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還原一九五七》(三)

【新唐人2013年6月10日訊】【導讀】一九五七的「反右運動」是中華民族的一場巨大的悲劇。作為一名「老右派」,本書作者魏子丹教授以他親身的經歷,真誠地反思了那段歷史。他兼收各家之長,批評各家之短,「分類不同右派,釐清還原分野」,找出一九五七與其歷史由來的必然聯繫,論證一九五七與其歷史惡果的必然關係,真正做到了「既能深入其中,又能跳出其外」,從而使這部著作的真實性與歷史性達到「同一」的境界,為還原「反右運動」留下了一部思想和史實並豐的佳作。一直以來魏子丹教授矢志於「還原一九五七」,從他開始寫作此書的某些篇章,到最終出版,用了近十年的時間,真可謂「十年磨一劍」。

(接上期)

【二】為什麼說是「原理荒謬」、「論點站不住腳」?

(一)為「人治」大開綠燈,個人專政得以暢行無阻

一則,「敵我矛盾」就是為了轉移目標而製造的欺人之談。反右就是殺雞儆猴。當時工人罷工、農民退社、學生鬧事。毛澤東就採取了反右這一招。頭號右派章伯鈞當即看穿,說:「老毛是要借我的頭。」(章怡和《往事並不如煙》)費孝通也說過章先生對他說:「章伯鈞約我去,他說:『共產黨要借我的頭,貼上個反動派的字條,我也願意,這叫借東風。』章伯鈞的意思是說,共產黨受到了群眾的反對,壓不下去,所以要借他的頭。這句話,章伯鈞重複不止一次……」(戴維. 阿古什《費孝通傳》)二則,「敵我矛盾」是懸在人們頭上的一把恐怖之劍,類如斬首示眾;三則,借「敵我矛盾」解決「內部矛盾」,一石投二鳥:一是團結內部,一是消滅內部異己(如,讓日本多佔地,假日滅蔣和借蔣滅張國燾、項英);四則,就說他為轉移目標而創造的「敵我矛盾」,這個概念也是、也只能是指敵我兩方面各自的「內部」矛盾。在社會主義社會的中國這個「內部」,從概念與實際相結合地說,官與民是相對的概念;而事實也正是,騎在人民脖子上壓迫和剝削人民、而為人民所切齒痛恨的不是地主、富農,不是資本家,不是知識分子,甚至也不是帝國主義,而正是共產黨的各級黨委和行政領導幹部,以及爪牙、嘍啰、痞子等所謂「積極分子」者流橫行鄉里。毛澤東所以「抬舉」工農、打壓知識分子,就是為他實施愚民政策掃清道路,就是要消除為民請命的人。潑婦罵街式地批判梁漱溟和背信棄義地發動反右,就是最為明顯的例證。數以百萬計的農民子弟為毛打天下當了炮灰,毛哄騙他們說是他們坐了天下;這些坐天下的人又數以千萬計地被餓死,卻一息尚存不忘「呼爾嗨吆,他是人民大救星!」毛說他們餓死是由於民主革命不徹底,階級敵人搞報復。於是大搞階級鬥爭,不忘階級苦,牢記血淚仇,重把地、富拿來問斬;彭德懷為民鼓與呼,被打成右傾機會主義反黨集團頭子;劉少奇搞了三自一包的救急政策,被說成是復辟資本主義,要人民吃二遍苦、受二茬罪;泱泱大國之堂堂「元首」,慘遭迫害而死。食髓知味,這就是「敵我矛盾」的真精神。

