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3日电)劳委会今预告“劳资会议实施办法修正草案”,修正内容包含一定期限内选派劳资会议代表,充分劳资对话,劳方出席应给公假。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关系处今天预告“劳资会议实施办法修正草案”,该办法全文共25条,这次修正18个条文,内容包含增订事业单位应于一定期限内,选派劳资会议代表;事业单位如修订工作规则、人力运用及调整时,得透过劳资会议进行对话;劳方代表出席会议应给予公假及禁止对劳方代表有不利对待规定。
劳资关系处说明,这次修正劳资会议实施办法,具体要求事业单位应于劳资会议代表任期届满前30天完成新任代表的选派任;增订工会如未即时选出劳方代表相关配套措施,以利企业启动劳工参与制度。
此外,也增订劳资会议应本诚信进行及课予提供必要资料的义务、决议事项有窒碍难行时,始得提交下次会议复议、劳方代表应给予公假及劳方代表不利益对待的禁止规定。
此外,劳资会议可讨论工时调整、人力运用调整、工作规则修正及工作流程简化等事项,以透过劳工听取资讯、参与讨论及共同决定等方式,达到劳资双方共同合作调整事业单位各项机制,避免衍生不必要的劳资争议。
劳资关系处说,相关办法修正草案预告后,劳委会将参考各界意见完成修正草案,会衔经济部后,规划于今年5月1日劳动节当天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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