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連載】《列寧不為人知的故事》(9)

【新唐人2012年7月27日訊】【導讀】真實的列寧是偉人?是魔鬼?是無賴?是混蛋?是殺人惡魔?歷史已作出了回答,時間判官已蓋棺定論。《列寧不為人知的故事》是郭國汀根據德米特里依解密檔案撰寫的《列寧新傳》(Dmitri Vokogonov, Lenin A New Biography,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arold Shukman)(The Free Press New York London, 一九九四);《共產主義黑皮書》;哈佛大學歷史教授里查德之《共產主義的歷史》,墨爾本大學政治學教授之《共產主義導論》綜合編譯。德米特里原是蘇軍將軍后成為歷史學家,任葉利欽總統的特別助理和檢查蘇聯檔案總統委員會主席,其真實性與權威性不容置疑。

(接上期)

二十六 列寧下令野蠻謀殺尼古拉二世沙皇全家

列寧說「羅蒙諾夫(即尼古拉二世沙皇)全家人必須幹掉」!他說「革命是一項艱難的工作,你不能戴著白手套,用乾淨的手為之,黨不是淑女學校。我們需要流氓,正因為他是個流氓。」(注一)不獨有偶,毛澤東亦公然稱:「流氓分子作戰勇敢,我就不贊成將他們清洗出紅軍」。越南共產黨甚至聘用社會流氓充作秘警察。

列寧非常崇拜最後在監獄中瘋狂的革命家內查也夫。列寧告訴布魯埃維奇「內查也夫有特殊的組織才能,建立特殊非法活動的能力…應當殺皇家哪個成員?應當全部殺掉。他真是個天才。」(注二)

一九一八年五月十九日,蘇共中央委員會曾討論如何處置沙皇全家,當時尚未決定。「待機行事,要保住布爾什維克黨的臉面」。

一九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早上草擬了一份電報給莫斯科的史威爾德洛夫批准了處決沙皇全家。兇犯言及他接到了「來自上峰的指令」,同日全俄蘇維埃中央執委會批準確認處決令。

七月十六日夜命令處決尼古拉二世羅蒙諾夫。列寧事實上早知道沙皇一家全被處死,他與史威爾德洛夫和托洛斯基討論過多次。謀殺沙皇一家人的命令來自莫斯科。托洛斯基問史威爾德洛夫有關情況時,後者承認了一切。沙皇夫婦與年僅十三歲的公子亞歷克賽及四個公主奧爾珈、塔締婭娜、馬麗婭和安娜斯塔西婭及兩名女僕一道被謀殺。間接證據證明實:處決皇家成員的命令是由列寧和史威爾德洛夫口頭下的,同時滅絕羅蒙諾夫皇家整個家族的所有公、伯、侯、子爵。沙皇的哥哥米歇爾曾寫信給列寧請求放他出國,被列寧拒絕。隨後於一九一八年六月十一日,米歇爾與他的英文秘書約翰遜一道被拉出城外就地槍決。

殺人兇犯是葉卡特林博格的共產黨員尤洛夫斯基(Yurovsky),梅得維德夫(Medvedev),銳德茲科霍夫基(Radzikhovky), 尼枯林(Nikulin),和雅爾馬科夫(Yarmakov)。一九四零年尼枯林抱怨雅爾馬科夫貪天之功為已有;而雅爾馬科夫爭辯是他親自射殺了沙皇和皇子亞歷克賽及一名公主;尤洛夫斯基在日記中寫道「一九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兩點射殺沙皇、公子、公主后發現公子亞歷克賽及四個公主奧爾珈、塔締亞娜、馬麗亞和安娜斯塔西亞均未死,於是雅爾馬科夫用刺刀將他們全部刺死;后發現是因為他們皆身穿鑽石編織成的防彈衣,「可惜的是紅軍方面的人看見了這些寶貝並決定他們要這些東西」。(注三)亦即這些蘇共殺人犯,被共產黨洗腦皆變成毫無人性憐憫是非心,不但對已之謀殺罪行不以為恥,反而爭先恐後爭功呈能。

謀殺完成後,尤洛夫斯基和尼枯林專程前往莫斯科彙報,列寧曾親自數次接見主兇犯尤洛夫斯基。列寧此前曾接見過其他謀殺皇族的兇犯。哥洛詩切金是謀殺米歇爾公爵的兇手,列寧接見他時,詢問了謀殺的詳細情況后贊道:「那很好,你幹得很恰當」。

列寧之兄長是確實犯有陰謀刺殺國家元首罪,沙皇政府並非濫殺無辜,而且手下留情,只要懺悔求饒皆予免死改為強制勞動,故僅處決了五名不低頭認罪的罪犯。較之沙皇,列寧可謂殺人不眨眼的惡魔。卡普蘭未遂刺殺案,列寧政府立即以屠殺五百人作為報復,並於三天後展開一場面向全民的紅色大恐怖,結果十五万人被殺害!

