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政府應當為公民做些什麼

【新唐人2011年8月19日訊】 一、做公民需要而自己又幹不了的事

前面我們說過,國家作為國家政權、國家機構的概念,與政府一詞大體上可以視為同義語。政府是公民的公僕,也可以說國家是公民的公僕。

國家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民眾的需要而產生的。在遠古時代,並沒有國家。隨著人類的發展,由於兩種需要,逐步產生了國家。一種是為了對抗外族人的入侵,即軍事上的需要;另一種是為了對抗天災,即生存及經濟上的需要。這兩種需要,都不是一個人兩個人可以解決的。分散的個人,軍事上很容易被外族人各個擊破;對付乾旱,人們還可以轉移,可以逃跑,但是洪水來了,人怎麼跑也跑不過水,而防洪的水利工程單個人根本無法實施。於是,在這兩種需要的推動下,就形成了有組織的狀態,有組織的狀態後來便以國家的形式逐漸固定下來了。比如中國古代的「大禹治水」史實,就是老百姓推選出一位名叫「禹」的能人,由他組織和領導大家一起治理水災。這就有了為國家主事的首領的概念。早期的首領,實際上是被大家擁戴的人;早期的國家政權,實際上是人民賦予首領解決分散的個人所解決不了的問題的權力。

現代國家職能當然比古代要複雜得多,但基本原理是相通的,就是要做公民需要而自己又幹不了的事。這可以歸納為以下七個方面: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與公民權內涵大體相同,只不過公民權僅限於本國公民享有。在中國的外籍人員的人權,中國政府當然也須尊重與保障,但他們的選舉與被選舉等權利不在中國行使,與中國政府無關。

當今世界幾乎所有國家都將人權保護寫進了憲法,列為政府的重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屆二次會議於2004年3月14日通過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三十三條中首次增加了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方面的工作過去並非完全沒做,但差距實在是太大了。譬如說,1975年4月4日張志新在被槍斃之前,先被活生生地割斷喉管。尤其令人難以想象的是,這並非第一例!僅在遼寧,她已屬第30多例!(據文化藝術出版社1999年版朱建國著《不與水合作》第83頁)

第二,國防。加強國防建設,平時預防、戰時抗擊外敵侵入。但是在和平年代國防開支不能占國家財政支出比例過大,不能將整個國民經濟納入戰備體制。我國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就開始大規模備戰,措施之一是各級政府從上到下普遍設立人民防空辦公室,增加一大批官員,人吃馬喂,勞民傷財,到處亂挖防空洞,結果基本無用。幾十年過去了,仗沒打起來,國家卻花了不少冤枉錢。當時把東部許多企業強遷西部和中部,按「靠山、分散、隱蔽」設廠,甚至一個廠分設在九條山溝里,增加了企業成本,打破了國民經濟的有機聯繫和合理布局,後遺症十分嚴重。

第三,外交。外交部實質上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關係部,通過建設性的工作,整合各種資源,為我國和平發展所用;同時維護中國僑民合法權益,促進中外人員思想、文化、技術、資金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防災救災。建立健全對各種天災人禍,包括傳染病的防範救援體制,減少災害事故對公民的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第五,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由於許多公共事務僅靠公民個人難以勝任,因而需要國家來承擔,或部分吸收民間資本與政府共同舉辦。例如基礎設施、交通設施、教育設施、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基礎科學、市場監管、國民經濟和社會資料的調查統計及相關數據服務等等。

這方面的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譬如說,近年來我國藥品市場秩序混亂、漏洞百出,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就備受百姓指責。據報道:2005年6月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被免職,十幾天後原醫療器械司司長案發。藥品註冊司司長等人又被紀檢部門帶走。有數據顯示,2004年,中國藥監局受理了 10009種「新藥」申請,而美國FDA同期僅受理了148種。大量「審批」背後有「貓膩」。國家規定企業對新藥擁有自主定價權,眾多藥企把舊藥通過「包裝翻新」申報「新藥」後,價格馬上翻了幾番,而這些藥品能夠最終上市,都需要藥品註冊部門的審批和通過。這一報一審,大有文章。

第六,維護社會秩序與社會公正。這包括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維持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處理好各種刑事和民事案件,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

第七,通過國家財政收支進行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由此適當調節社會收入差距,防止兩極分化過於懸殊,努力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同時通過實施相關政策,對公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

