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03月04日訊】 (美国之音記者安華報導)在中國每年一度的兩會即將開幕前夕,張慶方、劉書慶、隋牧青、陳建剛等為倡導或參加新公民運動獲罪的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李蔚、張寶成等十幾名中國公民進行辯護的律師,以及關心新公民案的中國國內知識界、企業界、新聞界人士,在3月2日公盟創始人許志永41歲生日的當天,致信即將召開的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全體人大代表,要求他們正視因為新公民案而突顯的中國公民憲法權利遭粗暴打壓,國內言論自由遭非法限制的事實,在人大會議期間責成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其錯誤作法,以維護中國的法治建設成果,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公開信說,以公盟創始人許志永為代表的新公民案,是因言獲罪的典型案例,而中國政府對公民言論自由的打壓,讓人們對這個國家的法治產生了深深的憂慮。
公開信認為,解決當前困擾中國的重大難題,不能靠集權,而要靠法治。信中說,不能指望以集權方式解決當前困擾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難題,不能幻想只要全民無條件支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人,就能實現穩定繁榮的中國夢。只有鼓勵公民參政議政,才能通過自由討論和觀點碰撞,真正發現困擾整個國家的問題所在,併進一步找到解決問題的答案。
公開信最後呼籲全國人大代表在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中行使職權:1. 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提出質詢案,責成其立即就新公民案的違法立案,違法起訴,違法判決展開調查,並依照法定程序對這樣一起錯案進行糾正,還許志永博士等新公民運動參與者以清白﹔2. 向全國人大提出制定《官員財產公示法》的議案﹔3.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集會遊行示威法》的立法建議,將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由目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防止政府利用《集會遊行示威法》中的審批製作為壓制公民言論自由的工具。
附錄:公開信全文:
《請守住法治的底線 — 就新公民案致十二屆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公開信》
各位代表:
我們是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李蔚、張寶成、馬新立、宋澤、李剛、侯欣、袁冬、李煥君等因倡導或參加新公民運動獲罪的十幾名中國公民的辯護人,以及關心新公民案的國內知識界、企業界、新聞界人士,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即將召開之際,我們強烈要求全體代表正視因新公民案突顯出的我國公民憲法權利被粗暴打壓,國內言論自由遭非法限制的事實,並在人大會上責成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其錯誤作法,以維護我國來之不易的法治建設成果,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理由如下:
一、新公民案是因言獲罪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許志永利用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話題,多次組織、策劃在政府機關周邊、商業繁華地帶和人流密集場所,實施多人聚集及張打橫幅活動,並因此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許志永有期徒刑四年。但是,判決書中卻舉不出一個北京市民出面指控他們對公共場所的合法利用受到新公民運動的不當侵害,一審判決援引的所謂證人證言,都是出現場的警察以及受公安控制的保安人員,而這些人,只是公共秩序的維護者,根本不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保護對像,因此可以毫不誇張地說,許志永案的一審判決,是一個找不到具體被害人的無中生有的判決。
而判決書中認定的許志永組織、策劃的五次聚眾擾序活動,無一不是公民正當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和對國家機關批評建議權的合法行為。其中兩次教育平權活動的發生背景是,2012年兩會上,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副部長杜玉波公開宣稱教育部正在制定隨遷子女就地高考的政策,並會在上半年公布。
但當三年來一直積極推動教育平權的非京籍學生家長們,2012年7月5日集體去教育部信訪室詢問相關政策是否出臺時,得到的答復卻是不知道有這樣的政策,不知道何時出臺,情緒激動的學生家長們列隊來到教育部門前,分兩列站在旁邊的人行便道上並留出行人通行空間,其中部份家長喊出了袁貴仁下臺、杜玉波騙子的口號並打出同樣內容的橫幅,但警方很快將現場的家長們全部帶離,並把兩名家長代錶帶到轄區派出所做了筆錄,當天的事件早已處理完畢,許志永博士因事先被警察控制並未去現場,警方也未對活動現場的任何一個家長處以哪怕行政拘留的處罰,這就足以說明警方當初也不認為家長們正常的信訪活動構成犯罪。
另外一次2013年2月28日發生在北京市教委門前的教育平權活動,是在教育部的非戶籍考生就地高考方案已經出臺,並要求各省市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北京市卻拒不出臺相關政策的情況下,家長們自發組織的請願活動,現場的九十多名家長們選出五名代表去教委信訪室反映情況,其他人則在教委門口的便道上靜靜等候,現場沒有打橫幅,沒人喊口號,沒有妨礙任何行人的通行,沒有影響包括市教委在內的任何一個黨政機關工作,與7.5事件一樣,許志永也沒到現場,警方當天也沒處理任何一個學生家長。
但是,半年之後,為了給許志永定罪,警方卻拿這兩起早已處置完畢的教育平權請願活動作為其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罪證。我們不禁要問:從何時起,人民政府的衙門口竟成了這個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不能立足之地?從何時起,中國公民行使憲法明文規定的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建議權,竟成了他們的獲罪理由?
