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胡姓男子為患者植牙時,未告知風險也未在患者感染時作妥善處理。高院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台北市某胡姓牙醫師於民國96年間,為患有牙周病的蔡姓女子進行植牙手術。
蔡女控訴,胡男未告知她植牙手術的風險,她術後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回診後胡男未予以治療也未即時將她轉介醫學中心檢查。
她說,隔年3月仍持續高燒不退,至另間醫院急診住院後,才發現是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合併右頸局部淋巴結腫大及發燒,移除植體後,才消除症狀。蔡女提告處理。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胡男主張,蔡女在治療期間無任何感染症狀,且蔡女的蜂窩性組織炎並非發生在植牙位置,也與植牙時間有段距離,他並無過失。
法院依不同大型醫院醫師證詞認為,醫療常規上對於患者發燒或淋巴結腫大等情形,醫師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應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否則將令患者產生蜂窩性組織炎等併發症,甚至有致命的風險。
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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