二、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政府要為公民做以上七個方面的服務,當然需要一定的經費;同時在精幹的原則下,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國家公務員隊伍,也要為公務員提供相當的薪金與福利。這些錢從哪裡來?只能從一個途徑來,那就是納稅人向政府納稅。政府收稅有兩個作用:一是維持國家機構的運轉,二是通過稅種的增減、稅率的升降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安排,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對宏觀經濟進行間接調控。

按照公民與公僕關係的基本原理,公僕為公民辦事所必需的經費均由納稅人提供,公僕不應自己做買賣賺錢,更不應由各部門、各機關以任何收費自養。如果作為公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去千方百計撈錢,那就走了斜路。如果在競爭性領域辦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競爭,就是與民爭利,完全不合理。

為了把這種不合理搞清楚,我們不妨打個淺顯的比方。一家私營的張記飯店的張老闆雇了一位姓劉的採購員,並預支了一大筆錢給他,可是小劉不認真做本職工作,卻用張老闆給他的錢在隔壁開了一家劉記飯店,與張記飯店競爭。小劉挪用老張的錢去與老張爭利,賺了錢歸自己;賠了本就要老張再給錢,以彌補不足。你說,這合理嗎?老張還不趁早將小劉解僱了事。

同理,作為公僕的國家機構,將公民繳納的稅款不用於前面所說的七個方面的服務工作,卻挪用於辦國企,顯然是與公民爭利,嚴重違背國家職責,屬於必須革除的弊端。

此外,在國企與私企的競爭中,國企有軍隊、警察、法院、監獄和其他許多行政資源作背景,必然形成不平等競爭,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紊亂。

自從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以來,前蘇聯十五個加盟共和國、東歐八國、亞洲四國(包括中國)陸陸續續建立了國有經濟體系,其他一些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或長或短地搞了一段國有經濟。可以說,二分之一的人類先後花了八十多年的時間做了一個大辦國有企業的試驗。試驗結果,除了新加坡這個很小很小的城市國家之外,基本上都失敗了。幾乎所有的國家(新加坡除外,暫且不論)或遲或早都開始了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將國有企業改製為私有企業或股份制企業。這一場國有化的大試驗、大反覆所揭示的客觀規律已經告訴我們,由於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國有企業缺乏內在生命力,因而普遍效益低下、浪費驚人,不可能憑其自身力量在競爭中生存、發展、壯大。

二分之一人類花了八十多年搞國有企業的試驗已經失敗的結論,環球皆知,可是有些人卻硬是不承認這個結論,還要大力發展國有企業,還要拿全國納稅人的錢去犯重複性錯誤,顯然是大多數公民和公僕都不會同意的。有誰喜歡繼續背著低效率、重負荷的國有經濟包袱蹣跚而行呢?

正因為如此,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及十五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有關國有企業改革的文件中,都提出了在競爭性產業中,要實行「國退民進」的戰略。也就是說,國有經濟要逐步退出一般競爭性產業,同時鼓勵民辦企業向競爭性領域發展,通過多種方式,將競爭性領域的國有獨資企業逐步改製成為股份制企業或私有企業。

那麼,非競爭性領域中的國有企業是否可以保留呢?答案是肯定的,主要是保留以下三類國有企業:

第一類,涉及社會安全的自然壟斷性企業。如武器製造廠、貨幣印製廠。這些企業由國家獨資壟斷經營,有利於社會安全。

第二類,公益性產業。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為了減輕城市居民的負擔,此類企業只能限定低價運行,因而私人投資者沒有投資辦低價公共交通企業的積極性,只好由地方政府投資經營,它所產生的虧損則由地方財政補貼。這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開辦地方國有公交公司為城市居民提供公益性的服務。

第三類,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收益回報難以確定的項目。如大型水利工程,私人投資能力不夠,興趣不大,往往只能由政府投資舉辦,以滿足社會需要。

總而言之,憲法常識告訴我們,在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中,政府的存在價值僅限於為公民服務。公民做得了的事,政府不必插手;公民做不了,或單靠公民難以完成的事,才需要政府去做或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去做。此乃由公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憲政地位所決定的,決不能含糊。

三、政府不應稅外收費

眾所周知,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命令均應依據憲法制定和實施,而不得違背憲法。現行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對這一條的解讀,在邏輯上至少包涵以下五層意思:

第一,公民在與國家的財政關係上,只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沒有在稅外繳納其他任何苛捐雜費的義務;

