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家偉:貴婦的特權與小販的人權

【新唐人2012年10月12日訊】 貴婦谷開來故意殺人可免死,而瀋陽小販因遭城管暴打,出於自衛而刺死城管一案,卻一審、二審皆被判死刑,目前尚等待最高法院覆核。兩案反差如此強烈鮮明,引起海內外廣大民眾的關注,也再次把中國十分糟糕的人權狀況暴露在國際輿論的審視之下。

凡專制政權都有個共同特點,就是只珍視保護權勢者的生命,而漠視普通民眾的生命,因此「民」被稱為「小民」、「草民」、「賤民」,而權勢者則是「大人」、「貴人」。中共自稱代表人民,但是他們最輕視民眾的生命;不僅如此,他們尚要喝民眾的血,其官越大位越高,就越蔑視民眾,喝民眾的血也就越多。他們都很「自覺」:官是統治者,民是被奴役者。所以中共將法律解釋為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他們就是要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力、利益,並用法律管制、鎮壓民眾。於此,谷、夏兩案是充分的體現。

夏俊峰是被「下崗」的工人,為謀生路,只能與妻子擺個小攤,賣點雞翅、烤腸聊以餬口。2009年5月16日,他們出攤時遇到城管「執法」——強行沒收他的東西。夏苦苦哀求無果,反被誣「抗拒執法」,先遭城管毆打,繼而被強行拉上車。夏俊峰被帶回城管分局後,一群城管人員對夏進行圍毆痛打,夏被打倒在地,但對方仍不停手。夏俊峰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自衛,用隨身攜帶的切腸刀刺死城管員兩名,重傷一人。中華民國的《六法全書》中強調:天理、國法、人情。即便是殺人重罪,也得推情度理依法而斷。中國刑法第二十條也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夏俊峰完全是正當防衛。

城管,既非軍隊也非警察,連公務員也不是,在法律上沒有執法權。但是各地政府自行招募「警力」,並非法授權「執法」,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執法隊」——城管。

按照憲法,執法只能由執法機構實行,行政機構無執法權。他們所謂的「執法」——罰款、沒收財物、抓人等等,其本身就是違法。城管人員良莠不齊,許多流氓、混混混跡其中,加之腐敗,許多城市中,城管實際上成了欺壓攤販、菜農的暴力團夥,百姓恨之入骨,稱其為「穿制服土匪」。瀋陽城管對夏俊峰的「執法」本身就是非法行為,何況還要群毆暴打。夏俊峰的行為屬正當防禦,然而中共的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夏俊峰敢自衛殺城管就是挑戰他們的政權,因此必須處以死刑。

反之谷開來,明明是蓄意謀殺,但由於她是政治局委員的夫人、「太子、公主黨」一族,當局即網開一面,對她「免死」,所謂的法庭審判完全是做戲,誰都清楚所謂「判決」來自最高當局,是事前就定好的。可見,中共的法律是為他們自己服務的,「判決」中所稱「有精神障礙」、「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悔罪」等完全是為其開脫的託詞。

首先,「判決」中以「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即薄瓜瓜,筆者注)使用威脅言辭,雙方矛盾激化」的理由對谷開來從輕發落。難道僅僅因為對方使用了「威脅言辭」,罪犯就可以殺人免死嗎?這是哪家的王法?是什麼特權?而夏俊峰被城管非法抓捕、圍毆,也不能反抗自衛。中共罵美國對人權有「雙重標準」,而中共法院對貴婦的「人權」(實則是特權)如此額外呵護,法外施恩,而對小販夏俊峰的自衛人權則視若無睹,請問這是幾重標準?其二,更為荒唐的是「判決」中稱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但同時又稱其「患有精神障礙」、「控制能力削弱」,二者自相矛盾,既然「完整」就該負全責。請問這「削弱」的標準是如何辨別、如何認定的?「削弱」到何種程度?還完不「完整」?純粹是隨意裁量,信口認定。經過這樣一番撲朔迷離、似是而非的文字遊戲,薄谷開來雖被判處「死刑」便「可不立即執行」了。

必須指出,這裡還有許多人不知道的黑幕。在中共的監獄系統中,一般死緩刑犯兩年後,如無特殊情況便改為無期或二十年有期徒刑。但這是對平民的,而對「谷公主」這樣的人,只要死刑當時未執行,不久就會改判為有期徒刑,接著很快就會以「保外就醫」等名義釋放。筆者更注意到對一般所謂「死緩犯」的判詞都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可對谷的判決連「緩期二年」都沒有——看來只要「風頭」一過,便會很快改判,接著就是「保外就醫」了。所以這判決完全是—場騙人的「戲」。

谷開來在宣判後,侃侃而談的「答謝詞」更把這幕「雙簧戲」推向了高潮。她說「我認為這個判決是公正的,它體現了法庭對法律的特別尊重,對事實的特別尊重,尤其是對生命的特別尊重」。太精彩了!中共特權階層的貴婦因伍德幾句「威脅言詞」就可隨意殺人,更可獲「免死」的寬恕。這對貴婦的生命當然是「特別尊重」。而小販夏俊峰在被城管圍毆暴打命懸一線時出於本能而自衛,卻得不到法律的半點「尊重」與寬恕,而必須要殺其頭以祭城管之「英靈」。這就是中國的多重「人權」標準,也是大陸人權狀況、黑暗現實的縮影。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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