(二)堵塞了「法治」的道路,領袖得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

「兩類矛盾」說,從動機上說,不打自招是「陽謀」;從作用上說,是要堅持極權專制的「人治」、徹底堵死中國走法治道路的可能性。因為,毛劃分兩類矛盾的大權在握,如划胡風為反革命,不僅高層中有很大的反對意見,即便連胡風的死對頭周揚也感到太過分了--這是劉賓雁告訴我的,還說,周總理很了解胡風。可是,毛大權獨攬、一意孤行,誰也無可奈何。結果,全國展開揭露、批判、清查「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運動,使二千一百 餘人受到牽連,其中九十二人被捕,六十二人被隔離審查,七十三人被停職反省。一九七八年底,有關部門撤銷對胡風關於無期徒刑的原判,宣布釋放。一九八零年九 月二十九 日,中共中央批轉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風反革命集團」案件的複查報告》,認為「胡風反革命集團」案件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將有錯誤言論、宗派活動的一些同志定為反革命分子、反革命集團的一件錯案,中央決定予以平反。凡定為胡風反革命分子的人一律改正,恢複名譽。凡因「胡風問題」受到牽連的,要徹底糾正。一九八八年六 月十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又發出《關於為胡風同志進一步平反的補充通知》,說有關部門近年來對胡風的文藝思想等方面的幾個問題作了複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同意複查結論,對其文藝思想、宗派等問題作了澄清和說明。這樣,「胡風反黨集團」不僅獲得了政治上的平反,文藝思想等方面也得到了徹底的平反。

再說,所謂「正確處理」,划右派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都划錯了,二十年後,鄧小平還說是「正確」的,問題只是擴大化了。右派無人犯法,對他們的處理也是什麼「整風反右領導小組」說了算,全屬非法。究其實,法律上的「矛盾」,也只有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等等的區分。你怎樣區分是「敵我矛盾強姦犯」,還是「人民內部矛盾強姦犯」呢?更何況,在毛心目中哪裡有什麼法律?立幾條法律也僅僅是個擺設!一九五九年廬山會議期間,《人民日報》總編輯吳冷西建議加強法制,毛澤東對他說﹕「你要知道,法制是捆住我們手腳的。」(李世濤﹕《知識分子立場﹕激進與保守的激蕩》頁二三一)而「兩類矛盾」卻可以任由他變戲法,只要判定某人為敵我矛盾,他就在劫難逃;什麼法律、憲法?統統變成了廁所里最粗糙的手紙。共產黨人死後、蓋棺論定的悼辭上都寫有「XX 的一生」,如「革命的一生,戰鬥的一生」等。毛澤東的悼詞上本該寫,但沒有寫:「和尚打傘的一生」。毛雖作惡多端、罪大惡極,但這並非只是他個人的問題,列寧界定的「無產階級專政」就是「和尚打傘」的意思。這也就是「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鄧小平文集》二卷,第二九三頁)的原因。斯大林的罪行就是在處理敵我矛盾、「消滅人民的敵人」的名義下進行的。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允許對任何人實施法律之外的歧視。法學家童之偉先生指出:在立法上,我國從來沒有劃分人民和敵人的界線並且規定差別待遇。在適用法律層面,我國解決矛盾的主要形式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而事實上,在我國民事法領域和行政法領域,完全沒有區分人民與敵人、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的空間。在民事法領域,不可能制定和實施諸如屬於人民範圍的公民欠了屬於敵人範圍的公民的錢可以不還或少還,或屬於人民範圍的公民侵犯了屬於敵人範圍的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或少承擔民事責任之類的法律;在行政法領域可照此推論。而在刑事法領域,即使一個人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也只能把他作為犯罪嫌疑人,依法由公安部門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追究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其它嚴重罪行,而這些定罪量刑的條款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的行為,不是針對已被劃到敵人範圍、有了「敵人」身份的特定公民;而且,對犯有這類罪的公民在定罪之前並沒有可能做人民與敵人的區分,而在定罪之後,依法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就可以了,在法律上也沒有再對其做人民和敵人區分的必要。嚴格地說,在刑法領域也沒有從法律上劃分人民與敵人的空間。(童之偉《關於更新若干基礎性法觀念的構想》,《法學評論》,二零零七年第二期。)

(待續)

文章來源:黃花崗雜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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