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梅:“人权最好时期”下的维权人士

【新唐人2013年10月12日讯】面对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问题一再质问,中共向来不敢承认,每每瞪着两眼当众撒谎、狡辩,甚或恐吓:“不要干涉别国内政!”。近些年,干脆理直气壮道:“是人权最好时期。”实在是巧言如簧,颜之厚矣!

靠枪杆子(暴力)、笔杆子(谎言)窃国的大盗(中共),把个五千年文明的大中华祸害得满目疮痍,生灵涂炭,已然天怒人怨了。在这种态势下,一批批有胆识之维权人士,以各种对话方式,向当局谏言,表达心声,想以此改善恶劣的现状,维护国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求得民主自由。对于臣民的正当诉求,上层竟然以暴力相 向,频掀高压“维稳”之恶浪,持续潮涌着整个中国大陆,其猛于虎狼之暴行,肆意妄为地给无数敢言者罗织罪名,将其打入大牢,施以酷刑。

昨天(10月10日),我读了一篇新唐人最新报导,说是今年5月,江西新余维权人士刘萍,因在4月23日声援北京“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举牌活动中,被公安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其刑拘。检察机关在批捕她时,觉得不妥,故将罪名改为“非法集会”。但左思右想还嫌缺乏说服力,更难掩办案过程中公、检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最近又追加了两项罪名,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此等耍无赖的下三滥伎俩,可谓中共一贯行为,堪称其特有的“依法治国”方略,且靠它打造出可以在国际上炫耀的“人权最好时期”。

中共在构陷、打压法轮功学员时,也常常给扣上上述后两项罪名,以便于加害。笔者深深记得,维权律师王永航,曾于2008年致胡温的公开信中指出,以刑法“300条”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违法违宪,并从法律角度、从犯罪构成四个要素上,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律框架范围内,以该条款强加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提出这项罪名的本身就是违背法律原则,要求最高司法机关认清问题严重性,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可是王律师竟因言得罪了当局,最终被关入监狱遭受严重摧残。

说到这,笔者又想起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2005年11月末起,他和焦国标教授先后在济南、大 连、阜新、长春等地搞了半个月的调查。写出了震撼国内外《致胡锦涛温家宝及中国同胞的公开信》。信中,高智晟详细描述了法轮功学员在劳教所里遭到的酷刑和虐杀。为此,高律师也被打入大牢,遭中共酷刑折磨,至今仍被非法关押。诸如此类事件,不胜枚举。

戈巴契夫说:“没有公开性,就不会有民主。”用“翻身得解放”、“人民当家作主”等谎言欺骗,蒙蔽了中国人整整64年,至今还在口口声声“坚持民主”、并弄出新怪物——“人权最好时期”的邪恶中共王朝,像阴暗潮湿处的霉菌,丝毫见不得阳光,一旦曝光,则立即解体。如今,靠谎言和暴力统治人民,已使中共力不从心。争取民主自由的维权人士不畏强暴,正前赴后继不懈地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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