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連載】楊繼繩《墓碑》(六十二)

【新唐人2014年1月31日訊】【導讀】《墓碑》是一本記錄中國六十年代餓死三千六百萬人的大飢荒真相的著作,作者是前新華社經濟記者、《炎黃月刊》副社長楊繼繩。他花了十多年時間,查閱資料,訪問經歷大饑荒的人,收集了上千萬字的資料數據,以翔實而豐富的資料記錄了大飢荒餓死幾千萬人的史實,揭穿了中共官方所謂「三年自然災害」之謊言, 揭示了餓死人的根源是人禍而非天災。《墓碑》獲得二零一三年美國海耶克圖書獎(The Hayek Prize)。作者說《墓碑》不僅是為紀念死去的三千六百萬人的靈魂,也是希望「埋葬」造成這個悲劇的中共體制。

(接上期)

第十七章 人民公社--大飢荒的組織基礎

要了解人民公社是怎樣出現的,就得了解中國的農業集體化。中國官方一直稱農業集體化為農業合作化。因此,很多出版物上把農業合作化和農業集體化混為一談。其實,合作化和集體化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東西。前者是在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合作,後者是剝奪個人利益。前者是私有制基礎上的互惠互利,後者是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有人用發達國家至今還有合作制的事實來為中國合作化辯護,實際是風馬牛不相及。

中國搞的不是合作化,而是集體化。否定私有制,否定個人利益,是實行極權制度的經濟基礎。沒有農業集體化,就沒有中國的極權制度。既然農業集體化是對農民的殘酷剝奪,集體化過程勢必也是殘酷的、強制的。人民公社是集體化制度的發展,是對個人利益的進一步否定,是極權制度的基層組織,當然也是大飢荒的組織基礎。

一 毛澤東掀起農業集體化高潮

合作社最早產生於十九世紀初的西歐。當時,資本主義制度還很不完善,出現了經濟危機等一系列社會弊病,當時一些知識分子激烈地批判這個制度,認為這些問題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十九世紀初,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沙利•傅立葉(一七七二-一八三七)發表了《論家務農業協作社》和《新世界》等著作,提出了未來社會應建立和諧的社會制度和「法郎吉」(來自希臘語「隊伍」一詞phalanx 的英文phalange,意思為嚴整的步兵隊伍)的設想。

沙利•傅立葉認為,「法郎吉」是和諧的社會組織,有組織的生產和消費合作社。它以農業生產為主,兼營工業,是工農相結合的合作組織。他還設想,每個「法郎吉」佔地一平方英里,用招股的辦法募集股本組成。「法郎吉」用股本的形式保存私有制。其收益按勞動、資本、知識進行分配。其分配比例:勞動佔十二分之五;資本佔十二分之四;知識佔十二分之三。不同「法郎吉」之間存在商品貨幣關係,但商業由行政壟斷,不準私人經營。

繼沙利•傅立葉提出合作社思想之後,由法國人畢薛(philippe Buchez,一七九六-一八六五)倡導,極力鼓吹勞動者應從資本家的支配中求解放,並應組織勞動者自己的合作社。他還親自指導了一個木工生產合作社。

英國醫生維廉•金(Dr Willian King,一七八六-一八六五)認為合作組織是窮人自救的好辦法。土地是一切財富之母,勞動是一切財富之父,勞動者必須聯合,才能免受剝削。他於一八二八-一八三零年間,主辦發行了一個名為《合作社》(The Cooperator)的刊物,一共出了二十八期。

英國人羅伯特•歐文(Robert Owen,一七七一-一八五八)是合作社的第一個實踐者。歐文設想的合作社,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生產和消費組織。其成員除了個人日用品以外的一切東西都是公有財產。全民從事農業生產,但農業和工業生產相結合,每個合作公社是一個由農、工、商、學結合起來的大家庭。全體成員都分配與其年齡、特點相適應的工作,各盡所能,「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合作公社設立公共倉庫,社內成員都可以從公共倉庫里領取民需要的東西,按需分配。

一八四二年,歐文傾其所有,帶領他的四個兒子和英國的信徒們,一同到美國的印第安那州進行「合作公社」試驗。他購買了三萬英畝土地,建立了一個合作示範區,取名為「新和諧公社」(New Harmonig)。在《新和諧公社的組織法》里規定,「我們的原則是,所有的成年人不分性別和地位,權利和義務一律平等……財產公有。」「社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公社管理人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組成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歐文的搞了四年宣告失敗。他為此付出了四萬英鎊,這幾乎是他的全部財產。(註一)

馬克思主義者對歐文的試驗給予很高的評價,但他們認為不採取革命手段,使資本主義「和平長入」社會主義,是歐文失敗的根本原因。(註二)所謂沒有採取革命的手段,就是沒有掌握政權,不能用政權的力量來推行,不能控制和調動全社會的資源來做這件事。毛澤東等就不同,他們掌握了政權,利用政權的力量可以強制,利用手中控制的輿論工具可以動員,利用手中的物質資源,可以逼農民就範。先驅者的理想無可厚非,但是,用強權來推行一種理想,就會造成災難。為了推行某種理想而建立的強權制度,就會把更多的人置於這個制度的奴役之中。

