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選舉欺詐威脅美國的國家基礎

John Mills上校撰稿/程航編譯

2019年11月,當我看到自己為之努力助選的維吉尼亞州議員競選人最終敗選後,我感到困惑。這名競選人獲得的選票,高過黨內歷次競選該席位時獲得的選票數,但他還是輸了,這有點不對勁。

於是,我開始探究維吉尼亞州的投票程序。之前有人倡議,在註冊成為選民時要出示「帶有相片的身分證件」。為此,維州州長在2013年簽署了相關法律。

這聽起來不錯,但實際上怎樣呢?通過調查,我得出了一個清晰的結論——維州的選民身分法(Voter ID law)讓人們在註冊成為選民時,變得更容易製造欺詐。同時,由於聯邦政府沒有執行美國法典第18條(18 U.S. Code),這使整個維州在選民註冊上,遭到大量非法註冊人的侵入。

根據美國法典第18條第611款、法典第8條第1227款和第1182款的內容,只有美國公民才能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然而,維州選舉法對註冊選民身分證的要求比較寬泛,不一定要求它必須載有生物特徵、不一定對持證人的真實身分進行效驗、在註冊處也不一定有人對身分證通過實時數據庫進行查驗。也就是說,任何人如果來註冊,就可以成為註冊選民,在未來可以投票,儘管有些人不具備可以投票的法律資格。

根據《信息自由法案》,維州法院系統提供的數據顯示,選民數據庫中的一些數據出現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維州法院系統在選擇陪審團成員時,要從註冊選民數據庫中抽選。但(調查發現)不是所有在選民數據庫中的人,都具備成為陪審團成員的法律資格。(這證實,本不該成為合法選民的人,註冊成為了選民,進入了數據庫。)

根據法律,在大約20種情況下,某人不能被選擇成為陪審團成員,其中包括「非公民」、「不能講英語的人」、「重罪犯」和「信件無法送達的人」,這幾類人是特別被關注的不能成為陪審團成員的人。(在維州,如果被選擇成為陪審團成員,則必須履行陪審員責任,否則屬違法。)數據顯示,在投遞陪審員通知函時,有1/4(25%)的信件無法交付。這個比例相當高,說明註冊選民數據庫的有效性被打折扣。

匯總這些信息,我們得出的結果是在維州,至少有12%的註冊選民沒有投票資格,然而他們卻在投票。

這種以欺詐方式、違法註冊成為選民的行為,大部分是由與中共有關的組織策劃。激進的馬克思主義運動者洛登(Trevor Loudon)曾說,將維州由「紅色」成功轉為「藍色」是由親共組織「新維州多數派」完成的。(紅色代表共和黨,藍色代表民主黨。)

我們可以進一步斷言,維州選民登記中的欺詐行為也違反了1965年《選民權利法》。

全美投票誠信工作組

發生在維州的選民投票欺詐問題相當嚴重,這不該成為黨派問題。選舉過程是神聖的。由於維州出現大規模的違法投票行為,我和以下幾位人士成立了維州選舉誠信工作組,以進一步調查維州的選舉系統。他們是前空軍代理部長泰·麥考伊(Ty McCoy),新澤西州恩格爾伍德克利夫斯(Englewood Cliffs)市長、退役美國空軍上校里奇·安德森(Rich Anderson),和「自由人民」組織(Free People’s Initiative)的律師蒂姆·格里芬(Tim Griffin)。

經過幾個月的工作,我們的工作組迅速發展為「全美選舉誠信工作組」。我們甚至還調查了在韓國出現的、由文在寅和可能的外國勢力協助的選舉欺詐

退役美國空軍情報官及韓國問題專家塔拉·奧(Tara O)博士在對比和研究後發現,中共在韓國大選和美國大選中採取了類似的舉動。

工作組中三十多位(來自不同組織的)代表匯聚一起,共同甄別和確定了不同形式的投票欺詐及具體做法。這些工作被匯總成為白皮書,對這些欺詐行為的特定方式給予全面揭示。

我們已將這些工作成果與司法部、國會的7位議員和國務院做了分享。

我們確定了投票欺詐的7個主要類別:電子篡改、由選舉官操作的選票修改、投票登記欺詐、收穫選票(vote harvesting)、投票欺詐、外國干預、在多州註冊和投票。

由拉斯·拉姆斯蘭(Russ Ramsland)和J·基特·劉易斯(J. Keet Lewis)獲得的關鍵證據顯示,選舉舞弊在德州達拉斯的多個選舉和肯塔基州長選舉中都出現了,那裡的選票看起來被改動過。

這些令人不安的發現還揭示了外國對美國選舉數據和結果,進行大規模的存儲、處理、託管和報告。此外,對於許多州使用的主要選舉設備,其生產公司由外國擁有。

美國選舉中的製表和計票工具由外國所有或託管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法律(如《聯邦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這個問題是關乎國家安全的當務之急,必須予以解決。這些不符和法律的做法也有可能違反了1965年《投票權法》。

關於收穫選票和郵寄選票

我們也對選舉中出現的其它瀆職問題做了審查。加州的《選票收穫法案》(Ballot Harvesting Law)(1921年議案)使2018年(中期選舉)結果發生多次變化,嚴重違反了有關聯邦選舉和投票的信條與精神。

目前被經常提到的郵寄投票也是一種取巧的做法,它可以輕易地與「缺席者投票」(absentee ballot)混為一談。然而一項被遺漏的重要內容是缺席者投票具備的法律內涵是如果在投票過程中造假,將被控重罪。

因此,郵寄投票和加州1921年議案造成的「選票收穫」,對投票行為的合法性帶來極大的不確定。

美西地區的這種投票方式違反了美國法典第18條的內容和精神,破壞了當地對選舉程序的監督。這些弱點很容易被極力想獲選的人利用,傷害到我們自由和民主共和國的基礎。

回歸選舉過程的誠信

美國的選舉過程是神聖的。我們的選舉官員必須是經過宣誓就職的成員,在道德和操守上履行職責,否則將承擔法律制裁。

上面提到,工作組已經界定出造成我們選舉過程出現缺陷和弱點的7種方式,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兩大潛在因素是:聯邦政府未能執行美國的基本律法;選舉官員的就職宣誓存在弱點,需要定期給予加強和保證。

美國對自由民主的實踐依然是脆弱的,沒有人能給予我們保證。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我們缺失了勤奮努力與參與,將把我們帶向失敗。因此,讓我們在這個過程中,竭盡全力,不要失敗。

原文 Gross Fraud Threatens the Foundation of Our Republic於8月21日發表在英文大紀元。

作者約翰·米爾斯(John Mills)上校是一名國家安全專業人員,曾經歷美國的五個時代:冷戰期、和平期、反恐戰爭時代、混亂的世界、目前的大國競爭時代。 他曾在國防部任網絡安全政策、戰略和國際事務的主管。 @ColonelRETJOHN

本文代表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紀元的觀點。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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