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誠:無監督機制 必冤案頻發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8月12日訊】  最近法新社報道說,被中共司法機關嚴刑逼供原判為「殺害同村六歲和四歲兩名兒童」的「凶手」張玉環,在監獄裡度過26年鐵窗生活後,8月5日被江西高級法院改判為無罪,並特彆強調這是「終審判決」。難道25年前你們的錯誤判決不是「終審判決」嗎?可見專制下的法律就是個笑話……。

1993年10月27日,時年26歲的進賢縣黃陵鄉張家村公民張玉環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遭公安抓捕關押,後被從看守所提出,進行了長達六天六夜的連續殘酷嚴刑逼供。其中11月3日,在雲橋派出所公安竟然牽來兩條狼狗,命令警犬將張玉環的大腿咬得血肉模糊,鮮血直流。在殘酷的酷刑折磨下,他不得不承認自己殺人,公安藉此做出了「有罪」的口供。接著檢察院根據這樣的口供提出了公訴,法院也未經調查,僅根據這樣的「證據」和案卷作出了「死緩」的判決。他在監獄26年的服刑期間,寫了數百封信件給司法部門陳述冤情,提出申訴,要求再審。可惜,司法機關一直毫無反應,直到2019年啟動再審。

記得2010年趙作海蒙冤坐牢16年後案件被改判無罪時,全國的檢察系統曾令駐獄檢察室對監獄的在押者進行調查了解,似乎要找出在押者中有無類似趙作海這樣被冤判的案子……。

現在回想起來,這種所謂「調查了解」是毫無用處的。難道當時,相關人員沒有到張玉環正在服刑的監獄進行調查嗎?

如此僅僅通過審查案卷就能發現明顯漏洞的冤案,當時為什麼沒有被發現呢?

想想聶樹斌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還有眼前剛剛改判的張玉環案,就能得出絕不只是「形式主義害人」這麼簡單的結論。中國的司法系統一定存在著致命的先天不足。

七十多年來,在中共專制政權下究竟造成了多少冤案,恐怕無人能說得清楚。但是所有冤案中有一點是無一例外的,那就是這些冤案在偵查過程中,全都伴隨著酷刑逼供,結果都是屈打成招。

其實,發生在黨國體制下的絕大多數冤案,在一個司法獨立、有著良好監督制衡的社會裡都是不可能發生的,或者很快會被糾正。很多案件之所以誤判,除公安部門廣泛使用嚴刑逼供的原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維」。辦案機關與辦案人員辦案時,往往先入為主,不是根據充分的證據,而是依憑空想像,通過言語誘導、酷刑逼迫,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覺或者在為了避免遭受更多酷刑折磨的絕望中,選擇了作出不利於自己或完全虛假的所謂「犯罪陳述」。

根據我在監獄裡的隨機調查了解,公安得到的口供很少不是通過逼供拿到的。而作為監督部門的檢察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根本不會再做任何調查,只是通過閱讀公安送來的帶有所謂「口供」的案卷,就進入公訴階段,除非發現案卷中有明顯錯誤或不足,才會要求公安補充偵查。至於法院審判階段的所謂「法庭調查」,那純粹只是紙上談兵而已,那些刑庭的法官們從開始工作直到退休,有幾個進行過庭外調查?有朋友聽說過嗎?

據我所知,被冤判的公民在監獄裡往往都會不斷地通過寫信或各種其它渠道不斷申訴,要求再審。但據監獄的實際統計,這樣的要求超過98%都石沉大海,無人理會。我在臨沂監獄時,監獄的某位科級幹部曾親口對我說: 「通過監獄所發出的申訴信,能得到回應的只有1%左右,絕對達不到2%。你能有什麼辦法?他們不作為,你只能通過要求更上級的領導來監督他們。我們監獄毫無辦法。」而令人沮喪的是,現實當中寫給更上級部門領導的信件,往往原封不動地會被傳送到無作為的「他們」手裡。而這些人,往往就是當初製造冤獄或認定你有罪的那些人。

可見,沒有真正的監督機制,就沒有真相。中共這種「自己監督自己」或從上到下「父親監督兒子」似的所謂「監督」,無異於自欺欺人。再高明的醫生也無法自己動手切除自己體內的毒瘤。

中國若不能結束這種「自己監督自己」,實則完全無監督機制的、公權力可以任意妄為的黨國體制,建立起真正完善嚴密的權力制衡下,橫向(也包括必要的縱向)監督糾錯體系,被冤判、冤殺的就像聶樹斌、趙作海、佘祥林和張玉環……這樣的冤案,一定會層出不窮。受害者絕大多數,必將是那些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如果現在還沒輪到你——純屬僥倖,一定比例的人會成為人禍的受害者,註定是必然之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自由亞洲/責任編輯:李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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