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01日訊】食藥署1日表示,將訂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添加其他營養與風味成份的奶粉(乳粉),應標示為「調製乳粉」。草案還在預告階段,若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在30日內提出。
據中央社報導,食藥署食品組長蔡淑貞今天指出,過去有「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及「鮮乳、保久乳及調味乳品名及標示原則」,由於今年6月通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後,讓業者有明確的法律遵循。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增列乳飲品、保久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的新定義、規定及標示規範。
蔡淑貞表示,鮮乳、保久乳的主要原料是生乳,而調味乳及保久調味乳含50%以上生乳。不過這次規定新增的乳飲品、保久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是用乳粉為原料加水或營養與風味成份調合。
她說,「乳飲品」是指乳粉加水還原後,還原比率與原鮮乳比率相同,並占總內容物含量50%以上,或乳粉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後,占總內容物含量50%以上,得添加調味料等加工製成。
「保久乳飲品」是指乳飲品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壙後供飲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裝乳飲品,經高壓滅菌或高溫滅菌後供飲用的乳汁。
蔡淑貞說,「乳粉」是指由生乳除去水分,去除部分或全部脂肪,所製成的粉末狀產品;「調製乳粉」是指由生乳、鮮乳、或乳粉等為主要原料,混合食用乳清粉、或添加其他營養與風味成分或各種必要的食品添加物,調合而成的粉末狀產品。
蔡淑貞指出,乳品外包裝標示也需符產品定義,如鮮乳才能標鮮乳,乳飲品應標乳飲品等。調製乳粉產品應在包裝明顯處用中文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本文網址: //www.ansado.com/b5/2013/12/01/a1015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