中國實行土地改革以後,一些能力強的人買了大型農具,有的置了車馬,還有的僱工。比較弱的農戶開始出賣或出租土地。因此,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另一部分農民得到更多的土地。一九五零,東北局負責人高崗提出,要使多數農民豐衣足食,必須讓農民由個體向集體發展。劉少奇認為,不能把新民主主義階段和社會主義階段混為一談。沒有機器工具,集體農莊是鞏固不了的。毛澤東很讚賞高崗的意見,對劉少奇的看法不滿。這是一九五四年高崗反對劉少奇的一個原因。(註三)

土地改革以後,農戶出現富裕和貧困現象是有的,但是不是就可以斷定兩極分化呢?不一定。有研究者認為,中國土地改革以後,農村階級變化不是向兩極分化,而是向中間集中的中農化趨勢。據一九五四年對二十一省一萬四千三百三十四戶農家的調查,中國農村階級構成的變化是:土地改革結束時,貧僱農佔總戶數的百分之五十七點一,到一九五四年末下降為百分之二十九,中農由百分之三十五點八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二點二,富農由百分之三點六下降到百分之二點一。(註四)

為了解決農業集體化過程中依靠大多數的問題,中共中央及各地又按富裕程度,將中農劃分為上、中、下三等。從中農中劃出的下中農,加上貧農,占農村總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這個農村的大多數,就當作農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依靠力量。而富裕中農,就被看作農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異己力量了。

一九五一年四月,中共山西省委為了防止兩極分化,曾想試辦土地入股的農業合作社,合作社實行按勞分配為主,並把這個意思向華北局寫了報告。這個報告由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副書記劉瀾濤轉給劉少奇。劉少奇認為,現在搞集體化條件不成熟,沒有拖拉機、沒有化肥,不要急於搞農業合作社。(註五)

七月,毛澤東找劉少奇、薄一波和劉瀾濤談話,明確表示不支持他們,而支持中共山西省委。毛澤東還讓陳伯達召開互助合作會議。他批評了互助組不能發展為合作社的觀點,批評了現階段不能動搖私有制基礎的觀點。(註六)九月,毛澤東倡議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互助合作會議。十月十七日,毛澤東轉發了高崗十月十四日的關於東北互助合作的報告,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發展農業合作社。一九五四年春夏,農業合作社發展到九萬多個。到一九五五年底,有七千多萬農戶入社,組成了一百八十四萬多個農業合作社(其中高級社二千九百多個)。(註七)

其實,防止兩極分化只是合作化的一個理由,甚至只是作為動員群眾的理由。更重要的理由是計劃經濟體制的需要。要實行計劃經濟,糧食必須掌握在國家手裡。當時農村自耕農有一億一千多戶,居住分散。任何一個政府都無力掌握這個分散而龐大的群體,都無法一家一戶地徵購糧食。沒有合作化,統購統銷也無法實施。一個政府不能面對千萬根頭髮,把它梳成辮子,就能一把抓住。要建立一個極權制度(totalitarianism),就得把農民的生產、生活、思想全都納入政府控制之下,集體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而這一點正是共產黨的專長。

在一九五三年那一段時間的初步集體化過程中,很多地方出現強迫農民入社的情況。河北省大名縣五區堤上村的兩個合作社,發展社員時,在街上擺了兩張桌子,村幹部向群眾說:「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看你走哪條,要走社會主義的就在桌子上簽名入社」,「咱村就這兩個社,不入這個入那個,反正得入一個」。文集村幹部在群眾大會上講「誰要不參加,就是想走地主、富農、資產階級、美國的道路」。金南村葉洪善社共一百二十七戶,最少有半數不是自願入社的。社員張得榮因入社思想不通,常常夜間掉淚。(註八)河北省委派人三次到大名縣,糾正了這一偏向,解散了一些不合格的合作社。後來毛澤東批評河北省委「三下大名府」,犯了「反冒進」的錯誤。浙江省吳興縣善連區召開全區鬥爭富農大會,會上,縣委宣傳部長說:「走社會主義道路,就入社;不入社,就跟他們一樣!」(註九)由於強迫入社,農業社很不穩固,當時農村工作部和各省壓縮了一些條件很差的農業社。這就是毛澤東說的「一九五三年解散合作社的錯誤」。

一九五五年夏天,浙江省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五萬三千個,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強迫命令的問題。有的縣召開全區鬥爭富農大會,說誰不入社就要像鬥爭富農一樣鬥爭誰。有的地方宣布:「入了社可以少派糧食徵購任務,不入社多派。」全省徵購糧食五十一億斤,佔總產量的百分之三十八。因此,全省耕牛減少五萬七千多頭,豬減少三分之一,羊減少二分之一,賣傢具、吃種子糧、逃荒賣子女,老弱餓死的情況開始出現。

