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任:為什麼迫害法輪功是非法的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經徹底失敗,其實這場迫害從發動之初就註定會出現今天這樣的結局,究其原因,運動本身的非法性是重要原因之一,那麼為什麼說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是非法的呢?

一、迫害的決定是非法的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決定不僅違反了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違反了中國憲法中關於全國人大的職權的相關規定,對於關乎全國十分之一的人口進行公開迫害這樣的重大問題,只有全國人大這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做出決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任何組織、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做出這樣的決定,事實上全國人大從來沒有做出過這樣的決定。因此,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決定本身就具有非法性。

當然,全國人大一直被中共當成橡皮圖章,人大代表和中共一樣沒有得到過一張選票,不具備代表資格。中共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政權。但既然中共裝模作樣的制定了各種法律、設立了各種機構,我們就有權要求中共遵守法律和法定程序。

二、迫害的定性是非法的

其一、將法輪大法研究會定性為非法組織是非法的。法輪大法研究會已經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之前向民政部申請註銷,並獲得民政部批准。法輪大法研究會在註銷後已不復存在,與民政部已沒有任何的隸屬與管理關係,因此,民政部為了配合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而做出的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是無效的,非法的。

當然,即使法輪大法研究會於一九九九年七月時仍然存在,對研究會的取締也是非法的。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和集會的自由,法輪大法研究會作為一個信仰團體理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其二、將法輪功定性為×教是非法的。到目前為止,中國任何職能部門從來沒有將法輪功定性為×教的決定。非法定性的來源是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說了一句法輪功是×教,之後《人民日報》發表了《法輪功就是×教》的評論員文章。然而根據中國法律無論是江澤民個人,還是新聞媒體都沒有對法輪功定性的權力。全國人大、國務院、公安部官方文件中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的正式定性,相反,2014年公安部對外公布的14種邪教當中明確沒有法輪功。因此,江澤民在沒有任何國家機關對法輪功定性的情況下,私自給法輪功定性的行為既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根本沒有資格給任何信仰定性,但是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規定,法輪功都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輪功則是違法犯罪。

三、迫害的政策是非法的

法輪功學員作為中國的合法公民,依法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各種權利,而中共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政策卻直接損害了公民的這些法定權利,是一種嚴重的侵權和犯罪行為。

其一「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是非法的。「名譽上搞臭」直接損害了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等,從民事角度看是一種侵權行為,從刑事角度看是侮辱、誹謗的刑事犯罪行為。「經濟上截斷」從民事角度看是對公民勞動權利與經濟權利的侵犯,從刑事角度看是濫用職權、侵犯財產、破壞生產經營等犯罪行為。「肉體上消滅」不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

其二、「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是非法的。「打死算自殺」違反了中國刑法。按中國刑法,將別人打死屬於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罪,將打死人的事件當成是自殺來處理,屬於嚴重的瀆職枉法的犯罪行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則違反了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於被打死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對屍體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如果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則屬於銷毀證據的瀆職枉法的犯罪行為,所有參與此事的國家工作人員都屬於共同犯罪。

其三、「殺無赦」是非法的。「殺無赦」實質就是直接下達殺人命令,法律中只有在執法人員、群眾的人身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才允許對暴力犯罪人員下達這樣的命令,然而面對手無寸鐵用和平方式講真相反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卻出台了這樣的迫害政策,無疑更是明目張胆的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極其嚴重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

四、迫害的機構是非法的

其一、機構的設立是非法的。中共江澤民集團於1999年6月10日成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對法輪功的迫害。這個組織是在國家原有行政體系之外單獨設立的類似於納粹德國蓋世太保和中央文革領導小組似的非法組織。

其二、機構的運行機制是非法的。這個機構不能在陽光下運作,因為它們下達的迫害指令都是秘密的、違法的、見不得人的,怕被歷史清算的,所以它們所下達的指令很多是口頭傳達,或書面下達後再銷毀,這種運行機制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原則。

五、迫害的實施是非法的

其一、公安的非法行為。公安機關在這場迫害中的違法性最為突出。

1、公安人員自身違法犯罪。公安人員在刑訊逼供中將法輪功學員打死打傷打殘的,明知法輪功學員無罪硬要將他們送去勞教、拘留、罰款的,向他們家屬索要錢財的,體罰虐待他們的等等各種違法犯罪事件在這場迫害中司空見慣比比皆是。

2、公安人員所辦理的案件均為錯案。法輪功屬於精神信仰範疇本身,信仰者如果在行為上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力對法輪功學員抓捕的。但學員們學法、煉功、講真相、勸退黨、發資料、上網等合法行為都被公安人員視為違法和犯罪事實來處理,這本身就是嚴重的濫用職權及侵權瀆職行為。

3、公安人員違反程序法。在法律上非經辦定程序所收集的證據本身就是不可採信的。但公安人員在迫害法輪功中卻可以不按法律程序辦案。試問有多少警察是先出示證件與法律文書才對法輪功學員搜查的?有多少警察是帶著傳喚的法律文件將法輪功學員帶走的?有幾個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在學員被扣留、拘留或逮捕的情況下收到過公安機關的及時通知?有幾個案件律師會見法輪功學員的案件沒有受到過公安的推諉和阻攔?

