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务员嫖宿幼女案起诉罪名遭质疑

【新唐人2009年4月7日讯】(中央社台北7日电)中国大陆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将开庭审理。不过,他们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被起诉,而非量刑较重的强奸罪,引起外界批判。

大陆网上盛传这起事件是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这7人已被逮捕。受害人涉及11名未成年少女,其中3人为幼女。

据香港中通社报导,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职人员为:冯支洋(县职业高中教师)、李守明(县移民办主任)、陈孟然(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黄永亮(县人事局干部)、陈村(同民镇司法所干部)。

报导表示,两年前发生在贵州省威宁县1起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首犯赵庆梅因强迫、组织、引诱女学生卖淫,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审判处死刑。

这两起同样发生在贵州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学生,其中有部分还是14岁以下幼女。至于外界质疑威宁案件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何习水案件却放在县级人民法院审理呢?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炳强解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最高量刑都不会超过15年,所以决定在县级法院起诉。

不过,有律师认为,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外界对此带有“迷惑”,因为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最高可处死刑。

习水县检察院1名检察官回答记者上述的问题时说,这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强奸罪的最低刑期为3年。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

但律师刘昌松认为,检察官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说明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中国法律规定,强奸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它的法定刑有两档:1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1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1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不会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报导并指出,当地之所以将强奸罪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可能与一些司法人员的潜在观念有关,他们认为嫖娼幼女也是嫖娼,而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这样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