為了幫助浙江省做好農業社的整頓、鞏固工作,三月下旬,時任國務院副總理、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的鄧子恢和時任中共中央副秘書長、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副主任的譚震林,邀請浙江省委書記江華,開會作了研究,並將研究意見寫成《對浙江省目前合作化工作的意見》,於三月二十五日,以中央農村工作部的名義,用電報發給浙江省委。《意見》說:你省「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過猛,步子邁得過大過急(由千分之六發展到百分之三十九),…..據此,特建議你們對合作社數量分別地區進行壓縮,有條件鞏固的必須加以鞏固,無條件鞏固的,應主動有領導地轉回互助組或單幹經營,能鞏固多少算多少,不要勉強維持虛假成績。」據有關人士介紹,這份電報稿寫成后,鄧子恢曾讓陳伯達(時任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農村工作部副部長)帶回去請毛主席審閱。(註十)

收到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的電報以後,浙江省委一致同意,並召開了四級幹部會議作了布置。經過壓縮,浙江省的農業合作社由五點三萬個退到三點八萬個。入社農戶由佔總農戶的百分之二十八退到百分之十八點六。(註十一)

毛澤東心愛的合作社被砍掉了一萬五千多個,他十分惱怒。一九五五年五月五日,毛在頤年堂找鄧子恢談話,向鄧子恢發出警告;「不要重犯一九五三年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錯誤,否則又要作檢討。」(註十二)七月三十一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區黨委書記會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嚴厲批評了鄧子恢:

浙江省由於採取「堅決收縮」的方針(不是浙江省委決定的),一下子就從五萬三千個合作社中解散了一萬五千個包括四十萬戶的合作社,引起群眾和幹部很大不滿,這是很不妥當的。這種「堅決收縮」的方針,是在一種驚惶失措的情緒支配下定出來的。這樣一件大事不經中央同意就去做,也是不妥當的。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中央就提出過這樣的警告:「不要重犯一九五三年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那種錯誤,否則又要檢討。」可是有些同志不願意聽。(註十三)

鄧子恢見情況不妙,急忙作檢查。九月二十六日,審查鄧子恢準備的在七屆六中全會上的自我批評的發言稿時,毛澤東寫了一段批語:「為什麼老是喜歡挫折社會主義因素,而老是不喜歡去挫折資本主義因素?你們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回答應是:你們腦子裡藏著相當嚴重的資本主義思想,所以你們覺得社會主義因素沒有什麼可愛,忍心去挫折它。」「佔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富裕中農的資本主義自發傾向影響了你們,佔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貧農和下中農的積極性,你們卻熟視無睹,敢於抹殺,敢於『與此相反,不是去愛護,而是去挫折它』,難道這是偶然的嗎?」(註十四)

農業集體化以後,農業合作社黨組織不僅是農村經濟的組織者,在鄉以下,合作社也是農村的政治組織者。農業合作社對農村的經濟、政治、社會都進行著管理和控制。合作社實際是中央政權對鄉村控制的基層組織。從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開始,特別到了高級農業社,集體經濟組織已基本上掌握了農村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農民的全面控制已基本形成。

一九五五年九月,毛澤東親自主編了《中國農村社會主義高潮》一書,他在《大社的優勢性》一文的按語中寫道:

現在辦的半社會主義合作社,為了易於辦成,為了幹部和群眾迅速取得經驗,二三十戶小社為多。但小社人少地少資金少,不能進行大規模經營,不能使用機器。這樣的小社仍然束縛生產力的發展,不能停留太久,應當逐步合併。有些地方可以一鄉一個社,少數地方可以幾個鄉一個社,當然很多地方一鄉有幾個社的。不但平原地區可以辦大社,山區也可以辦大社。(註十五)

一九五八年三月的成都會議上,在通過的三十七個文件中,其中有《關於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併為大社的意見》,人民公社呼之欲出。

註解:

[註一] 米鴻才,李顯剛主編:《中國農業合作制史》,北京,中國農業科技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五頁。

[註二] 《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第二版,第六八六頁。

[註三] 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一九四-二零二頁。

[註四] 莫日達編著:《我國農業合作化發展》,北京,統計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第三十一頁。轉引自高化民的《對五十年代富裕中農問題的研究,載《黨史研究資料》,一九九六年第四期,第一頁。

[註五] 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一八四-一八七頁。

[註六] 同上,第一九一頁。

[註七] 米鴻才,李顯剛主編:《中國農業合作制史》,北京,中國農業科技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五三頁,一五六頁。

[註八] 《華北局關於糾正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中的盲目冒進偏向的指示》,一九五三年三月,黃道霞等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彙編》,中共黨史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一二八頁。

[註九] 《浙江省農村工作部長吳植椽在全國第三次農村工作會議上的發言》,一九五五年四月,同上書,第二四三頁。

[註十] 《杜潤生自述:中國農村體制變革重大決策紀實》,北京,人民出版社,二零零六年,第四十九頁。

[註十一] 譚震林:《關於浙江省糧食與合作社情況的報告》,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黃道霞等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彙編》,中共黨史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二四六頁。

[註十二] 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三三六頁。

[註十三] 《毛澤東著作選讀》甲種本,下,北京,人民出版社,一九六四年,第四零五-四零六頁。

[註十四] 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三三七頁。

[註十五] 《毛澤東選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七年,第二五七-二五八頁。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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