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式司法 陈(冲)肯定

【新唐人2012年4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9日电)行政院长陈(冲)今天表示,修复式司法对台湾司法改革具正面意义,对于营造祥和的永续社会有积极效果,法务部应持续推动。

陈(冲)上午在行政院会听取“修复式司法试行现况与展望”报告后,指示法务部在试行之后扩大办理之前,邀集相关人士检讨,归纳意见。

陈(冲)说,法务部应注意适合修复式司法的犯罪型态,并透过试办进行意见交流,并整理出做法原则。

他表示,修复式司法并非减免加害人刑事责任,而是透过让加害人聆听被害人心声,而能勇于承担责任,进而悔悟,帮助被害人疗愈伤痛,符合当前人权保障趋势。

法务部保护司长费玲玲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修复式司法民国99年9月实施,选定8个地检署试办,实施1年多,91%会推荐其他人参与,加害人以后会避免事件再发生,采正面态度高达95%。

此外,行政院会也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订执行拘提或逮捕应告知原因及罪名;被告为聋或哑或语言不通者,应由通译传译;修正上诉期间为20天;讯问证人应录音、录影;修正量刑辩论程序,增订告诉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就科刑范围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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