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世傳: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夏心旻撕毀政府契約,使民族英雄卞寶書宅院遺蹟滅失,歷屆政府已造成其「家破人亡」,涉江澤民背叛國家罪案。

原揚州市長夏心旻,支持歷屆揚州政府危害公民「財產權、生命權」,撕毀清帝為中華民族成功捍衛六十萬平方公里主權面積護疆英雄卞寶書所頒歷屆政府遵循的獎旨契約,致使卞寶書宅院的物權滅失,已造成英雄身後事「家破人亡」的重案,更涉及江澤民俄奸懸案」對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履行《維也納條約公約法》規定程序,追討我國故土主權證據鏈釐清的案件。

我是民族英烈、第一次鴉片戰爭中驅夷功臣、民族英烈、署理浙江巡撫、我國以恪守忠貞世家家風而一脈相承連續七代人一百八十年捍衛國家主權史代表卞士雲的第七世孫,是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天津站區清廷夷務委員負責任人、是近代史中成功捍衛我國領土主權面積僅次陝甘總督左宗棠的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來孫,是揚州抗日領袖、「江文團」團長卞璟(卞勝年)侄孫,是遼寧省環保產業協會噪聲與振動控制專業委員會主任、瀋陽節能協會會長卞世傳

因揚州市政府,擬在揚州消防隊「非法獲取土地證」的卞士雲家族所居住「卞府」土地上,為揚州廣陵區消防隊擴建工程施工。2019年7月,我們給揚州市委書記謝正義、市長夏心旻寫信,訴求依據《行政複議法》,重新確定五十年代揚州市政府強行霸占卞寶書宅院(包括一代廉吏卞寶第故宅)歸屬權,並依據卞士雲「忠孝傳家和以民生強盛為己任」家風的百餘年捍衛我國領土主權、經濟主權家族史,同時依據揚州歷史獨具我國忠貞愛國城市精神和護城史,以及卞璟抗日時期擔當揚州「文救會」會長、「江文團」團長與揚州護城史交集情況,向揚州政府提出在廣陵路「卞府」遺址,是以家族形式申請組建《卞氏「忠貞世家」千餘年『忠孝傳家』家風精神的百年捍衛國家主權家族史和揚州七百年『忠貞愛國』城市精神抗夷保城史紀念館》,具有唯一地址性的信,同時向謝正義、夏心旻提到保護卞寶書宅院七千平方米麵積的主權歸屬性問題,必將涉及卞寶書曾經成功捍衛《璦琿條約》前我國北方故土六十萬平方公里面積主權的問題,直接涉及江澤民當政時期割讓一系列俄侵領土主權而釐清其「俄奸懸案」問題,必將促使中國政府領導人,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重大問題,涉及到「揚州一地(忠貞城市精神)之盛衰可以覘國運」的國家級關鍵性和共性問題;再提供了九十年代揚州市政府工作人員為合法侵占卞寶書宅院手續而逼迫民族英雄卞寶書玄孫女卞家琦簽字,在公務人員恐嚇和威逼下,為維護祖宅合法權益和家族被侮辱的尊嚴,卞家琦憤而自盡身亡的客觀證據及書證了卞寶書家族院落(包括卞寶第宅院)被歷屆揚州市政府侵占、分割的歷史情況和「違法」批准實證的函,要求揚州市政府停止施工,再行選址;另反映卞士雲家族百餘年「捍衛國家主權史」,終結技術難題所「實施科技創造史」,篤行「民生服務創新史」情況的三封信前提下,卞寶書家族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預防性侵權請求權】規定,向揚州市政府提出了勸誡。要求其停止在卞寶書宅院內施工,重新確定該特定施工地址的歸屬權,並提請揚州市政府對揚州廣陵路消防站的擴建工程,提前介入重新規劃選址,以免貽誤消防工程項目的請求。

夏心旻以支持揚州歷屆政府危害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家族「財產權、生命權」的行為後果,不履行《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不遵循清帝為民族功臣卞寶書所授獎旨簽署的契約,不保護民族英烈卞士雲家族遺留「財產權」的合法權益,以公權力的傲慢,拒絕實施重新確權的職責,且繼續組織單位在卞寶書宅院內「非法」施工。以政府的惡劣公信力,泯滅了中國歷史上傳統「忠貞世家」的百餘年所捍衛國家領土主權、經濟主權所弘揚愛國主義家族歷史上的物權遺蹟 。

