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群:內蒙古一殺人犯人大代表的離奇經歷

5月14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原政協主席李才,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李才的問題包括對陳巴爾虎旗的一個殺人犯入黨、「當選」人大代表負有領導責任。當時,李才任陳巴爾虎旗旗長、旗委書記。

殺人犯是如何入黨、如何當上人大代表的?我仔細研究了這個殺人犯被判刑後的離奇經歷,感到很震驚。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透視這些事件,對了解當今中共到底爛到什麼程度,應該很有幫助。

殺人犯的離奇經歷

這起殺人案並不複雜:1992年5月12日,內蒙古呼倫貝爾盟陳巴爾虎旗的巴圖孟和與白永春發生爭執。巴對白連捅三刀,導致白心臟破裂,出血而死。1993年6月9日,呼倫貝爾中級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巴有期徒刑15年。

緊接著,離奇的事件一件接一件發生。

第一,巴沒進監獄服一天刑。

1993年8月28日,呼倫貝爾中級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要求將巴收監。但是,巴並未被押解到監獄,而是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

當時,巴以「全身水腫、尿血」為由,前往陳旗人民醫院進行診斷,並開具醫學證明。然後,在一個月內,辦完保外就醫手續。1993年9月28日,巴直接從看守所回到家中。

第二,巴15年刑期被「依法執行」。

2007年5月13日,巴和他的母親到陳旗看守所。看守所警官為他開具了《刑滿釋放證明書》,加蓋了陳旗看守所公章。上面寫道:巴圖孟和犯故意殺人罪的十五年刑期,已被「依法執行」,「現因執行刑滿,予以釋放。特此證明」。

巴的刑期應從1992年5月12日算起。根據上述證明,巴除了在看守所被關押1年4個月零16天外,在監獄外自由自在地服完了剩餘13年7個月零14天的刑期。

第三,巴保外就醫13年多無人監管。

巴回家後,等於重獲自由,公、檢、法、司有關官員,全都放棄監管之職。

第四,巴身體壯實結婚生子。

大陸媒體「澎湃新聞」記者採訪巴的一位同學時,這位同學說:「巴圖孟和當年的身體很壯實,能有什麼毛病呢?」大陸媒體「紅星新聞」的記者到巴所在的村採訪時,村民告知:「大家都知道,也都知道他殺人了還沒坐牢,至於他有沒有得腎病,誰知道呢?婚也結了,小孩也生了。」

第五,巴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9年1月,巴申請加入中共。2010年6月,在時任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道的關照下,巴加入中共,成為一名中共黨員。

第六,巴當選中共人大代表。

2009年4月、2011年8月,巴「當選」西烏珠爾蘇木(鎮一級的)人大代表;2012年11月,「當選」陳巴爾虎旗(縣一級的)人大代表。

第七,巴當選村主任。
2009年10月、2012年7月、2015年7月,巴連續三年「當選」村主任。

對殺人犯離奇經歷的分析

2020年9月3日,中共黨媒《半月談》發表《殺人犯一天監獄都沒進過!紙面服刑15年,真相待揭穿》的文章,披露了巴的上述情況,引發廣泛關注。

2020年9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牽頭,聯合紀委、監察委、法院、檢察、公安、司法、監獄等組成工作組,抵達呼倫貝爾市開展調查。

今年4月7日,該工作組發布調查結果和追責通報。調查結果是:巴保外就醫違法,保外就醫後的監管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違法,巴入黨違法,巴當選村主任違法,巴當選人大代表違法。

通報稱,內蒙古紀檢監察機關已認定84名責任人,除已故的10人外,74名責任人被查處。其中,廳級幹部8人,處級幹部24人,科級幹部33人。已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4人,其中10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巴保外就醫問題

1990年12月,中共司法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其中規定的審核程序多達八道,涉及所在監獄、檢察院、醫院、公安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

但是,根據上述通報,這八道程序上的所有官員,沒有一個官員遵守上述規定,全部瀆職。首先,醫院開出的病情診斷書是假的,然後,其他程序上的所有官員一路造假,最後,將殺人犯釋放回家。

巴保外就醫後無人監管問題

上述通報稱,巴1993年9月至2007年5月「保外就醫」期間,在陳旗巴彥庫仁鎮等地居住、生活。陳旗看守所未按規定向相關司法機關送達保外就醫相關法律文書,未履行保外就醫考察、續保、收監等職責;當地派出所未履行重點人員管理職責,未採取監管措施;陳旗檢察院未履行監督職責;擔保人佟拉嘎(巴的母親)、朝魯門(巴的姑父)未盡擔保人義務,導致巴圖孟和長期無人監管。

這段話是什麼意思?簡言之,就是一個殺人犯,被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釋放回家後,成了自由人,負有監管職責的所有官員,在13年7個月零15天的時間裡,沒有一位官員遵守《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全部失職。

開具15年刑滿釋放證明問題

1990年3月17日,中共國務院發布的「看守所條例」第二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巴被判刑15年。根據「看守所條例」,巴不屬於看守所監管的服刑人員,看守所沒有資格出具刑滿釋放證明。