第二,由公民參与其中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同樣受上述條款的保護;

第三,國家對公民和法人只有依法收稅的權力,而沒有稅外收費的權力;換句話說,政府在稅外收費屬於違憲行為,應予革除。

第四,國家對公民和法人收稅的機關只能是稅務局(包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家其他任何機關或政府委託單位均無權向公民和法人收一分錢。

第五,國家任何機關的辦公經費(包括人員工資福利、動產、不動產以及對公民和法人頒發的各種證照、資料的工本費),均屬國家各級財政(由各項稅收形成)應當承擔之列,不得靠收費、罰款來養人、養車和支付各種行政消費。

目前中國稅外收費已經泛濫成災。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央一級的機關和部門制定的與農民負擔有關的收費文件和項目就有93項之多,涉及24個國家部、委、辦、局;而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則多達269項;僅僅對出租汽車的收費就有道路運輸年檢費、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費、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治安費、特殊行業審驗費、機動車輛排污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檢驗費、對計程車進行尾氣、噪音等各種強制性檢測費用等等;此外,還有大量的無法統計的「搭便車」收費項目和專門針對私有企業的收費項目。

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和機關,以各種理由向廣大公民和企業大肆收費,其弊端至少有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違憲斂財,帶頭破壞法制,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發展下去必將危及政府的生存基礎。

第二,破壞官民關係,激化當今社會矛盾,導致民怨沸騰日甚一日,與社會和諧南轅北轍。

第三,苛捐雜費阻礙經濟發展,窒息城鄉居民的創業積極性,束縛老百姓發揮其幹事業的潛能,妨礙社會財富的創造與發掘。

第四,從中央到省、地、市、區、縣、鄉鎮各職能部門千千萬萬隻手伸向全社會,收取各種各樣的費,其中上繳國家財政的比例,據調研,不足20%;而80%以上都被各級「衙門」非法消費掉了。這實際上是侵佔了相當比例的國家稅源,挖了合法的國家財政基礎。

第五,只要允許政府各個機關在稅外收費,就不可能是規範的,就難免「亂」收費。其中藏污納垢,五花八門。既有行賄者的便捷通道,又有受賄者的萬丈深淵,更是善良者的劇毒染缸,時時刻刻侵蝕著公僕的法律意識和公民的道德底線。現在大講「八榮八恥」,若不斬斷各種稅外收費,無異於緣木求魚。

政府機關稅外收費最嚴重的領域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體系。該系統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這一級的行政經費由財政部撥給,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實際上由其自收自支(地方財政最多做些許調劑),多收錢才能多用錢。於是乎地方各級工商部門便有了向老百姓多收費、多罰款的內在利益衝動。在這種違憲違法的制度安排下,發生官民衝突的悲劇便是在所難免的了。

據報道,2005年以來,許多司機向媒體及當地政府反映:陝西省潼關縣工商局多次在連霍高速陝西潼關收費站,對入境的貨車強行攔截,以貨物有質量問題為由進行罰款,數額一般都在萬元以上,而且不出具憑證。家住河南鞏義市魯庄鎮安頭村的張建勛開車經過連霍高速陝西潼關收費站時,被潼關縣工商局經檢大隊隊長支忠民和潼關縣公安局一張姓隊長帶人強行攔住。

在各種手續都十分齊全、合法的情況下,支忠民等人執意說張建勛車上裝運的電線不合格,要罰款5萬元。張建勛隨即把貨主叫過去出示商品合格證。但支忠民說:「要是叫我看你們商品合格證書,我就罰你5萬元;如果我不看,就罰你們3萬元。」

經雙方討價還價,張建勛的車被扣了兩天,在交納2.7萬元的罰款後才被放行,但沒有出具任何票據。被罰款後,張建勛在家服毒自殺。

死者弟弟張建偉說,哥哥死後,將兩個不滿10歲的孩子和所有債務留給了他。今年3月21日,張建偉抱著試試看的態度,決定送貨到陝西。但他的車剛從連霍高速陝西潼關收費站出來,就有幾個穿著便衣的人要上前攔車,「我還以為是歹徒,就加大了油門,可誰知一輛桑塔納和一輛皮卡車在後面緊追不放。」當車駛到渭南市境內時,突然後面一聲槍響,他緊急減速,後面的車隨即跟了上來將其攔下。

