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5日訊】【導讀】《墓碑》是一本記錄中國六十年代餓死三千六百萬人的大飢荒真相的著作,作者是前新華社經濟記者、《炎黃月刊》副社長楊繼繩。他花了十多年時間,查閱資料,訪問經歷大饑荒的人,收集了上千萬字的資料數據,以翔實而豐富的資料記錄了大飢荒餓死幾千萬人的史實,揭穿了中共官方所謂「三年自然災害」之謊言, 揭示了餓死人的根源是人禍而非天災。《墓碑》獲得二零一三年美國海耶克圖書獎(The Hayek Prize)。作者說《墓碑》不僅是為紀念死去的三千六百萬人的靈魂,也是希望「埋葬」造成這個悲劇的中共體制。
(接上期)
四 從共產主義退回社會主義
人民公社化運動是和向共產主義過渡連在一起的。當時的口號是:「共產主義是天堂,人民公社是金橋。」據說這兩句話是政治陰謀家康生最先提出來的。
毛澤東對人民公社情有獨鍾,是與他青年時代的「新村主義」情結有關。早在一九一九年十二月,毛澤東在《學生之工作》中寫下了這樣一段文字:
以新家庭新學校及旁的新社會連成一塊為根本理想。
新學校中學生之各個,為創造新家庭之各員。新學校之學生漸多,新家庭之創造漸多。
合若干新家庭即可創造一種新社會。新社會之種類不可盡舉,舉其著者:公共育兒院、公共敬老院、公共學校、公共圖書館、公共銀行、公共農場、公共工作廠、公共消費社、公共劇院、公共醫院、公園、博物館、自治區。」(註四十二 )
青年毛澤東受康有為的《大同書》和日本武者小路實篤的「新村主義」的影響,曾與蔡和森等志同道合者計劃在嶽麓山建設一個實行共同勞動、共同學習、財產公有、平均分配、人格獨立的「新村」。但是,毛澤東一直沒有得到實現這個理想的條件。
一九五八年,毛澤東認為條件具備了。他說:「康有為寫了《大同書》,他沒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條達到大同之路。」(註四十三)現在有了人民公社,他認為這條路算是找到了。
這種共產主義情結不僅毛澤東有,其他中央領導人也有。這些領導人到處演講,大力鼓吹共產主義。
有了中央主要領導人在向共產主義過渡問題上的共識,就有了北戴河會議決議上「短則三五年、多則五六年」實現向全民所有制過渡的提法。在北戴河會議討論人民公社問題時,毛澤東還說:大概十年左右,可能產品非常豐富,道德非常高尚,我們可以從吃飯到穿衣、住房子上實行共產主義。公共食堂吃飯不要錢,就是共產主義。在這次講話中毛澤東還說:「河北省劉子厚同志,找來十來個人吹共產主義思想作風,很有勁,你們回去也這樣吹一下。」(註四十四)
但是,使人們始料不及的是,兩三個月內,人民公社颳起的「共產風」掃蕩著全國各地,造成了很大的破壞。農民開始抱怨,各種反對意見從四面八方送到北京。毛澤東等不得不暫時收回共產主義的幻夢,對人民公社制度也進行調整。他想儘力糾正,但他的糾正,卻跳不出意識形態和制度的局限:具體的錯誤可以改正,但「三面紅旗」不能動搖,對人民公社只是進行漏洞的修補和在現有基礎上的完善。
十月十三日,毛澤東再度出京南巡,直到這年十二月最後一天才回到中南海。這是他一九五八年的第四次離京出巡。且不說前幾次,就是九月間他就視察了長江流域的幾個省,還是意氣風發。十月的出巡和他的態度和前幾次有所不同,調子有所降低。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日到十日,中共中央在鄭州召開會議(通稱第一次鄭州會議),緊接著,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八日,在武昌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就地召開八屆六中全會;兩次通稱武昌會議。八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這個《決議》一方面對人民公社作出了高度評價,同時把人們從狂熱的共產主義暢想中拉回,從共產主義退回到社會主義。八屆六中全會澄清了幾個理論問題:第一,現階段仍然是社會主義,不是共產主義;第二,人民公社仍然是集體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第三,商品生產還得大力發展;第四,按勞分配原則還要繼續保持。但是,並沒有從理論上否定前幾個月的作法,例如,認為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的分配製度是「在社會主義分配方式上的一個創舉」,「具有共產主義的萌芽」。在通過《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時,毛澤東還將《張魯傳》親自作注,印發與會者。對吃飯不要錢十分讚賞。毛澤東一方面不得不強調不能超越社會主義階段,一方面鼓吹吃飯不要錢。這說明他的倒退是不得已而為之。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三月五日,中共中央在鄭州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通稱第二次鄭州會議)。毛澤東在這次會議上提出了十四句話,作為建設和整頓人民公社的方針:統一領導,隊為基礎;分級管理,權力下放;三級核算,各計盈虧;分配計劃,由社決定;適當積累,合理調劑;物資勞動,等價交換;按勞分配,承認差別。(註四十五)
這次會議根據毛澤東的上述意見,通過了《關於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干規定(草案)》,確定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以原高級社為基本核算單位,肯定小隊的部分所有制。這就把幾個月以前的公社所有制倒退了一步。接著,三四月間,在上海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這次會議以《關於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作為紀要公布。其內容主要是:基本隊有制、部分社有制的情況不能很快改變;確定基本核算單位,即以相當於原來高級社為基本核算單位;生產小隊部分所有制,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生產隊下面的生產小隊是包產單位;公社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舊賬」的清算和處理;等。接著,毛澤東又親自主持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即六十條),又把上海會議確定的「基本隊有制」(即大隊所有制)進一步退到以「生產小隊為基礎」的三級核算制。
然而,這種倒退是形勢所迫,一九五九年七月二日到八月十六 日的廬山會議,不僅使這種倒退剎車,還使得在這次執行倒退政策的幹部受到打擊。反右傾以後,又急於向公社所有制過渡。
