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日電)高雄市1名李姓婦人多年前購買一筆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因近來發現兒子拒絕扶養,提出返還訴訟。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土地確為她所購買,今天判決她勝訴。全案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原告於民國90年5月間以新台幣520萬元,向張姓地主購買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的一筆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近來因發現兒子拒絕扶養,讓她心灰意冷,要求歸還這筆土地。
判決書表示,被告主張,他的母親為家庭主婦,婚後又無工作,沒有財力購買這筆土地,而他自學校畢業後即有工作收入,所賺取薪水由父親處理,這筆土地是他和父親工作所得。
雄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原告提出存摺影本、張姓地主尾款簽收單據及投資公司的紅利收入,以及她女兒證詞證明她有購買能力,而被告無法提出財力證明,因此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將這筆土地移轉登記為他母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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