一九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史威爾德洛夫在全俄蘇維埃中央執委會上宣布:尼古拉二世沙皇已在葉卡特林博格被處決。

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秘密政治警察頭子安得羅波夫建議將謀殺沙皇一家所在的伊帕締爾宮以市政改造計劃為名剷除,蘇共中央立即批准了該建議。而時任該地區黨委書記的葉利欽立即執行了該命令。(注四)

英國查理王被處死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本法律依法公開審理後進行,法國路易十六皇帝被處死時經過議會三次投票表決,他曾要求給他三天時間準備,但被拒絕,僅給了他二十四小時,路易十六用此機會與家人一一告別。但列寧處死沙皇一家人卻是「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殘忍、野蠻,那怕裝樣子的審判也全免了」!

二十七 列寧是個准法盲公然踐踏法治

列寧原是大學法律系學生,但他大一時,便因參加學生運動受其兄是被絞死的恐怖分子的影響而被大學開除,因而並未學習紮實的基礎法學理論。後來雖然經自學考試他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取得了執業資格,由於他僅是以律師身份作掩護,並未認真研究法學也沒有多少律師實務經驗,他任律師近三年,僅辦理過十二起小偷與小額財產爭議案,且全部敗訴。因此列寧實質上是個不懂法律精神實質的准法盲。

正於列寧實質上對法律精神極度無知或故意曲解,他有關無產階級專政、革命、民主等論述純屬胡說八道。例如:一九二零年十一月列寧在共產國際雜誌上發表「專政問題的歷史」稱:「任何人不理解革命階級為確保勝利的專政需要,均是對革命歷史的無知。」(注五)他辯稱「不受限制的基於暴力的非法權力,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專政的準確含義。」(注六)他公然聲稱「任何類型的專政,包括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力,不受法律,不受任何規則約束的,直接依賴強制的政權。」(注七)他還狡辯 「專政(包括無產階級專政)即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權力,不受任何法規制約,直接基於使用暴力的絕對權力。」(注八)他主張「革命人民應創設其自已的法庭和懲罰,適用暴力,創製新的革命法律。」(注九)列寧曾援引馬基雅佛利的名言:「為了實現既定的政治目標,如果必須訴諸野蠻的暴力,必須以最高效的方式,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因為群眾無法長期忍受野蠻。」按列寧的說法,暴力只要以無產階級專政的名義就成為革命正義。列寧說:「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其實質是有組織的系統使用強制。」一九二二年史利亞尼科夫,一位極少數出身於無產階級的布黨領導人之一,在布黨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上直接質問列寧:「伏拉基米爾伊里奇昨天確認,無產階級作為一個階級,按馬克思意義論,在俄國並不存在。請允許我祝賀您,代表了一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階級管理和行使獨裁專制權力」!(注十)

從上述列寧有關無產階級專政與民主的說法,明顯可見,列寧不是在講法律,而是公然耍流氓。首先,無產階級專政按馬克思本意是指作為一個階級的專政,而非作為一個黨的專政,更非個人的專政(馬克思原意之「無產階級專政」本身已屬謬論,因為政府是全民的公器而決非任何一個階級或階層的獨裁權力機構,自由憲政共和的民主體制是人類歷史上最公平公正公道的政治體制);其次,人類歷史上並不存在資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因為資本主義國家皆實行法治,而法治的前提與實質乃是法律至上,立法至上,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亦即任何人或組織或權力包括總統國王政黨均必須服從法律,因此在資本主義國家並不存在列寧所指的「不受任何法律、規則限制的絕對權力」。第三,封建君主專政也決非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即便是獨裁君主也往往自稱或自封是上帝的代言人,或天子或奉天承運,亦即仍然受上帝、天意、自然法的制約。第四,不受法律及任何規則限制基於暴力的絕對權力是標準的非法流氓暴政,若所謂無產階級專政能夠成立,則豈非非法流氓暴政萬萬歲?!無論縱觀人類歷史,還是橫察世界各國歷史,舉凡暴政無一例外是短命的,因為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賦權力。號稱無產階級專政的所有共產黨政權的本質乃是:共產黨政治局或黨魁個人非法專廣大人民的政。由於其根本違反上帝法及自然法,因而自始即是非法無效的政權,人民有權利推翻顛復之!至於採用和平還是革命武力取于當權者的明理明智還是昏庸無道。

注 釋

注一: Voitinskii, V.,Gody pobedi porazhenii, Book 二 Berlin, 一九二四, p.二二七.

注二: Bonch-Bruevich, V.D. Tridtsat dnei, no. I.一九三四, pp.一五-一九

注三: APRF, f.三.op.五八. d.二八零.II.一二-一三.

注四: Dmitri Vokogonov, Lenin A New Biography,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arold Shukman(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London, 一九九四)p.二一八.

注五: PSS.Vol.四一. p.三六九.

注六: PSS.Vol.四一. P.三七六. The dictatorship means unrestrained power based on force and not on law.

注七: Lenin, Polnoe, Sobranie Sochinenii 5ed(Moscow, 一九五八-六五).Vol. 四一. 三八三.

注八: PSS.Vol.四一.p.三八零.

注九: PSS. Vol.四一. p.三八三.

注十: Stephane Courtois, Nicolas Werth, Jean Louis Panne, Andrzej Pacxkowski, karel Bartosek Jean Louis Margolin, The Black Book of Communism: Crimes Terror Repression, Translated by Jonathan Murphy and Mark Kram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一九九九.p.七三九.

(待續)

文章來源:百家爭鳴【郭國汀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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