一九六零年大飢荒更加嚴重,死人更多。到了下半年,毛澤東對自己的認識開始修正,一是在七、八月間的北戴河會議上,說他三月四日對貴州公共食堂報告的批示有毛病,應當改過來。二是十一月二十八日轉發甘肅省委的報告中毛表示:「自己也曾犯了錯誤,一定要改正」。(註四十六)這種認識的改變在實踐上指向兩個方向:一是繼續執行廬山會議以前的政策,二是用階級鬥爭的辦法打擊「五風」幹部。前一種作法是以不傷及「三面紅旗」為限,后一種作法更強化了中央的權威,強化了非法制的行為。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屆十中全會《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確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由大隊改為生產隊;社員收益勞分配,以公益金照顧困難戶;公社內部三級所有,各自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組織上人民公社還是一個完整的政社合一的組織,生產大隊、生產隊是公社下級。
經過多次調整,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基本退回到高級農業社的狀況。所有制的退讓是以三年大飢荒為代價的,是這種制度釀成了災難性後果之後。由於政社合一的情況沒有改變,農民還是生活在極權制度之下。
五 城市人民公社
在人民公社化高潮中,鄭州、哈爾濱等城市也成立了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十月鄧小平視察了哈爾濱、長春、四平、瀋陽四個城市時,聽取了在城市試辦公社的彙報。鄧小平指出:「城市公社必須辦。全國農村正在逐步公社化了,城市不能落在後邊。」(註四十七)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中正式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問題。其中寫道:「人民公社……在城市也在開始進行一些試驗。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將來也會以適合城市特點的形式,成為改造舊城市和建設社會主義新城市的工具,成為生產、交換、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統一組織者,成為工農商學兵相結合和政社合一的社會組織。」此時中共中央的態度比較謹慎,主張「繼續試點,一般不忙大量興辦,在大城市中更要從緩,只做醞釀工作」。(註四十八)一九六零年三月九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城市人民公社問題的指示》中指出:「中央認為對於城市人民公社的組織試驗和推廣,應當採取積極的態度」。與這個指示同時下發的還有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哈爾濱市香坊人民公社發展情況的報告》和河南省委《關於城市人民公社鞏固和發展情況的報告》,中共中央要求各省派一名書記率領幾個幹部到哈爾濱、天津、鄭州處參觀學習。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天津會議)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普遍化」的問題,毛澤東在會上談到這個問題時說:「不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律搞人民公社。」(註四十九)加快了城市人民公社的發展速度。
一九六零年四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批轉了《上海市委關於里弄工作情況和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打算的報告》,上海市委的報告說:「里弄居民工作還是城市中的一個薄弱環節:為數眾多的家庭婦女,和一部分閑散社會勞動力,還沒有按照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參加社會勞動;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家屬還有待于繼續加強改造;一部分個體經濟尚未完全走上集體化道路;一小部分居民委員會組織還不純;這和當前已經到來的大躍進形勢極不適應。在一九五八年裡弄整風運動勝利的基礎上,為了徹底完成社會主義改造,準備組織城市人民公社。」中共中央在批示中肯定了上海的積極態度,但對於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的家屬加入公社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規定:第一,除對一些小業主在自願原則下可以吸收他們參加公社外,對於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和他們的家屬,不要急於讓他們入社;第二,不要動員他們拿出房屋、傢具。即使是自己送來,也應加以勸阻。第三,也不要動員他們進食堂吃飯,有些高級知識分子和知名資產階級代表人物要求加入食堂吃飯時,應當說服他們等到食堂辦好了再說。第四,不要動員他們對公社工業或其它方面投資。(註五十)
一九六零年六月八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當前城市人民公社發展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這個報告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經驗:一、關於整頓和純潔幹部隊伍,保證黨對公社各項工作的絕對領導問題;二、關於政社合一和對資產階級分子的政策問題;三、關於生產和生活方面的幾個問題;四、關於以國營廠礦為中心的人民公社大搞生產協作、大搞經濟綜合利用問題;五、關於在城市人民公社運動新形勢下的工會工作問題。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參照執行。(註五十一)
一九六零年是大飢荒最嚴重的一年。既要糾正工作中的失誤,又要反擊所謂右傾機會主義;既要抓生產建設,又要安排生活(即將有限的糧食配給城市人口)。正如《關於城市人民公社問題的指示》中說的,是希望達到組織生產和生活、振奮人心的效果。城市人民公社被寄予了政治與經濟的雙重期望。一九六零年春天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屆二次會議,繼續肯定了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還樂觀地認為城市人民公社將把城市人民更加廣泛地組織起來,解放成千上萬的家庭婦女,這不僅有利於生產建設,也有利於城市社會生活的徹底改造。
