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7日电)留日女学生命案,传出凶嫌为台籍男学生。法界人士指出,由于台湾法律认可大部分的外国法院判决,建议被害人家属将来可在台湾的法院对加害人提出民事求偿。
台北地方法院一位民事庭法官指出,被害人家属若到日本提起求偿程序,凶嫌在日本恐怕没有财产,即使获得法院判决赔偿,也无法强制执行,最后可能一毛钱都拿不到,被害人家属将来在台提起求偿较为可行。
法界人士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确定判决,大部分可获台湾法院承认其效力,全案的刑事部分未来若在日本定谳,被害人家属可持日本的定谳判决,到凶嫌在台湾户籍地的管辖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
国内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可提供因犯罪死亡、受伤被害人,一笔犯罪被害补偿金,但法条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在中华民国领域,或领域外的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留日女学生命案恐无法适用,但法务部认为法条规定有检讨空间,将研议是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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