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具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盼盡速立法。
內政部今天舉行部務會報,會中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以有效管理消防設備人員、確保執業品質。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長吳俊瑩說,根據草案,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的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才可以執業;為了落實自治管理,消防設備人員還得加入全國性公會後,才能執行業務。
內政部統計,截至101年底,全國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計1505人,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計4813人。
吳俊瑩說,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者,將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消防設備人員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將處以2年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
內政部表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攸關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品質與行政機關管理,盼能儘速完成立法,讓消防專技人員制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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