但是,據上述通報,2007年,巴和他的母親到陳旗看守所,請託時任看守所所長海平,海平指使慧某辦理此事,慧某按海平的要求,開具了《刑滿釋放證明書》。

陳旗看守所所長海平沒有讀過「看守所條例」嗎?陳旗看守所開具這個釋放證明,完全是瞪著眼睛說瞎話,將有關法律法規當兒戲,這是嚴重的瀆職犯罪行為。

巴入黨問題

巴是一個犯了故意殺人罪的人,按照中共黨章的規定,是根本不可能被吸納為中共黨員的。但是,這樣的奇事竟然發生了。2010年6月,根據巴的請託,時任西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道幫助他加入中共。

這至少說明四點:第一,陶很可能收受了巴的錢財;第二,陶對他管轄範圍內的人入黨,是他一個人說了算;第三,犯故意殺人罪者可入黨,其他人給陶送錢送物,肯定也可入黨;第四,陶在巴入黨後升任陳旗水利局局長。陶升官必須經陳旗黨委書記同意。那麼,陳旗黨委書記是個什麼人?

巴當選人大代表問題

中共人大代表的全稱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共的鄉鎮一級、縣一級都有人民代表大會。

上述通報稱:「在陶道一手操縱下,巴圖孟和於2009年4月、2011年8月,違法當選西烏珠爾蘇木人大代表;2012年11月,違法當選陳旗人大代表。」

讓殺人犯當人大代表,確實是天下奇聞。巴在西烏珠爾蘇木當人大代表,肯定是黨委書記陶道一個人說了算。巴當陳旗人大代表,必須得到陳旗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認可。這是縣一級的人大組織。巴當年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15年,陳旗縣人大常委會領導都不知道?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既然知情,為什麼讓巴當選?殺人犯能當選陳旗人大代表,誰不能?

巴連續三次當選村長問題

上述通報將此也說成「在陶道一手操縱下」。巴從2009年至2017年,擔任村長長達八年。村官雖小,也是中共農村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村長的上面是鄉長或鎮長,再上一級是縣長。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裡,陳旗旗長(相當於縣長)不知道巴曾經是一個殺人犯?從常識上判斷,肯定知道。既然知道,在長達八年裡卻放任不管,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

中共的統治已經千瘡百孔

內蒙古一殺人犯的離奇經歷,確實讓有正常思維的人感到不可思議,但它卻實實在在地發生了。為什麼?我們不妨繼續深入考察一下。

此案中,被害人白永春的母親韓傑說:「我兒子永春太冤了,所以不管10年、20年還是30年,只要我還有一口氣在,就會一直反映。」

從1993年起,韓傑一直上訪。從西烏珠爾蘇木到陳巴爾虎旗,再到呼倫貝爾盟,再到呼和浩特,再到北京。一年、兩年、三年……她一直堅持了27年。

對韓傑反映的問題,西烏珠爾蘇木(鄉鎮一級)的領導、陳巴爾虎旗(縣一級)領導、呼倫貝爾盟(地區一級)領導、內蒙古自治區(省一級)領導,直到中央有關部門的領導都知道。但是,直到2020年9月4日,從鄉鎮一級領導到內蒙古政法委的領導,長達27年,對與殺人犯巴圖孟和保外就醫等有關的重大違法問題,全都麻木不仁。

1978年12月13日,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從1993年8月28日呼倫貝爾中級法院要求將巴押解到監獄服刑,到2020年9月3日《半月談》的文章發表前,長達27年,從鄉鎮一級領導到內蒙古政法委的領導,對待與上述殺人犯保外就醫等有關的重大違法問題,全都有法不依,全都視法律為兒戲。

這說明了什麼?如果把中共比喻為一座房子,那麼,透過上述殺人犯的離奇經歷可見:這座房子從下到上,已經千瘡百孔,從底層到高層,充滿了蛀蟲。

或許有人說,2020年9月3日《半月談》的報道發表後,9月4日,內蒙古政法委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2021年4月7日,調查結果和問責結果都出來了。問題不都解決了嗎?

問題在於:此前27年內蒙古政法委沒有一位領導知道此事嗎?此前27年內蒙古政法委領導為什麼一直不行動?

從1993年8月巴的家人為他做保外就醫時,從醫院開始,相關的所有官員都在造假,所有官員都在違法,所有官員都無人監督,一步錯,步步錯,一直錯了27年。這不是一般性的錯誤,是整個制度性腐敗造成的。

這個制度性腐敗最關鍵的一條,就是「黨領導一切」。黨管立法,黨管執法,黨管監督,黨管公安局、黨管檢察院、黨管法院。黨既當運動員,又當教練員,又當裁判員。

黨領導一切,意味著黨有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向絕對的腐敗。上述殺人犯的離奇經歷,就是這種絕對腐敗的最好注釋。

27年後的今天,內蒙古政法委糾正了這起案子,但是,它只治了標,沒有治本。中共「黨領導一切」的體制沒有變,也不可能變。中共只會一天天爛下去,直至解體。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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