其二、檢察院的非法行為。檢察院本身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是在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不但沒有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反而自身也參與了對法輪功的非法迫害。

1、非法批捕法輪功學員。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報送的案件具有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權力,這是法律監督機關職責所在,正確運用就可以起到避免錯案發生的作用,然而檢察機關對於明知不具備逮捕條件的法輪功學員卻下達了批准逮捕的決定,使法輪功學員被採取了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手段,為這場非法的迫害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非法對法輪功學員提起公訴。審查起訴部門要依法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公安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合法等,但檢察機關並沒有發揮自身的職責,卻與公安機關沆瀣一氣共同迫害法輪功學員,將沒有犯罪事實,沒有充分合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將法輪功學員提起國家公訴。

3、沒有起到對法院的監督作用。對於法院判決的大量涉及法輪功學員的冤假錯案案件,檢察機關沒有起到審判監督的作用,既沒有對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也沒有提請上級檢察院提起抗訴,褻瀆了法律辜負了人民。

其三、法院的非法行為。在整個訴訟環節中法院佔據核心地位。但是在對待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上法院的法官們卻先入為主,沒有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明知法輪功學員是無罪的,明知辯護律師辯護意見有理有據的,明明知道在適用法律上實在是牽強附會,他們還是對法輪大法學員做出有罪的判決。將良心賣給了中共。

其四、行政司法部門的非法行為。

1、監獄勞教所的非法行為。監獄本來是對犯人改造和羈押的場所,但是在這裡卻發生了大量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犯罪案件。學員們在這裡受盡了非人的虐待,嚴厲的酷刑,很多法輪功學員就是在這裡含冤離世的。也有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在這裡被中共作為供體被活摘器官的。

2、律師協會的非法行為。律師協會本來是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組織,但是在法輪功的問題上各級律師協會卻知法違法,要求律師不準給法輪功辯護,受理法輪功的案件要經過上級批准,更有甚者配合中共將為法輪功鳴冤的律師吊銷執業資格開除律師隊伍,甚至安上罪名送進監獄。

其五、軍隊武警的非法行為。中共在對法輪功學員摘取器官這樣的重大集團犯罪過程中,軍隊和武警的所管轄的大醫院幾乎都參與了活摘器官這一滅絕人性的犯罪活動。如果沒有他們的參與這件事件也不會規模如此之大,持續時間如此之長。

六、迫害違背法治的精神

其一、違背了依法治國的國策。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使中國的法治建設出現了大倒退,依法治國不僅成為口號,甚至成了玩笑,一個國家的政府對上億的人不講法治,那麼這個國家的法治就已根本不存在,十七年來中國之所以出現今天如此之亂象,完全是由於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所引發。

其二、違背了法律公平與正義原則。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天生屬性,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不能起到這樣的作用,那這個國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只能說是當政者統治與壓迫人民的手段和工具。上億名法輪功學員只是信仰法輪功就受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達十七年之久,上百萬人被送進勞教所和監獄,數千人被迫害致死,數萬甚至更多人被活摘器官販賣,試問今日之中國公平何在,正義何存?

其三、違背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擁有法律所賦予的獨立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但是中共的政法委及後來非法成立的610辦公室,卻成了無處不在的陰魂,甚至法輪功學員是抓是放,是捕還是不捕,是起訴還是不訴,判還是不判,判幾年,是否可以取保,是否可以監外執行等等這樣的具體問題都要上報到他們那裡,使中國的司法獨立成了一句空話。中共干擾公安司法機關辦案,也是造成法輪功冤假錯案成災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四、違背了保護人權的原則。保護人權是當今世界的潮流。中共也將保護人權寫入了憲法。但是中共在對法輪功的迫害卻在中國國內造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人權災難,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健康權、人格權、身份權、勞動權、物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各種權利都被中共非法剝奪了。

其五、違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凡是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都稱為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所有法律最重要原則和基石,但是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卻嚴重的踐踏了這一原則。因為中國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可以明目張胆的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只要是法輪功案件國家的公權力可以不講任何法律,相反法輪功學員的權利可以隨意被中共剝奪,如果有人到上級去伸冤卻會招來中共新的更加嚴重的迫害。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給中國人民造成了無法癒合的傷痛。願這場為禍人間的災難早日結束!願正義的陽光早日回歸中華神州大地!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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