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新北市8日电)新北市黄姓男子将住家前已遭拆除的违建,再度原地重建;板院审理后,判决黄男新台币8万元罚金。全案可上诉。
板桥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黄男住家旁边原本有高3公尺、面积约70平方公尺的三角铁皮屋,经拆除大队认定后,民国100年10月31日强制拆除。
未料,黄男于今年3月间在原拆除地点,再度搭建高度和面积相同的违章建筑。
判决书指出,黄男指称民国100年4到5月间,曾因配合地下污水道施工,将违建一边墙面拆除,且当时施工人员向他表示可自行修缮遭拆除的墙面,他才搭建被拆除的墙面。
板桥地院综合各项证据后,认定黄男违反“建筑法”,判处新台币8万元罚金,可以80天劳役抵罚金。全案可上诉。
法界人士指出,违章建筑物若于原地重建,负有刑责,依建筑法第95条规定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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