「人性中最大的惡,是不知感恩的惡」。夏心旻作為揚州主要領導的行為後果,不僅不能依據清咸豐帝在《清實錄 咸豐朝》中,為卞寶書成功捍衛《璦琿條約》前北方領土主權而獎旨的各朝政府所遵循契約,不履行現政府應遵循法律契約責任。不僅支持揚州各屆政府傷害英雄家族的「財產權、生命權」,還造成卞寶書家族歷史遺物的滅失,致使傷害了卞士雲家族傳承中華民族乃至人類文明的人文成果的百餘年忠貞品牌標誌性意義,危害了揚州城作為中華民族歷史上獨具七百年來所經歷最多的每戰每敗、愈敗愈勇忠貞城市精神史的文化弘揚影響力,已造成為國家連續七代人一百八十年年捍衛國家主權史的卞士雲家族,為弘揚我國極具愛國主義家族精神、城市精神特質信仰文化,申請組建「揚州家族、城市忠貞精神事蹟紀念館」的行動,侵害了「忠貞世家」為國家提升忠貞信仰安全、家國責任安全、傳統道德安全、捍衛主權安全體系的軟實力舉措。

夏心旻作為政府的主要領導,其行為後果超出了「法制中國」公權力允許的邊界,已經危害了相關法律條款:

符合《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行政複議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物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文物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英烈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刑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民法總則》第三條、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夏心旻及相關人員,撕毀清帝對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獎旨所簽歷代政府遵守「延留」契約的後果,侵害多項現行法律,現已超出150萬「瀆職罪」最高案值的立案標準。

民族英雄卞寶書家族,是在政府主導下「家破人亡」的現代悲劇,這是在沒有法制大環境的前提下,沒有「治國先治吏」的狀況下,揚州政府領導人以野蠻政府叢林法則的「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搶劫思維,以罪大惡極、禍國殃民的罪惡,對待所有「愛國者」的行為,這就是所有「愛國者」的悲慘下場!

該案件是由於地方政府領導人,拒絕履行行政法規,而上升至涉嫌《刑法》犯罪的重大典型案例。且涉及到中國政府保護公民「財產權」的主權,以及致使野蠻政府成為契約政府,並延伸至本案所涉及《璦琿條約》前恪守我國六十萬平方公里主權面積的國家級護疆功臣卞寶書,為國家「沖設風濤不避艱險 相機應對均屬合宜」(清咸豐帝表彰卞寶書獎旨諭,見【清實錄 咸豐朝】)護國事件。本案將涉及通過「行政法」,由重新確定卞寶書家族由恪守歷史上宅院「財產權」的主權,必將涉及江澤民當政時期所簽署一系列賣國條約的重大案件,涉及中國政府以「負責任大國」主權責任,「在江澤民有生之年」所啟動釐清江澤民「俄奸懸案」的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罪」證據鏈,延伸至以「國際法」規定的和平方式,依據《聯合國憲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約束規定,公斷判決民族護疆功臣卞寶書曾經成功恪守「故土主權」等疆域歸屬性,收復國家最核心利益「故土權」的重大案件,是涉及為中華民族地域擴土開疆的相關案件。

本案附件:

圖一、1989年,揚州武警消防支隊向揚州市土地局申報的原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宅院所屬的《土地登記申報表》。


圖二、揚州武警消防支隊再向揚州市國土局《土地登記申報表》時,對於廣陵區消防隊(二中隊)的土地權屬來源,已經明確提出「二中隊署歷史延留下了的,沒有土地批文手續,詳細情況見說明」。證明了該土地歷史來源的不明確性,即非法性,說明了揚州市政府和揚州消防隊歷史上強行占有卞寶書宅院。現依據《行政複議法》,就是解決五十年代揚州政府是否以土匪行徑,強行侵占民族英雄卞寶書宅院的「延留」歷史問題。

 

圖三、揚州市公安局,給揚州市消防支隊出具的揚州市廣陵區消防隊《土地登記申報表》(二中隊)土地權屬來源,即為原民族英雄卞寶書宅院的土地,有明確說明:「支隊二中隊,所有土地沒有批交手續,屬歷史遺留問題,大約解放後,政府分給消防聯合會使用的,當時在聯合會的人都故世,詳細情況無法查清,特此說明」。

圖四、1995年,揚州市國土局對於揚州廣陵區消防隊(廣陵路195號)在原卞寶書宅院被消防隊侵占後,取得土地證的初審,是這樣批覆的:「該土地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者由揚州市公安局證明屬歷史延留。解放後政府分給消防聯合會使用,至今消防支隊使用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類別為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用地面積為2194.6m²。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經初審認為揚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對該宗地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議予以登記,登記面積為2194.6m²」。卞寶書後人,訴求揚州市政府,是否具有五十年代霸占、掠奪、分割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宅院的行為結果的事實?是否具有「違法獲取土地證」的事實,如何由護疆英雄家族的私宅,轉變為揚州消防隊所具有的「土地使用證」,卞寶書家族依據《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就是要求揚州市政府釐清「屬歷史延留問題」的「土地歸屬來源」而獲取「土地證」的批准各環節?就是要求釐清該土地是否為卞寶書宅院的「歷史延留問題」,由誰審核、批准的?依據什麼審核規定、批准規定了該土地的「土地使用證」?

