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傑人:重慶「打黑刑訊案」判決結果是鼓勵犯罪

5月13日,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對長壽區三名警察被控刑訊逼供案一審當庭宣判,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被告人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定,前述三人作為長壽區警察,在2011年7月「打黑」期間,對重慶大業混凝土集團董事長呂劍實施刑訊逼供,致呂昏迷並被送醫院搶救,經司法鑒定,呂劍的雙側臂叢神經損傷,構成重傷。苟洪波負責此審訊工作,他指使但波、鄭小林等人對呂刑訊逼供。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但波系自首,鄭小林犯罪情節輕微。對三名被告人可分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遂做出前述判決。

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僅沒有任何公正性可言,甚至是一次明目張膽的縱容和鼓勵犯罪。

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234條或232條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換言之,就是如果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就應當依照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是致人死亡,就要按照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顯然,本案中三名警察的行為和後果,符合刑訊逼供致人重傷的結果,應當適用第234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那麼第234條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已有報導可知,被害人呂劍雙臂神經叢損傷,「符合牽拉所致傷害特徵」,這說白了,就是把人雙手捆綁或銬起來長時間吊著。這種行為,造成人身體的痛苦之重、時間之長,顯然是特別殘忍的。根據前述規定,即便是普通人實施的普通傷害,構成這種情節,也應該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前述有關刑訊逼供罪的法條還特別規定,刑訊逼供構成傷害的應當「從重處罰」,意思是在法律規定的幾個罰則中擇一重罰,即死刑或無期徒刑。

由此可見,苟洪波等三個警察以特別殘忍手段刑訊逼供致呂劍重傷,按照刑法規定,本應在無期徒刑或死刑中選擇適用,現在重慶法院居然判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判罰,已經不能用「文過飾非」來評價,簡直就是縱容犯罪、鼓勵犯罪、號召犯罪!

長期以來,中國警察的刑訊逼供不斷,除了其他眾所周知的原因,比如互相袒護、有罪推定作怪、司法功利主義指導等原因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機關對已經查實的刑訊逼供案件,一律都違反刑法的規定,網開一面,從輕處罰,這從心理上助長了部分員警的放肆心理,他們認為刑訊逼供反正是為了工作,即便出了事,也有法院罩著。在實踐中,除了重慶這個案子,很多已經報導出來的刑訊逼供案件,幾乎都是緩刑了之,哪怕是逼供打死了人,也都是輕判,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因為刑訊逼供打死人的警察被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死刑。在這樣的系統性縱容下,很多警察就有恃無恐了。

中國法院對刑訊逼供案的違法輕判,從根子上映射出中國司法機關的「專制思維」,即把民眾的合法權益和專政機關的工作對立起來,他們骨子裏認為,警察逼供,「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破案」,在政法機關的私利和民眾的合法權益之間,法院選擇了前者而不是後者,所以寧可違反刑法的明確規定輕判,也不願意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可以肯定,只要重慶法院這種判決邏輯和思維一日不終止,中國的刑訊逼供就一天不會消失。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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