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1日電)參採外界意見,金管會再修訂,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除不可以擔任委託書徵求人外,也不可以擔任同一家公司股務代理事務,以維持公正性及獨立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除要求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若股務收回自辦,需要股東會通過,並且要向金管會指定機構(集保中心)申請核准。
金管會明定,公司辦理電子投票事務應該委外辦理。
參採外界意見,金管會再修正,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除了不可以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之外,也不可以擔任同一家公司的股務代理等,以維持公正及獨立性。
另外,委託書在開股東會之前,金管會要求都需要驗證,不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為限;不過,考量公司落實的問題,金管會給予緩衝期,至今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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