而導致許志永等人獲罪的三起街頭呼籲官員財產公示活動,無非是他們為了推動全國人大出臺官員財產公示法,而分別在朝陽公園南門、中關村和西單廣場組織的反腐敗宣傳活動。其中朝陽公園的宣傳活動,袁冬等人還未打開事先準備的「公民要求官員公開財產」橫幅就被警察制止,現場圍觀者不足十人,在空曠的朝陽公園南門,根本就沒有妨礙到任何人﹔中關村的兩次活動都沒在現場遭遇警察,也沒有造成大量人員聚,沒有影響交通,沒有妨礙他人對公共場所的正常利用﹔西單廣場的宣傳活動中,雖然吸引了五六十人圍觀,但在警察趕到前,現場秩序良好,後來警察的粗暴執法雖然導致了更多的群眾聚集,但也未導致廣場秩序混亂。對三五個公民在公共場所組織的幾次呼籲官員財產公示宣傳,有司非要以刑律打壓,請問各位代表﹔他們維護的是代表民意的法律秩序,還是貪官們的非法利益?是許志永等人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還是北京警方侵害了公民正常利用公共場所表達意見的權利?
二、政府對公民言論自由的打壓,讓我們對這個國家的法治產生了深深的憂慮。
中國還要不要言論自由,要不要法治?是我們辦理新公民案感觸最深的問題。儘管習近平上臺伊始就表態「共產黨要容得下尖銳批評」,但是,一年以來,我們看到的現實卻是:國內思想自由受到進一步的禁錮,網絡言論遭遇空前限制,推動憲政民主的活動人士接連鋃鐺入獄。在厲王止謗兩千多年後的今天,國內政治生活中再次出現萬馬齊喑的局面,讓我們有理由懷疑,執政黨和政府究竟把言論自由看作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還是當成壞法亂政的根源?
事實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動並未造成任何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這一點,從他們的訊問筆錄中大量充斥著「假設、如果、萬一」之詞即可明瞭:
「馬新立,你仔細想想,如果你們打橫幅的行為誘發了嚴重後果的發生,到時候國家亂了,社會亂了,你能保證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嗎?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你能負得起責任嗎」?
「張寶成,你想想你們這幾人在中關村、西單這樣人流量大,有影響力的地方,未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就私自在西單廣場打公民要求公示財產的橫幅,你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如果因為打橫幅,聚集的人越來越多,到時候局勢無法控制怎麼辦,你們是否有甚麼預案,或者說之前商量過要怎麼辦?」
「(丁家喜)單就你所參與的教育平權一事來講,你用手機發送了上千條短信,煽動外籍家長到教育部門前聚集,如果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後,都跑到教育部門前聚集、鬧事,你認為那時的局面能夠控制嗎」?(丁回答)最後亂了嗎?「那是因為警方介入得早,及時進行了工作,才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你們這一行為,不但擾亂了公共秩序,也給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認為這種行為正確嗎」?
