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記者赴大陸採訪的新規定倒退到奧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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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2月7日訊】(自由亞洲電臺特約記者喬龍採訪報道)中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星期五公佈了《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規定港澳記者赴大陸採訪需向中聯辦申請,並取得採訪證。這意味著大陸早前爲舉辦北京奧運會所做的承諾停止兌現。香港記者協會指新規定是倒退,妨礙港澳記者採訪自由。

北京國務院港澳辦就港澳地區記者到大陸採訪事宜,星期五公佈了十條規定。其中第五條要求港澳記者在取得中聯辦發出的採訪證之後,方可進入大陸採訪,令香港新聞界譁然。記協主席譚志強當天對本台表示:“(記協)執委會開會通過了一個聲明,主要內容是認爲這是一個倒退的措施,多了這個第五條要向你(中方)申請採訪證、,我們覺得是倒退,採訪自由的倒退,其實我們在去年8月18號,已經發了一個聲明,希望無限期延長奧運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免申請(赴大陸採訪)或者比較自由的採訪”。

第五條指出,港澳記者來內地採訪,需向中共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中共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領取由中共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採訪證。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需征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採訪時應當攜帶並出示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或港澳記者採訪證。

譚志強說,奧運會期間,港澳記者採訪時只需征得受訪者同意即可,但新規定卻要向有關單位申請,新規定會影響港澳記者到大陸採訪突發新聞的效率。

大陸一位負責意識形態的匿名官員也承認這是一項“收緊政策”:“港澳記者赴內地的採訪規定收緊了嘛,你如果沒有申請,沒有得到同意,都算非法的”。港澳辦在當天下午兩點多發出這項規定的同時,大陸許多相關部門也專門舉行會議,大陸宣傳部門一名匿名官員表示:“今天我們哪兒緊急開會呢,(事先)不知道什麽事。(政策回復)到奧運前了,管理可能更方便”。

大陸爲履行對國際奧會的承諾,在2006年底公佈由溫家寶簽署的國務院第477號令,放寬對境外媒體的限制,港澳記者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在大陸採訪毋須再向有關部門申請。2007年12月27號,國務院新聞辦主任蔡武曾在記者會上對境外媒體表示,“如果實踐證明這一規定符合讓國際社會更好地瞭解中國的目的,是符合中國堅持改革開放方向的好政策,我們有什麽必要改變它呢?”。

對於這一改變,國際記者聯合會中國和香港地區代表胡麗雲表示氣憤:“很氣憤,我們剛剛出了一個年報,就是2008年的整體年度新聞自由的狀況,第六條,我們要求允許香港和澳門記者,在沒有什麽限制(情況下),到(大陸)新聞採訪,我們這個年報也發給他們了”。

胡麗雲也認爲,規定中的第五條不僅僅是倒退,而且完全沒有理會國際媒體的相關訴求:“完全沒有理會國際間新聞媒體的要求”。

這一《辦法》自公佈日起實施,並由中共國務院港澳辦負責解釋。不過,港澳辦官員卻稱,港澳記者在大陸辦法並非限制,亦不存在審批問題,只是延續北京奧運後,向記者提供採訪的方便。

由於大陸並沒有公佈是否廢除或修改早前由溫家寶簽署的國務院第477號令,而前後兩份規定,在內容上形成了“放寬”和“收緊”的態勢。大陸知情人士披露,國務院477號令可能已經取消:“取消了477號令了,原來不是有個國務院477號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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