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刁難法輪功學員親屬和律師 製造冤案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2年10月28日訊】吉林農安縣趙秀蘭、孫鳳仙等八名法輪功學員於2021年7月26日遭冤判後上訴,被非法維持原判。2022年7月20日,吉林省長春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了這些學員的家屬對長春市公安局、長春市司法局及長春市政府信息公開及覆議的行政訴訟案,但非法維持一審判決。

明慧網報導,2020年7月15日,吉林農安縣八名法輪功學員趙秀蘭、孫鳳仙、高曉歧、張敬元、於姣茹、孫秀英、蔡玉英、單為和被農安縣公安局警察從各自家中劫持,隨後被非法起訴、審判。

德惠市法院法官王榮富非法剝奪律師和親屬的辯護權,對八人非法審理。2021年7月26日,八人被非法判刑,冤期從2年至9年不等。當事人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法院法官臧萬成非法維持原判。

在對八人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二審法官均要求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需去市司法局備案,親友做辯護人需去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開具不信仰法輪功的證明,去市司法局備案;還說這是省高級法院的內部文件(吉高法[2020] 226號)規定的。

親屬到這些部門區去開證明,得到的回覆是不能開具。在無律師和親屬辯護的情況下,八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庭審、判決。

孫鳳仙在得知二審冤判結果後突發腦出血,於2021年12月15日凌晨悲憤離世。2022年1月24日,高曉歧、趙秀蘭被劫持到吉林省女子監獄。

在一審庭審前,家屬與法官王榮富溝通時,王態度蠻橫:「別跟我說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談這個問題。現在就是這麼要求的,那我就告訴你,法輪功(學員被構陷)案件就特殊。」「殺人犯可以(請律師辯護),法輪功(學員)就不行!」

王榮富不准律師、親屬辯護,並說粗話:「跑法院來裝X,律師誰也不好使」「親屬辯護?你把你自己咋看著那麼高呢」「你狗X不是,你辯護啥你辯護?」

中院法官臧萬成同樣違法要求律師和家屬出具法律規定之外的辯護手續,而且還給農安縣郵局施壓,不准許郵局郵寄家屬的法律文書等材料,家屬曾被帶到派出所檢查郵寄的材料。

在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隨意抓捕、審判。中共法官刁難法輪功學員的親屬和律師,剝奪修煉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對他們肆意枉法裁判的案例屢見不鮮。

法庭上法官的違法行徑

2022年8月12日,陝西西安蓮湖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王華,律師指出法院法官權波蓉的諸多違法行為。

當王華戴著手銬腳鏈緩緩進入法庭時,律師要求法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將她戴的手銬腳鐐去掉。法官權波蓉拒絕,稱疫情期間不方便。

律師隨即請書記員寫入筆錄,權波蓉阻止,不讓書記員記錄,還說律師在指揮書記員。

律師當庭問當事人,是否知道開庭時間、地點和合議庭組成人員。王華說沒有收到傳票,其它的都不知道。按照規定,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在法庭上,律師問當事人如何接觸法輪功的,被權波蓉無理打斷。律師要求書記員如實記錄下來,也遭到權波蓉的強烈反對和阻止。

律師問公訴人陳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沒有物證,物證是否隨案移送?」陳博答:「還在公安。」律師質疑,檢察機關還沒收到物證,公訴人是如何進行審查起訴的?那麼法官越過了對案卷所有證據材料的質證,庭審也只是走形式。

非法庭審結束後,律師請求法庭允許與王華適當交流並簽署幾份委託書(疫情原因視頻會見無法當面簽署委託書),對此權波蓉極力阻撓。

河北昌黎縣法院楊紅梅製造30餘冤案

楊紅梅,1974年12月20日出生,1997年調入昌黎縣法院,先後任書記員、 刑庭庭長、副院長,自2001年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三十多人,因迫害賣力,曾兩次被省高院評為「優秀法官」,一次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優秀法官」,2016年還被評為全省的所謂優秀共產黨員。

秦皇島市青龍縣法輪功學員潘英順醫生與妻子同被非法判刑4年多,於2021年8月6日在唐山市南部開發區冀東監獄第五監區被迫害致死。

2018年1月19日,潘英順夫妻倆被綁架,2018年7月5日被昌黎縣法院非法庭審。參加庭審的審判長是楊紅梅。法院叫潘英順的家人辭退北京的代理律師,說如請北京的律師就加重判。家人無奈辭退了北京的代理律師。

2019年1月3日,潘英順倆被非法庭審。辯護律師到法院後,被要求做安檢。律師說這是違法,法警卻說這是規定。律師大聲問:「楊法官(楊紅梅),你咋有這麼多事呢?別的法官怎麼不安檢?」

潘英順和妻子分別被冤判4年6個月、4年9個月,並分別被罰款1萬元。2019年5月,潘英順被送到唐山市南部開發區冀東監獄第五監區,於2022年7月30日被迫害離世。

母親申請為兒子辯護 遭法官破口大罵

2021年6月8日,成都法輪功學員曲興和母親徐豔平同時被綁架。之後,曲興遭非法批捕,徐豔平被監視居住。

曲興被構陷到法院後,其母於2022年6月20日上午到高新區法院聯繫到承辦法官謝綱,當面提交親友辯護的材料,卻遭到謝綱的侮辱、謾罵。僅在短短的幾分鐘會面中,謝綱竟三次撒潑大罵「不要臉」,拒絕徐豔平做辯護人,態度極其惡劣。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也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做辯護人。但徐豔平不在其中。

謝綱曾多次參與誣判法輪功學員,如成都新都區蘇青華被冤判3年,成都蔣麗3年、重慶陳昌元3年。

遼寧宋桂香遭非法庭審 法官威脅律師越辯判得越重

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法院於2016年7月7日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宋桂香。家屬聘請了北京律師為宋桂香做無罪辯護。

在非法庭審前,元寶區法院刑事庭庭長馬述和對律師說:「一、不許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如做無罪辯護,越辯判得越重。二、不能對法輪功的定性問題進行辯護。如果律師非要辯,他就要敲法錘,辯一次敲一次,敲三次後就要將律師趕出法庭。」

馬述和要律師聽他的,說只能在情節上做簡單辯護,不要給他找麻煩,要按照他的要求去做。

到庭辯階段,律師沒有聽馬述和的,進行了無罪辯護,指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

最終,宋桂香仍被誣判3年。

(案例源自明慧網)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李紅)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