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丽芸台北22日电)台北市劳动局提醒,春节2月9日至12日都是劳动基准法规定的休假日,时薪人员出勤上班者,雇主应加倍发给工资。
劳动局指出,由于春节将至,劳工及雇主都相当关切春节放假问题。台北市劳动局长陈业鑫表示,依劳基法规定,2月9日至12日(农历除夕至农历初三)都属休假日,雇主应与劳工先行协商排假,以免衍生争议。
他指出,春节假期,部分企业因实际工时排班方式及行业特性而略有差异。例如企业实施周休二日制则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的行事历弹性放假者,因2月10日(农历初一)适逢例假日应予补假1日。
另外,2月15日可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布的2013行事历,与2月23日或其他休息日对调,最多可达9天连假。
陈业鑫表示,关于其他工时制与服务业等相关排休制的劳工,若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将农历除夕至农历初三的休假日与其他工作日对调,雇主应事先公布调移后的休假日,以免劳资双方造成误解。
他指出,月薪制人员基本工资仍维持新台币1万8780元;时薪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从今年元旦起已调涨为时薪109元,故时薪人员若在农历除夕至农历初三出勤者,雇主应加倍发给工资,即时薪至少应为218元以上,才符合规定。
陈业鑫提醒,春节为国人重视节日,雇主应与劳工协商并详细提供排假情形助其了解,以免衍生争议,若劳资双方对年假排休存有疑义,可电洽市民专线1999转劳动基准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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