一九六零年四月一日到八日,新華社連續發了系列報道,分別介紹了鄭州、哈爾濱、北京、重慶等地的城市人民公社的典型事迹。四月八日,新華社發了綜合報道《我國城市人民公社的發展》,報道說,全國加入人民公社的城市人口已達二千萬人,辦起了工業生產單位五萬六千多個。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屆二次會議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廣州五大城市的市委書記作了題為《建立城市人民公社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的聯合發言,盛讚城市人民公社不僅能促進生產高速發展,而且能徹底改造舊城市,使之適合於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建設和未來共產主義理想的工具,表示大城市也要逐步實現人民公社化。(註五十二)
在一九六零年四月至八月這一時期,城市人民公社運動加速,到八月底,全國城市人民公社已達到一千零七十七個,公社人口五千六百九十三萬人,達到了城市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六。一九六零年底,全國共有城市人民公社(不包括縣城鎮人民公社)一千零三十二個,其中以國營廠礦為中心組織的四百一十七個,以機關學校為中心組織的九十七個,以街道居民為主體組織的四百八十四個。參加公社人口六千零六十五萬人,占城市人口(不包括城市人口中近郊區的參加農村人民公社的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一。(註五十三)
和農村人民公社相比,城市人民公社有幾點不同:其一,農村人民公社工農兵學商五位一體,政社合一,城市人民公社不完全是這樣。有些城市人民公社是以原有的區街政權為依託辦的,也仍然保留原有政權的牌子,相當多的城市人民公社是依託大企業、機關、學校組建的,主要是組織生產和生活的單位,而不承擔政權機關的職能。其二,農村人民公社以集體所有製為主(雖然一度急於向全民所有制過渡,但還是退回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雖然城市人民公社也是集體所有制,但全民所有制處於支配地位。這是因為城市人民公社生產的產品,大多是為國營工廠加工的零部件,或是國營工廠下放的部分產品。其三,從分配製度上看,農村人民公社以工分制、實物供給和少量的工資制,而城市人民公社則基本是實行工資制。
城市人民公社是在農村人民公社的帶動下建立起來的,其目標是增加城市的共產主義因素,削弱或者消滅「資產階級」對城市的影響。但是,由於與大飢荒同時發生的國民經濟困難,城市人民公社在六十年代就名存實亡,無疾而終。
城市人民公社雖然消失,它留下了三個結果,一是留下了區街工業,一些不能到大工業就業的人,在這裏就業;二是「對舊城市進行了改造」,即對舊城市的文化、生活方式、社會關係進行了較深入的掃蕩。三是消滅了在城市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中遺留下來的城市個體工商者,他們有的進入了街道工廠,有的在城市人口精簡中,被下放到農村。
註解:
[註四十二] 毛澤東:《學生之工作》,原載《湖南教育月刊》第一卷第二號,一九一九年十二月。
[註四十三] 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一九六零年,第一四零八頁。
[註四十四] 毛澤東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在北戴河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李銳:《大躍進親歷記》下卷,海口,南方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第一零五頁、一零七頁。
[註四十五] 《鄭州會議記錄》(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三月五日,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黃道霞等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彙編》,第五二八頁。
[註四十六] 見本書「執政者對危機的反應」一章,第二節。
[註四十七] 新華社消息:《鄧小平在東北地區視察》,《人民日報》,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
[註四十八] 《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黃道霞等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彙編》,第五一六頁。
[註四十九]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二零零三年,第一零五七頁。
[註五十] 《中央批轉上海市委關於里弄工作情況和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打算的報告》,一九六零年四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文件,中發[六零]三五四號。
[註五十一] 《關於當前城市人民公社發展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共中央文件,中發[六零]五二二號。
[註五十二] 《關於查找城市人民公社問題發言材料的批語》,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九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一五四-一五五頁。
[註五十三] 中央工作會議文件(二):《一九六零年全國大中城市人民公社發展情況》(全國總工會黨組城市人民公社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整理),一九六一年六月三日印。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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