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發有:二十幾年的血淚討房史

【新唐人2012年5月3日訊】曾祖母,莊松鶴。1924年在杭州市西湖區原定香橋39號,現在的著名風景區西湖楊公堤路知味館.味莊旁邊,修建了樓房3間、平屋8間,取名松鶴山莊。1953年,向杭州市房屋管理處登記執業。產權證:西人字0175號。當年,曾祖母患病赴上海就醫,不治身亡。1955年,杭州市房屋管理處先後四次通知父親繼承松鶴山莊房產。父親因生活窮蹙,無力負擔繼承松鶴山莊的登記所需付的契稅而沒有變更。1957年「杭州市人委(57號)杭辦字1104通知代管」,政府撥給省公安廳使用到90年代末,2009年杭州市房屋管理局出租給知味館、味莊。

1980年改革開放以來,父親初次寫信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申請繼承登記,尚無政策、法律。1983年國務院已頒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請發還由房管機關代管的房屋,必須證件齊備、無所有權糾紛,經審查核實後,才能發還」。松鶴山莊房產符合發還的條件,於是,父親屢次三番寫信到杭州房管局申請登記沒有音訊。迭次親臨杭州市房管局申請登記,豈知,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託辭暫時沒有政策,婉拒登記變更。1987年杭州房管局根據「《浙江省城鄉建設廳、浙江省僑務辦公室關於貫徹中辦發(1987)7號文進一步做好落實城鎮私房政策的通知》浙建房(1989)15號第四條規定:「對解放初期通過各種形式明確代管的其它私人房產,不屬於落實私房政策範圍,目前一般暫不處理。」(以下簡稱《浙建通知:貫徹中發辦(1987)7號文》)。這個時期政府對代管房產的發還暫停一個段落。待到1991年,浙江省又發佈了《浙江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辦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有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代理人申請發還由房管機關代管的房屋,必須證件齊全,無房屋所有權糾紛,經審查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此時,代管房產的發還有法可依。

為了維護松鶴山莊的繼承權,父親十幾年從不間斷至函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三番五次前來杭州市房屋管理局,要求依憲繼承松鶴山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不但沒有履行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每次皆以目前缺乏政策,在家靜候為由,行政不作為,矇騙當事人。1992年愁腸百結、積憂成疾的父親在病榻上囑告兒孫,莫忘合法私有祖產被政府強行佔有,務必繼續申張松鶴山莊的繼承權,永不放棄。須臾,銜恨撒手塵圜。我們兄弟倆含淚斂悲謹承父親遺訓,1992年開始致函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請繼承,被申請人一如從前,音信沉寂。申請人遂攜帶所有權證、贈與書等有效證據屢次三番來到杭州市房屋管理局依法提請繼承松鶴山莊,但被告裝愣充傻、老調重彈以目前代管房產沒有政策,搪塞蒙瞞申請人家人。我們家人又來到西湖公證處要求公證,公證處看了我們的證據後,欲依法辦理公證,誰知由於杭州市房屋管理局領導的干涉,再也沒有結果了。2004年《物權法》刊布,國務院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與浙江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辦法同時宣佈廢止。我們父子二代數家二十幾年申請與上訪,杭州市房屋管理局裝聾作啞,枉法瀆職蓄意隱瞞代管房產的政策真相,窒礙我們繼承登記松鶴山莊房產。

2009年7月16日,我們委託代理人,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請求杭州市房屋管理局履行職責,依法登記、變更鬆鶴山莊的所有權,杭州房管局又故伎重演,再次根據《浙建通知:貫徹中發辦(1987)7號文》為藉口,繼續阻撓家人繼承松鶴山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因不服對方決定,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訪局、浙江省政府信訪局要求行政復議,二級政府皆書面通知給予維持。

在萬般無奈又義憤填膺下,委託代理人狀告杭州房管局凌駕法律之上,濫用公權力。西湖區人民法院與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皆故意引用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研)發[1987]30號]作依據,該解釋公然牴觸、違背憲法。然而,法官耍弄文字遊戲,曲解司法解釋,違背法律牽強附會錯誤引用。裁定不予受理。根據《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根據《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與繼承權。《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我們不服法院的裁定,再次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歷經三年申訴、上訪。法官態度冷漠,強詞奪理,掩耳塞聽。根據《行訴解釋》第七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並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法院罔顧法律,閹割司法。

百姓在遭殃,西湖在嗚咽,法律在哭泣,錢江在咆哮,良好的行政、司法制度遭受不良行政執法者與法官三番五次的蹂躪與玷污,正義良知遭受黑惡勢力與法官的糟蹋與戲弄,公平道義遭受墨吏的踐踏與褻瀆。天理何在?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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