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說明:
美國移民政策從簽證、入境、工卡、綠卡到入籍公民, 相關法律浩如煙海,條文繁瑣,並規定有申訴和豁免條款。 本文用實際案例來說明共產黨員身分對入境和移民的影響。
美國移民局在政策指南手冊中指出:「一般來說, 任何現在或曾經是共產黨或任何其他極權主義政黨( 或分支或附屬機構)成員或附屬機構的移民,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 都是不可入境的。這種不可入境理由有兩種例外情況, 並且根據他們尋求的移民福利,某些人可以獲得有限的豁免。」
同時移民局對於共產黨員入籍也有說明:「 入籍條款包含一個單獨但相關的不合格理由, 適用於在申請後10年內一直是共產黨或任何其他極權主義政黨成員 (或隸屬於)的人,直至申請人宣誓效忠。與不可入境的情況一樣, 根據過去的黨員資格和過去的非自願黨員資格, 入籍資格有法定的例外情況。 與入籍相關的法規包含有關共產黨或其他極權主義政黨的定義和概念 ,USCIS也將其應用於對INA212(a)(3)(D) 中不可入境理由的解釋。」
實際案例(一)
來源: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
案例號:22718861
時間:2022年9月26日
事由:I-601,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請
申請人是中國公民,已申請將身分調整為合法永久居民(LPR), 並根據《美國法典》第8章《移民和國籍法》(以下簡稱《法案》) 第212(i)條尋求豁免不可入境資格,第1182條(一)。
夏威夷火奴魯魯辦事處主任駁回了1-601表「 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請」, 認為該記錄未按要求證明拒絕入境會給申請人的配偶帶來極大的困難 。申請人就該決定向本辦公室提出上訴。在上訴中,申請人辯稱, 主任錯誤地得出了她不可入境的結論, 並且沒有考慮到全部困難證據。 我們重新審查在這件事中提出的問題。經過重新審查後, 我們將駁回上訴。
記錄顯示,申請人於2014年11月提交了DS- 160非移民簽證申請表(DS-160表),尋求F- 1學生簽證。她在DS-160表格中表示,她從未服過兵役, 並且在填寫DS-160表格時沒有得到任何幫助。
然而,2020年1月,她在1-485表格《 永久居留登記或身分調整申請表》中表示, 2011年至2013年期間,她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PAP)的成員,該警察是中國的準軍事部隊。 受中國共產黨中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指揮。局長裁定, 申請人未能披露其之前的兵役經歷,導致她根據該法第212(a) (6)(C)(i)條因歪曲重要事實而不得入境。
在上訴中,申請人聲稱,根據該法第212(a)(6)(C)( i)條,她並非不可入境, 因為她的兵役對於她獲得非移民簽證的資格並不重要。她認為, 該法第212條規定了無資格獲得簽證或入境的非公民類別, 但並未規定非公民因參與外國軍隊而不得入境。她認為, 非公民因有軍事類訓練歷史而沒有資格獲得簽證的唯一情況是接受恐 怖組織或代表恐怖組織的訓練的非公民。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包括申請人配偶的醫生的一封信, 表明申請人的配偶(美國公民)患有季節性哮喘, 觸發時需要每天使用吸入器3次, 搬遷到中國因嚴重的霧霾會對他的病情產生不利影響。最後, 該記錄包含申請人配偶皮膚科醫生的一封信,表明他患有牛皮癬, 可以通過藥物治療,但會受到中國環境條件的不利影響。
由於申請人隱瞞了她之前服過兵役的經歷, 導致中斷了與她的簽證資格相關的調查渠道, 她的失實陳述非常嚴重,根據第212(a)(6)(C)(i) 條,她不得入境,即通過故意歪曲重要事實而進入美國。
任何通過欺詐或故意歪曲重要事實試圖獲得美國許可的非公民均不得 入境。 如果拒絕入境會給美國公民或非公民的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帶來極大 的困難,則可以要求豁免禁止入境的權利。 如果非公民證明存在所需的困難, 那麼他們還必須證明他們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權,該法第212(i) 條。 拒絕入境是否會導致極度困難的決定取決於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
我們認識到,在大多數情況下, 符合資格的親屬都會遇到一定程度的困難;然而,要被視為& quot;極端",困難必須超過通常或預期的困難。
USCIS文件中特別指出,該法案第212(a)(3)(D) 條適用於在美國境內申請將身分調整為LPR(合法永久居民) 的申請人,規定任何現在或曾經是以下成員的移民: 或隸屬於共產黨或任何其他極權主義政黨,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 都是不可接受的。 這一不可入境理由是國會通過的一系列更廣泛法律的一部分, 旨在解決對美國安全和保障的威脅。
USCIS條例中對共產黨的定義是: 任何共產黨此類協會或團體的任何部門、子公司、分支機構、 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
相關延申解釋: 即使移民申請人不是共產黨或任何其他極權主義政黨的成員, 如果被發現是此類組織的附屬機構,他或她仍然可能被禁止入境。 INA規定,雖然「出於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組織提供、 出借或承諾支持或金錢或任何其他有價物品, 均應被推定為構成從屬關係……」 本段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解釋為隸屬關係的排他性定義。」
歸屬感不只是成員身分,而是更多的同情心。 歸屬感不僅僅包括對一個組織的興趣或同情, 還可能伴隨著一些積極和自願的行動,提供支持、 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東西。法規規定,「 與某個組織的聯繫包括但不限於向該組織提供、 出借或承諾支持或金錢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用於任何目的。」
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最終的意見是: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沒有提供必要的細節和具體性,無法得出結論, 無論是單獨考慮還是累積考慮,所稱的困難構不成極端困難。因此, 申請人並未證明其配偶的困難會超出驅逐的一般結果並上升到極度困 難的程度,因此上訴被駁回!