「(許志永)你錯就在錯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義的,但是,實際上你在社會上的言行非正義,你曾經製作過100多條橫幅,散發過上萬張傳單,串聯數十個城市,呼籲這些城市上街打橫幅,試想如果全國各地均發生了類似的事件,這種混亂程度造成的社會影響得多大?」
警方在以他們想像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後果給許志永博士定罪的同時,又在訊問中流露出他們對公民公開表達政見既蔑視又恐懼且不解的複雜心態:
「國家有相關的信訪部門可以讓人民群眾反映問題,你們為甚麼還要上街打橫幅?你這些很多的想法在現在的中國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當的訴求,可以通過正規途徑,合理合法地向國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愛黨愛國的行為。」
「為何你們在聚會中討論對國家現狀的不滿?一味地批判國家現狀,對國家進步有好處嗎?一個人都有優點缺點,一個政權也是這樣,政府也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但是你們為甚麼老是盯住缺點不放?從來看不到主流的東西。我覺得你們這是居心不良」。
「是國家養育了你,維護國家穩定是每名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你繼續這種危險的想法,劉老師就是你們的下場?」
接下來,警方進一步表現出許志永等人呼籲教育平權、財產公示就是給政府添亂的觀點:
「即便是世界上發達的國家,也存在貧富不均等等的社會矛盾,而我們國家在社會進步特殊階段希望與現實差距更明顯,矛盾更多,不可能一朝一夕解決所有問題,官員財產公示的問題解決了,其他的社會矛盾依然存在,無休止的以社會存在的某一問題做文章,表面是在推動社會進步,實際是在阻礙社會前進的步伐。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你看到的可能只是片面,許志永你不是一個人,你的文章也好,你的言行也好,你的公民組織你的同城飯醉平臺逐漸在擴大,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是,如果再繼續發展下去社會安定沒有一個良好的保障。無論是財產公示還是教育平權,你都在號召通過示威、上街給政府施壓,你這種活動模式叫甚麼?」
在丁家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警方則正式表現出反憲政的態度:「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自身經歷原因,產生對現行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開始追求所謂民主憲政,並依托以許志永為首的公民組織,依照許志永非法政治理論(即倡導公民從自身做起,在生活和工作中告別專制奴役和特權腐敗,踐行新公民精神,並在民主規則下聯合分工協作,推動中國民主憲政和平轉型﹔公民應團結分工協作,以轉貼、訴訟、參選、集會遊行示威等方式共同推動財產公示、反貪腐、反戶籍隔離等公民運動,公民力量在公民運動中成長),參與新公民運動,實施現實危害活動。」
至此,公民正當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已被警方視為追求民主憲政的逆天大罪,並不是以現實的危害而是以他們想像中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將許志永等人以屬於法定結果犯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移送起訴。而在中國當前的法治環境下,對警方利用公權力赤裸裸地打擊公民政治權利的惡劣行徑,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中卻得不到糾正,如果你們作為民意代表都對這樣一起極其惡劣的政治案件視而不見,中國究竟還要不要法治?中國憲法還有何存在的意義?