 

 

揚州公安局人口死亡登記表中,記載著1991年4月12日,揚州丁家灣86-4號卞家琦,「非正常死亡」的記錄情況。卞家琦被揚州市土地局工作人員逼迫死亡時間是1991年4月12日,是與卞佩瑾的房產證明委託書的1991年4月26日時間,為同月,僅相差14天。由此證明:卞家琦的非正常死亡,是因揚州市政府、消防隊,強占卞氏家族祖產遺留宅院,卞家琦老太拒絕揚州市土地局人員脅迫其「認同政府強搶」的簽字,在公職人員逼迫、威脅前提下,造成卞家琦老太為「保家」祖產合法利益,為家族被侮辱的尊嚴而自盡死亡的罪惡後果!


圖六、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玄孫女卞家琦老太(未婚),為「保家」被揚州市政府及消防隊霸占的祖產,在揚州市房產局工作人員逼迫下,自盡而逝,喪失了「生命權」。卞寶書為中華民族通過與沙俄談判途徑,成功「衛國」了六十萬平方公里的領土主權面積,而揚州政府夏心旻,卻為了見利忘義、過河拆橋的卞寶書區區七千平米宅院,造成其後人為「保家」的祖產,喪失了生命。這就是在揚州歷屆政府主導下,愛國者「保家衛國」的最終下場。

 

圖七、這是揚州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要求產權委託書。這是卞佩瑾(卞家瑜)在姐姐卞家琦因揚州市政府和消防隊霸占卞寶書宅院,在房產局工作人員逼迫自盡後,卞佩瑾(卞家瑜)無奈之下,於1991年4月26日悲憤的委託堂弟卞家棠,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證而簽署證明書的資料。

 

圖八、這是二零一九年七月,民族功臣卞寶書後裔,寄給揚州市委書記謝正義及揚州市長夏心旻三封內容的訴求信。


圖九、這是2020年1月份,揚州廣陵區消防隊施工建設的情況。揚州市委書記謝正義、市長夏心旻,不履行《行政複議法》,以權力的傲慢,滅失民族功臣卞寶書宅院歷史「物權」合法利益,其釀成的犯罪案值,已經超出了《刑法》「瀆職罪」的最高150萬犯罪「立案」紅線。

圖十、這是2020年3月23日,剛剛擔任揚州市委書記夏心旻,在江蘇省信訪件,要求揚州市政府停止侵權,並要求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確定獲取廣陵路消防站《土地使用證》,是否具有合法性前提下,重新依法對正在特定施工的土地,確定其歸屬權。夏心旻作為市委書記,不僅再一次以公權力的傲慢,不停止在揚州市廣陵區消防隊「違法」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民族護疆英雄的宅院內持續施工,還以「所答非所問」的野蠻政府的行為,以政府霸占、分割民族英雄宅院<財產權>的惡劣公信力,以揚州市委、市政府的「一號重大項目」,持續撥付專項建設資金,將造成國家資金的再次重大損失。夏心旻的行為,不僅已符合《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的行為後果,同時已經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刑事「立案」情況。涉及以《刑法》、《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追究相關犯罪人員「經濟分攤和追償」的侵權責任。

圖十一、這是在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所檔案館,查得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捍衛我國北方領土主權事件中,獲清咸豐帝上諭:「此次天津辦理俄夷事務。所有派往委員。據文謙面奏。已會詳該督由外給獎。其滄州知州卞寶書、趙州知州陳鍾祥、署葛沽營游擊陳克明等三員。沖涉風濤。不避艱險。相機應對。均屬合宜。著該督酌量從優獎勵。將此諭令知之」的【清實錄咸豐朝】中,表彰民族護疆功臣卞寶書捍衛我國北方領土《璦琿條約》前故土主權獎旨原件,是中國曆朝歷屆政府應遵循「保護成功捍衛國家領土主權核心利益的民族護疆功臣家族合法權益以及弘揚民族護疆英雄事蹟和精神文明」清帝寥寥幀數所頒契約。《璦琿條約》後的國土主權,涉江澤民當政期間所主持簽署的一系列割讓國土主權的條約,涉及中國政府清除江澤民當政時期預置《維也納條約公約法》規定程序的妨害,釐清江澤民「俄奸懸案」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證據鏈。依據國際法規定解決領土糾紛的和平方式,達到以國際法院公斷裁決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收復我國領土主權、雪中華民族百年國恥的目的。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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