實際案例(二)
來源:USCIS芝加哥辦公室案例號
時間:201年8月22日
事由:根據《美國法典》第8章《移民和國籍法》第212(a)( 3)(D)(iv)條申請豁免不可入境理由, 豁免申請被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現場辦事處主任拒絕, 目前正在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
上訴將維持下去。該記錄表明,申請人是中國公民,根據《 移民和國籍法》(以下簡稱《法案》)第2l2(a)(3)(D) (I)條,該申請人被認定不得進入美國,美國法典§1182( a)(3)(D)(i),因為她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 申請人根據《美國法典》第8章第212(a)(3)(D)( iv)條尋求豁免不可入境資格§ll.82(a)(3)(D)( iv), 以便與她的兩名美國公民子女及其各自的家人一起居住在美國。
律師在上訴中聲稱,辦事處主任拒絕酌情豁免是錯誤的。 律師堅持認為,申請人從未致力於共產主義的理想和宗旨, 儘管她是中國人,但現在或以前從未相信過共產主義和共產黨, 雖然她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退黨,但是六個月以上不繳納黨費、 不參加黨的活動的結果證明她已退黨了,這也是她的本意。
上訴日期為2012年11月5日。
作為支持,律師提交了以下內容:一份摘要; 申請人的聲明和翻譯件;以及有關中國相關規定的文件。
證據清楚地證明了申請人在美國的家庭關係, 包括她的兩個美國公民子女,子女其配偶及其子女。 在申請人女兒提供的一份聲明中解釋說: 她的父親已於14年前去世,母親獨自一人在中國, 儘管申請人曾四次來美國探親,她也曾到中國探望母親, 長期的分離給她帶來了苦難。申請人的女兒進一步解釋說, 年邁的父母與成年子女住在一起是很正常的, 因此她希望母親在身邊。
申請人的女兒堅稱,由於家庭和工作義務, 她無法定期前往中國探望母親。此外,申請人的女兒解釋說, 她的孩子已被診斷出患有選擇性緘默症,這是一種焦慮症, 而她的母親一直在幫助她女兒進步。
她表示,如果她的母親返回中國, 她的女兒會感到缺乏安全感和自信,並且語言能力會倒退。最後, 申請人的女兒解釋說,她和她的家人都是自豪的美國人, 在美國擁有重要的社區、家庭和就業關係, 如果搬到中國與申請人同住,這會給他們帶來困難。
聲明中說:我們已提供文件證明申請人與美國的廣泛聯繫, 包括其女兒擔任金融系統分析師的有酬工作,每年收入超過58, 000美元。此外, 還提供文件證明申請人女兒的美國公民身分及其家人。此外, 證明申請人的孫子診斷為選擇性緘默症的證據已被提交。 根據所提供的文件,AAO同意現場辦事處主任的意見, 即申請人符合資格(b)(6)非先例決定第4頁, 根據該法第212(a)(3)(D)(iv)條, 基於家庭團聚原則的豁免。
AAO進一步同意外地辦事處主任的觀點, 即記錄中沒有證據表明申請人對美國構成威脅。 她是一名70歲出頭的退休小學教師,沒有明顯的犯罪記錄。 如果申請人有資格獲得基於家庭團聚的豁免, 並且被發現對美國不構成任何影響,則她依法有資格獲得第212( a)(3)(D)(iv)節的豁免。
辦事處主任指出,在i-485面談中申請人表示, 共產主義就像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共產主義的主要原則共產主義是好的。
在上訴中,律師提供了申請人的陳述, 解決了現場辦事處主任提出的問題。
首先,申請人解釋說, 她在黨組織的要求下於1979年加入了中國共產黨, 因為她認為加入是對她出色教學的認可, 而且她擔心如果她拒絕加入可能會讓人感覺不服從命令, 從而阻礙她未來的職業生涯。