三、解決當前困擾中國的重大難題,不靠集權,而靠法治。
各位代表,中國經濟過去三十年的持續高速發展,曾經使我們中的很多人為這個國家的「制度優勢」深感自豪,但是,近兩年籠罩大半個中國的嚴重霧霾,以及日益惡化的貧富差距,城鄉對立,民族矛盾,發展乏力,已經無情地揭開了中國所謂制度優勢的畫皮,任何一個有良知負責任的中國人,都必須正視我們國家政治體制和經濟發展模式的嚴重缺陷,這個國家的領導人,更應該抱著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決心,為中國的長治久安和持續繁榮闖出一條不同以往的新路。
但是,我們不能指望以集權方式解決當前困擾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難題,不能幻想只要全民無條件支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人,就能實現穩定繁榮的中國夢。中國地域足夠廣闊,一個人總是目力有所不及,中國社會足夠複雜,一個人總是才識有所不足。只有鼓勵公民參政議政,才能通過自由討論和觀點碰撞,真正發現困擾整個國家的問題所在,併進一步找到解決問題的答案。而走集權之路,靠著打壓公民言論自由固然可以避免因不當言論氾濫給政府工作造成的某種被動和壓力,但從長遠看,言路阻塞,民權不彰的必然惡果,就是掩蓋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縱容官員違法亂紀,激發領導人的專斷欲望,從而使整個國家墮入萬劫不復之深淵。正如傑弗遜那句被廣為傳誦的名言所揭示的:「世界上每一個政府都帶有人類弱點的某種痕跡,帶有腐化墮落的某種胚芽……任何政府如果單純託付給人民的統治者,就一定會蛻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唯一可靠的保護人。」
各位代表,當此國內言論自由受到空前打壓,國家法治走向徘徊在十字路口,是威權統治還是民主政治才能救中國的爭論聚訟紛紛之機,希望你們運用高度的政治智慧,展現出非凡的政治勇氣,承擔起神聖的政治使命,把憲法規定的人大代表權利當真,責成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其鉗制言論,破壞法治的錯誤做法,將中國改革推進到全民共同決策的新階段。
在此,我們強烈呼籲各位代表在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中行使以下職權:
- 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提出質詢案,責成其立即就新公民案的違法立案,違法起訴,違法判決展開調查,並依照法定程序對這樣一起利用司法權公然打壓公民基本權利的錯案進行糾正,還許志永博士等新公民運動的參與者以清白﹔
- 向全國人大提出制定《官員財產公示法》的議案,為建立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構建堅實的制度基礎﹔
-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集會遊行示威法》的立法建議,將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由目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並明確將少數人在公共場所表達政見,對正常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沒有任何妨礙的議政行為排除在需要備案的範圍之外,防止政府利用《集會遊行示威法》中的審批製作為壓制公民言論自由的工具﹔
- 向教育部提出質詢案,要求其立即責成包括北京在內的個別省市真正落實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方案,給任何一個城市的納稅人子女以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在這個國家的新生代中繼續製造二等公民,不為國家的未來製造新的敵對者﹔
- 建議全國人大成立落實憲法選舉法領導小組,由張德江委員長擔任組長,以保證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的真正落實,並追究打壓公民憲法權利者的法律責任。
各位代表,我們相信,你們都是中國各行業的精英,相信你們和許志永博士等新公民運動參與者一樣,都對這個國家有著真摯的愛。愛這個國家,就要為其計長遠,而中國當前最需要的,正是憲法權威的真正樹立,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完全落實,是百姓政治願望的自由表達,是國家管理權的全民分享。如果繼續聽任公民神聖的憲法權利被束之高閣,繼續縱容公權力為少數人一己之私濫施刑罰,繼續默視以言獲罪的案件一再上演,我們這個國家不僅毫無美好未來可言,反而存在長期動盪四分五裂的重大風險,而這,是我們都承擔不起的歷史責任。
請三思。
簽名:
張慶方 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許志永博士辯護人
王 瑛 北京,企業家
笑 蜀 廣州,媒體人
王建勛 北京,學者
郭於華 北京,學者
艾曉明 廣州,學者
陳傑人 北京,學者
樸抱一 上海,私營企業主
吳 偉 北京,獨立學者
肉唐僧 (徐志戎) 專欄作家
葉匡政 北京,詩人
張科科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丁家喜辯護人
葛永喜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張寶成的辯護人
陳建剛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張寶成辯護人
常伯陽 河南博揚律師事務所,袁冬辯護人
劉書慶 山東天宇人律師事務所,許志永二審辯護人
隋牧青 廣東耀輝律師事務所,丁家喜新任辯護人
王 興 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丁家喜原辯護人
程 海 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丁家喜原辯護人
周立新 北京銳鋒銳律師事務所,袁冬辯護人
201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