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律師:林鄭違憲越權 「禁蒙令」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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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北京時間2019年10月04日訊】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天(4日)下午宣布,將依照「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於明天(5日)零點時分開始實施,屆時抗議民眾都不能遮住臉龐。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執業大律師吳靄儀指出,香港基本法並沒有賦予特首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林鄭此舉是違憲越權。

10月4日下午3點鐘,林鄭月娥與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和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等港府高層,在香港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

林鄭在記者會上宣布,引用《緊急法》所給予之許可權,訂定《禁蒙面法》,將於5日凌晨0時起正式生效。屆時上街示威的民眾都不准用任何口罩、面罩遮臉,違例者最高可判監一年。

《禁蒙面法》屬於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因此立法會10月16日復會後,法例才會交上立法會審議。

在林鄭宣布訂立《禁蒙面法》之前,今天中午時分,不少聽聞消息的港人,已開始在中環遮打花園集結展開遊行抗議。而且越來越多的港人陸續走上街頭抗議。

香港立法會前議員、執業大律師吳靄儀指出,香港基本法並沒有賦予香港特首,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林鄭此舉是違憲越權。

吳靄儀在《立場新聞》撰文稱,《緊急法》是英國殖民時期法例,當時的港督若認為香港出現了緊急情況,可直接通過該法例,不需要訂立新法。

但是,現在香港特區的憲制和過去不同了,《基本法》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這就讓林鄭是否可以援引《緊急法》直接通過《禁蒙面法》有了疑問。

此外,特首所通過的法令若和《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人權互相牴觸,也等於是違憲違法。

吳靄儀指出,更重要的是,在《基本法》的規定裡,特首完全沒有自行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況的權力,只有中共中央有這個權力。如果林鄭以為得到行政會議的背書就可以行使該權力,那「香港的法治還有任何意義嗎?」

她又指出,假如林鄭是受到中共中央授權才推動《禁蒙面法》,那就代表「一國兩制」的破滅,因為香港特區的法治竟是由中共中央所操控。

吳靄儀認為,林鄭此舉就像是當初推動送中條例一樣,將招來更嚴重的反效果。

台灣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則在臉書發文,指出港府實施《禁蒙面法》將產生的5大失敗點。

一、既然送中條例已經推行失敗,那此法等於送一個理由讓港人繼續上街抗議;

二、若香港民眾願意接受行政罰,幾十萬人上街要如何開單;

三、如果港人也願意受刑罰,因蒙面入監服刑,香港監獄要如何吸收這幾十萬人;

四、若因移送法院的人數過多,法院無法消化,等於執法失敗;

五、如果法院中有判決蒙面港人勝訴,等於法律失效,港府該如何自處?

另外,香港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對大紀元記者表示,訂立《禁蒙面法》只是開啟《緊急法》權力的第一步,將帶來深遠的影響。

何俊仁認為,一旦《緊急法》通過,香港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有很大的權力,後續還會要求報紙關閉,可以凍結公司、甚至個人財政及資產,可以逮捕疑犯,使香港的環境可以完全改變,香港將成為一個無限警權的社會。屆時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獨立關稅區的地位會完全被破壞。這也是國際上非常關注的。

「所以不要輕視這第一步,這可能是香港走向死亡的第一步。」他警告說。

(記者羅婷婷報導/責任編輯: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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