申請人進一步詳細說明,她是一名普通黨員, 從未擔任過任何黨內職務。申請人接著解釋說,她離開中國, 並不是主動退黨,因為她認為主動退黨會被視為政治聲明。
她堅稱,她不想與中共對抗,因為她的父親仍在中國, 她希望能夠回到中國探望。
申請人解釋說,在2011年1月的面談中, 她表示共產主義是虛幻的、不切實際的,但翻譯將虛幻翻譯為「 像一場夢」,造成了歧義。
她表示,她從未將共產主義視為自己的理想。申請人認為, 自從與家人一起生活在美國以來, 她對美國政治制度的民主根源印象深刻, 發現民主制度不僅鼓勵人們努力工作, 而且還提供為需要幫助的人提供社會福利, 與共產主義虛幻的承諾相比,美國的民主是真實的。 她於2010年來到美國,申請人聲稱她沒有繳納黨費, 也沒有與中共接觸,因此她放棄了中共黨員身分。
她堅稱,她從來沒有打算教育孩子們成為共產黨員, 他們也從未加入過共產黨, 她完全支持三個孩子去美國和挪威讀書的決定, 希望他們能夠生活在民主的國家。 AAO現在需要考慮申請人是否值得根據該法案行使有利的自由裁量 權。
在酌情事項上,申請人有責任證明自己在美國的資格, 且不因不利因素而被壓倒。 在評估是否需要行使酌處權時給予救濟時, 對外國人不利的因素包括相關排除理由的性質和基本情況、 是否存在其他嚴重違反該國移民法的行為、是否存在犯罪記錄, 如果有,其性質和嚴重性, 以及是否存在表明該外國人品行不良或不適合作為該國永久居民的其 他證據。
本案申請人有利的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兩名美國公民子女及其各自 的家庭在場、因放棄豁免而給其子女及其家庭帶來的普遍困難、 明顯沒有犯罪記錄、 申請人四十年的工作經驗作為中國的一名教育工作者, 申請人的女兒提交的有關其母親的正直和品格的聲明, 以及申請人的詳細聲明, 解釋了她在黨員身分和參與中國共產黨方面的立場以及她對民主的支 持。
現場辦事處主任發現, 申請人案件中的不利因素是她對共產主義的持續忠誠和她目前的黨員 資格。AAO認為,在上訴中,申請人並沒有證實, 她的申請中的有利因素超過了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因此, 有必要充分行使部長的自由裁量權。
USCIS行政上訴辦公室最終的意見是:上訴成立, 豁免申請獲得批准提示:目前每份I-601, 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請都要填寫12頁的申請, 必須提交證明申請人家庭關係的證據以及表明拒絕入境會導致美國公 民和永久合法居民造成嚴重困難的證據, 即會給符合資格的親屬帶來「極端」的困難。 並提交申請費930美元,根據移民局實際案例的分析, 光申請人的個人陳述確認他或她不再隸屬於共產黨是不夠的。
每一個計劃入境和移民美國的加入過共產黨組織的人, 都必須回答並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 我怎樣才能找到確鑿的證據證明我退黨了?」同時任何通過欺詐、 隱瞞或故意歪曲重要事實的行為, 往往會中斷可受理性相關的一系列調查, 都會導致簽證和綠卡公民身分取消。
只要美國移民局懷疑申請人有中共及其附屬組織的身分, 由於在中國境內缺乏任何放棄中共黨員身分的官方文件, 申請人就有責任收集有關的「證據」,移民官在面談中告訴申請人, 申請人的個人陳述確認他們不再隸屬於該黨是不夠的。
全球退黨中心自2005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辦理中國人退黨、 團、隊,是能夠證明一個人主動退黨的唯一權威機構, 多年來受到移民律師和美國移民局等機構普遍認可。
(全球退黨服務中心/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