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7月23日讯】【导读】真实的列宁是伟人?是魔鬼?是无赖?是混蛋?是杀人恶魔?历史已作出了回答,时间判官已盖棺定论。《列宁不为人知的故事》是郭国汀根据德米特里依解密档案撰写的《列宁新传》(Dmitri Vokogonov, Lenin A New Biography,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arold Shukman)(The Free Press New York London, 一九九四);《共产主义黑皮书》;哈佛大学历史教授里查德之《共产主义的历史》,墨尔本大学政治学教授之《共产主义导论》综合编译。德米特里原是苏军将军后成为历史学家,任叶利钦总统的特别助理和检查苏联档案总统委员会主席,其真实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
(接上期)
十九 列宁与红色恐怖
在苏共官方正式启动一九一八年九月三日开始的“红色恐怖”之前的八月间,列宁和德泽尔津斯基向各地苏维埃发出大量电报命令。一九一八年八月八日,列宁命令粮食部长特斯雅鲁帕抓二十五个富裕居民做人质,释放人质须以完成当地征粮任务为条件。一九一八年八月九日,列宁电报朋渣中央执委会设立苏联第一个集中营,并将“富农,牧师,白军军官和其他可疑人士”关入集中营。首先被逮捕关押的是孟什维克和社会主义革命党等反对党领导人。
苏共借卡普兰刺杀列宁案,于九月三日,由人民内务部佩特罗夫斯基发布公告:“开始红色恐怖”。红色恐怖的受害者高达十五万人,质言之,表面上由于一次未遂的暗杀列宁行动,反对派付出了十五万人的生命的高昂代价,实质则是苏共以该暗杀案为借口趁机对会社会实行赤裸裸的暴力恐怖旨在暴力恐赫人民逼迫人民屈服。布党红色恐怖目标的先后顺序为:(一)非布党之政治性活动家;(二)工人;(三)农民;(四)哥萨克;(五)社会不需要的分子;(六)人民的敌人;(七)可疑分子;(八)人质。
一九一九年三月十日普提洛夫工厂工人委员会,在一万人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谴责布党政府不过是由契卡和革命法庭支撑的中央委员会独裁专制。列宁于三月十二日至十三日亲自赴彼得堡,当他试图向罢工工人演讲时,被工人将他与季诺维也夫一道轰下台;工人高呼:“打倒犹太佬(注一)和人民委员!”(季氏是犹太人)
季诺维也夫于一九一八年九月十日宣称:“处置我们的敌人,我们必须制造社会主义恐怖,我们将训练九千万俄国人占在我们一边,对另外一千万人我们无话可说,而是消灭他们。”(注二)
一九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伏洛达尔斯基(彼得堡布尔什维克党委书记)被一名社会主义革命党军人暗杀,布党立即报复逮捕了八百余名孟什维克和社会主义革命党领导人,工人则举行总罢工抗议。列宁给季诺维也夫的信中称:“我们正在号召群众恐怖,鼓励和利用群众恐怖对付反革命的热情至关重要。”
共产党政权无一例外,全部是依赖暴力谎言恐怖强迫人民接受其极权统治。离开暴力,共产党政权一天也存在不了。
二十 暗杀列宁的卡普兰案
一九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因一次未遂的暗杀列宁行动,苏共立即枪杀五百名人质作为报复。而且三天后苏联政府即公开宣布开始“红色恐怖”结果至少十五万颗人头落地。苏共秘密政治警特务头子德泽尔津斯基公然宣称:“组织恐怖,是革命时期绝对必要的”。一九一八年夏天,苏共展开针对中产阶级的清洗运动,列宁亲自命令约五万余人被屠杀,受害人均被极野蛮酷刑。(注三)
一九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列宁在演讲结束后被枪击,行刺者据称是社会主义革命党人卡普兰,但如今确认事实上行刺者不是卡普兰而是浦洛托波波夫,他与卡普兰同时被捕,并于次日被处决。一九一八年九月二日,托洛斯基宣称:“列宁是我们这个铁与血的时代创造的产物。”近年来披露的证据证明一九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由德国医生从列宁脖子里取出的并非卡普兰所持的勃朗宁手枪的子弹。一九六三年该卷宗复查后,其中第十一页、八十四页、八十七页、九十页和九十四页不翼而飞。瓦西列夫认为该案是假案,纯属布尔什维克党为了实施国家恐怖制造借口,故没有公开审判,且所有的档案均作为最高机密处置。
一九一八年九月三日,苏共正式宣布开始红色恐怖。试图暗杀列宁的企图实质由救了布党的命,其恐怖由零星而堂而皇之变成国家恐怖国策。由于列宁具有浓厚的流氓气质,从他奉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计代价”的反文明的流氓术,到他重用流氓、劫匪、毫无道德底线的行径,进而热衷于恐怖暴力强迫,极可能卡普兰案是苏共故意按排的一桩苦肉计,旨在公然对全民实行恐怖恐赫以达到令国民强制屈服之目的。
注 释
注一: 南郭注:现已证实共产主义运动主要是由犹太左派知识分子组织发动的。马克思本人是犹太人,早期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与中央委员,犹太人的比率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波兰共产党则高达百分之九十;一九一七年十月革命前,托洛斯基从美国狱太富翁获得三千万美元的资助。列宁(有约十六分之一犹太血统)则获得德国当局五百万美元的资助,条件是结束德俄之间的战争。以便德国能从东线战场脱身专注对付西线战争。
注二: 郭国汀译《共产主义黑皮书》第七六页。
注三: Robert Harvey, A Short History of Communism,St.Martin’s Press 二零零四, p.五三-五四
此文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五日做了修改
(待续)
文章来源: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