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中華電信不滿廣告被裁處新台幣500萬元罰鍰,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約4.7G)只要花12分鐘。
公平會調查,中華電信所提供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50M僅指涉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達到廣告所宣稱,因此裁處中華電信500萬元罰鍰,並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中華電信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電信主張,廣告網頁及交易文件等,均有提醒消費者注意「光世代50M產品的速率規格不等同於實際上網速率」,且裝機施工前,也提供消費者檢測,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光世代50M產品實際上網速率。
此外,中華電信認為廣告刊載在網站時間未及半年,效益有限,他們也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認,原處分有違比例、平等等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廣告如此強調下載DVD的速度,又未相同於宣稱下載速度的顯著字體及位置以明白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廣告屬「引人錯誤的表示」。此外,依中華電信的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等,裁處50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駁回中華電信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中華電信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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