支忠民等人從車上下來對他說:「我們都開槍了,你還敢往前跑啊?」隨後,支忠民等人不分青紅皂白,就要對張建偉罰款3萬元。經過討價還價後,張建偉交納了1.5萬元罰款才被放行,而他也沒有收到任何票據。

像張建偉兄弟的這番遭遇,很多外地車主都稱曾遇到過。在西安經營電纜電線生意的一賀姓商戶給記者的錄音顯示,在當時的討價還價中,支忠民對賀姓商戶說: 「只要你每年向我們交納5000元錢,我保證一年內,我們縣工商部門不會再去查你的車。確保你的貨車在潼關縣境內『風雨無阻』。」

一周姓河南商戶說,他與陝西省一知名電力企業簽訂了加工協議,有一次,他運送的貨物在潼關收費站被查扣。這家大型企業的法人代表聞訊後,迅速趕到潼關,並向支忠民出示了各種證件。在找不到任何罰款理由的情況下,支忠民說:「我們已經將車扣下了,這樣放你們走,我們不是白辛苦了嗎?這樣吧,你們得拿出 8000元錢贊助費。」就這樣,周姓商戶在交了8000元贊助費,又按照支忠民提供的樣本,抄寫了一份自願贊助書後,他的貨車才被獲准放行。

2002年6月25日,山西農民王家宏和王化民向陝西省華陰市南營村一周姓村民,購買了15920公斤小麥。當行車至陝西省潼關縣港口高速路口時,被港口工商所查扣。兩天後,他們獲悉,查扣的小麥被潼關縣工商局賣給了山西省芮城縣風陵渡趙村村民楊振發。2002年6月27日,他們拿著一張印有「禁止在公路等交通要道設卡攔截運糧車輛」通知的報紙,找到潼關縣工商局副局長熊榜奇。當時,熊答應給他們退回賣小麥的款項。但討要多次後,未果。

而風陵渡開發區堯喜雨的車因為裝載這些小麥,被陝西省潼關縣港口工商所查扣,罰款3000元,車輛放行後,也根本沒有開具發票。

潼關工商局亂罰款、亂收費事件經2006年5月22日《河南商報》報道之後,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僅新浪網5月22、23日兩天就有網友留言七千多條。此類民意,值得一讀。

有人說:「肺都氣炸了!既然工商局無權上高速攔車,交警無權在高速上檢查貨物質量,那麼,這些人就是攔路搶劫,那身服裝和槍支僅僅是用來作案的工具。應該按武裝搶劫判刑,這些人比強盜危害性還大,如果遇到強盜,還可以跑、可以自衛,而這些人穿著警服和工商服。」

「一些所謂的人民公僕,打著國家和人民的旗幟,不辦人事……」

「社會環境毒化,公職人員都在充分利用手中的資源搶劫老百姓。」

「不判支忠民等人入獄難平民心啊!」

「強烈要求撤消工商、城管、運管等職能重複部門,減少納稅人負擔!」

「這種現象太多了!希望國家實施有力措施遏止這種人人唾棄的事。」

「要工商部門創收,這是根本原因。否則,治了這一個,還會出第二個。」

「我是工商的一員,感到震驚和汗顏。這群『害群之馬』理應繩之以紀、繩之以法。發生這樣的事,客觀上是目前工商系統自收自支的財政體製造成的。」

顯然,任何政府部門都不應在稅外收費。但有人說取消稅外收費難於上青天,我看未必。辦法有五:

第一,收費用作機構辦公費(或辦公費基數),而該機構有合法編製的,收費取消後,由各級財政從削減支出中,撥給辦公經費。據報道,全國一年公車消費、公費旅遊、公費吃喝共達6000多億元,比2004年國家財政支出的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費總和5144億元還要高,削減行政高消費大有可為!

第二,收費用作機構辦公費且該機構無編製的,收費取消,拆廟走人,自謀職業。

第三,極少數合理收費項目,由原收費部門收集各方面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制定或修訂相關稅收法律。這是有選擇的「費改稅」,而不是不加選擇地全面實行「費改稅」。

第四,今後國家立法審查要明確一個原則——各級人大和政府機構,均不得起草和頒行涉及政府收費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向公民和法人收錢,只能走依法收稅這一條路,其他的路要斷然堵死。這是一項關係長治久安的重大國策!

第五,在政府收費取消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機制,可將注意力集中於稅法的制定和實施,這有利於推進廉政高效。

文章來源:《價值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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