有化”事实上成为不可能,而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们对国有资产拥有的巨大支配权力,又决定了以权力资本化为起点的“权贵私有化”势所不免。

怎样搞活国有企业,这并不是时至今日才提出的新问题,早在中国经济改革由农村进入城市阶段之初,这一问题就已非常尖锐,并被当作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总是解决不了? 其实只要将改革思路一理,就明白根源在何处了。

所谓国有企业改革,有两个根本性的问题无论如何都回避不了。一是产权问题,二是企业的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是否相容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是“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从中国政府这23年改革的实践来看,80年代由于“老左派”的干扰,中国高层无论从理念上还是策略上都无法接受“私有化”这一提法。直到邓小平“南巡”那一年,江泽民还在北京发表谈话,声称“要将私人资本家搞得倾家荡产”,由此可见“私有化”在当时还根本不为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所接受。为了适应中国政府策略上的需要,针对所有制改革问题,官方理论界动足了脑筋,先是将“所有权”变为“产权”,“私营”变为“民营”,使“产权重组”这一举措避开“私有化”的恶名,免受攻击。但在所有权这一问题上如何改革,一直存在互相对立的两种思路。一种思路认为“只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才能救中国”,另一种思路则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摆脱困境。这两种看法都把所有制的变革看作是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前者虽在实践中节节败退,但却还顽强地坚守阵地,“抓大放小”的决策出台后,它也还是只丢了效益不好的“中、小国营企业”这一块已成为“鸡肋”的资产;后者因一直存在事前的政治性制约,没让公开讨论而停留在含义模糊的口号上,并没有什么更明确的思路和实施方案。

其实,产权亦即所有权问题最终是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因为只有形成“所有者在位”(指企业的所有者能够拥有管理企业的权力)的产权关系才能让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有效地承担资产责任和财产损失,而且这一点恰好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中国国有企业生存的背景是政府对各种资源的高度垄断,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成了一个悖论:在产权关系上,名义上的“产权所有人”人民连自己到底拥有多少财产都说不清,更无从支配及全权转让。“所有者虚位”的结果是使国有资产的财产权利私人化和财产责任公有化。所谓 “财产权利私有化”,是指国有企业的经理层对国有资产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财产的权利这一事实;财产责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亏损,企业经理层均可不负责任,而由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亦即国家来负。这种既拥有支配财产权利却又无须承担财产风险的现象是中国国有企业病根所在,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份难以消化的遗产。从90年代中期以来的事实是:在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自发的或非正式的私有化,即未经许可而将财产转化为私人资产这种事情已经非常普遍。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国有资产流失的去向较集中,主要是由国有和集体企业流向乡镇、私营企业或个体户,由企业流向个人。如某国有企业曾发生较大资产流失13起156万元,其中12起130万元流向非国有企业,少数人在这种流失中获利。(注12)可以说,自实行承包制以来,就打开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闸门,不少地方陷入一个“经济怪圈”:一些国有企业越来越穷,职工收入越来越低,而承包人的私人财产却在不断膨胀。国有资产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寻租猎物,不少承包者将原企业弄得不死不活以后,就去另办企业或另买企业一展其当“企业家”的“凌云之志”--这种现像人称“穷庙富方丈”(注13)。在这样的企业,国家资产与职工血汗,最后都流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企业亏损累累,朝不保夕,职工们得到的只是一个企业空壳--“主人”名义和低微的收入。据官方最保守的估计,至少有3,500多万破产半破产企业的工人陆续沦为新生的城市贫困阶层。下岗工人在衣食无着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导致犯罪率增加。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从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一年中,全市共受理下岗职工犯罪案件273件,比上年度上升了18.9%。与其他犯罪主体相比,下岗职工犯罪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其上升趋势却日益突出。(注14)

从1995年开始,国际经济学界在研究中国和苏东经济转轨时提出了一个“内部人控制”的概念。这个概念认为国有企业在转轨过程中或者由管理人员控制,或者由工人控制。在中国有必要对“内部人”这一概念进行修正:以国有资产不断流失这一形式表现出来的瓜分计划经济体制遗产这一过程,主要是由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与他们的少部分亲信,也就是经理厂长们本身无法回避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与办公室主任、人事部长之类,俗称厂长、经理的“三驾马车”进行的,广大工人完全被排斥在这一过程之外。而且更要注意的是,自从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厂长、经理们往往用自己的亲族成员做本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部分中、小型企业“家族化”现象比较常见。也就是说,研究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必须注意这一事实:并非企业经理人员和工人共谋瓜分国有资产,而是企业经理人员小集团共谋瓜分国有资产。广西昌菱实业发展公司下属的甘化公司,共有400多名员工,其中竟有100多名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款。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家公司规章制度健全:“原料进厂从发证、派车,到过磅、质检12道工序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并有关键岗位轮换制度。但当大家集体贪污时,这些制度就制约不了任何人,形同虚设。(注15)笔者曾与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谈过,他感叹说现在的经济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明,即便有线索,追查起来也困难重重,除了检举者是负责人原来的亲信,如财务部长、办公室主任和人事部长等类原来参与机密者,才能提供一些举证材料,否则就很难查下去。他说,“做为一个公司老总,只要将财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这几个人‘搞惦’(意即结为一伙),这个企业就等于是他的私人公司一样。”这话说的是事实,深圳家永工业公司一位姓曾的总经理任职四年,其主要“业绩”就是将该公司在市中心的地皮一块接一块地卖出去。据职工推测,通过这几次卖地,这位总经理拿到私人腰包的就有1,000多万。该公司职工虽有检举者,但有些检举信却又回到这位老总手中,手书的信还交由人事部长查对笔迹。而这个公司下属的一家二级企业负责人只有40多万的行贿问题,却因该公司会计检举而被抓。由此可见在企业资产流失过程中,财务人员的配合相当重要。广东省新会市房地产公司经理伍社明借国有企业转制之机,鲸吞1,100多万国有资产的案件,就是伙同该公司会计李卫华共同作案。(注16)

90年代中期一些从国外归来的中国经济学者研究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得出了一些和事实并不相符的结论,如“内部人控制和经济的市场化为经营者谋取利益(合法的或非法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自由。一个经营者能够谋取多少福利或者个人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获取多少利润,所以能提高经营积极性”,这位学者无疑根本不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假老板”们获取利益是依靠哪些途径,事实上许多企业的经营者的个人利益是通过“富了方丈穷了庙”的方式来获得的,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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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天津市工业企业资产流失调查与分析》。

注13:穷庙富方丈:方丈,中国佛寺的主管。这是一个中国俗语,指的是寺庙的主持掠夺寺庙的公有财产,寺庙变穷了,而方丈个人却富裕了。现在中国借这一俗语指国有企业的经理掠夺国有资产,使企业逐渐变穷,而经理个人却发达致富。

注14:《中国市场经济报》1999年3月1日3版。

注15:《法制日报》1996年8月13日。

注16:《南方都市报》2001年3月22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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