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命案被關16年 47年後等到無罪告知單

【新唐人2010年12月6日訊】2010年10月15日,是漳州雲霄縣和平鄉東方村桃斜自然村農民張石梭終生難忘的日子。



如今,張石梭獨自守著老宅,希望能在有生之年向國家索取一些賠償。

未破命案 民兵營長成嫌犯 一關就是16年

一切要從47年前的一起命案說起。1963年農曆五月初一,和平鄉桃斜村女子吳達春,在挑粽子回娘家途中遇害,被拋屍於和平鄉西安村路旁的公廁。案件在當年引起轟動,被稱為“挑粽”案。案發半個多月後,雲霄縣公安局的警察前往張石梭家中,拘捕了當時27歲、擔任村民兵營長的張石梭。

張石梭說,當時他剛從地裏勞作回家,身上隻穿一條大褲衩,警察到來後,說他殺了人,將他帶到派出所。他也是那時才知道,村裏有人被殺,而他被鎖定為嫌疑人。

“我跟死者都不熟悉,且案發那天我去鄉裏武裝部開會,還有人可以給我作證。”張石梭的解釋並沒能擺脫嫌疑,他被送去了看守所。

在被關押的那段日子裏,張石梭多次表示沒有殺過人,次次喊冤,但都沒有得到理睬。張石梭說,多次審訊後,辦案人員開始對他進行毆打,讓他“從實招供”,他為此絕食抗議。

“兩個牙齒就是當時被撬開的。”張石梭指著自己牙齒的縫隙說,絕食多天後,辦案人員雖撬開他的嘴,但也難以將食物灌進嘴中,隻好用打點滴的管子將粥湯灌入他的鼻孔。

張石梭說,痛苦之後,他決定“招供”,想以此終結自己的生命,但對辦案人員所問的一些作案細節,他卻對不上,很長時間後,他都沒有被判處決,“可能是當年有人也認為我被冤枉,才沒有對我進行判決吧”。

就這樣,張石梭一直被關在看守所,一晃就是16年。

1979年正月十五元宵節當天,在沒有出獄釋放證明的情況下,警察告知張石梭,他被釋放了。他在弟弟的帶領下,回到了闊別16年的家中。

“脫罪”之路 47年,三代人的努力

出獄後,張石梭還是住在原來的老宅,依然是以務農為生。

老宅的牆上,掛著張石梭年輕時穿著水兵服裝的照片。“當年被警察帶走的時候,我的模樣與相片上差不多。”張石梭說,從看守所回家後,他已40多歲了,年輕時的相片讓他深有感觸,遂找人掃描修複,並將相片放大掛於牆上。

說起“脫罪”之路,張石梭感慨萬千,從被抓到被放,從被放到“脫罪”,經曆了47年。在這期間,是他的父親、他和弟弟、兒子三代人艱辛努力的結果。

案卷卷宗找不到 連證實被關都難

張石梭在看守所期間,他的父親及弟弟到處奔走信訪喊冤,雖然他們如今都已過世,但在家中,還留著他們當年的信訪回複材料。

“可能是父親及弟弟到處信訪的緣故,1979年正月十五,時任雲霄縣公安局局長的張溪聰親自到看守所釋放我。”張石梭說,當時沒有辦理任何釋放手續,他要求給個理由才願意離開,但沒能得到答複,為此,他“賴”在看守所不走。隨後,他的弟弟被人叫到看守所,將他勸說回家。

離開看守所後,張石梭與父親及弟弟繼續到處奔走,希望討個說法,但一直沒能得到具體回複。其間,他的父親、弟弟相繼過世。

張石梭成家後,依然堅持討說法,然而,他能找到的人越來越少,當年辦案的警察已不在崗,死者的丈夫也另娶妻子,搬離村子。

“牢友”作證 他終得清白

為證明自己曾在看守所內呆過,張石梭幾經輾轉,找到曾因偷渡(注:當年叫“叛國罪”)與自己一起被關押3年的“牢友”方益平。現年71歲的方益平退休前是雲霄縣農業局的幹部。獲悉張石梭的遭遇後,他決定當張石梭的委托人,協助他討說法。今年下半年,方益平多次與張石梭前往雲霄縣公安局,證明張石梭曾被關押在看守所。8月15日,公安局受理他們要求還回清白、賠償損失的信訪事項。

兩個月後,公安局聯係張石梭,就信訪事項給了回複。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告知單(編號35062210088594)給張石梭的答複是:“你被拘捕、關押16年,是由於當時特殊曆史時期法製建設不健全所造成的。經複核,本案沒有充份證據證明你有犯罪事實,根據現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認定你有罪。你的訴求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索賠之難 法不涉及既往 想索賠無法律依據

張石梭說,他的兒子已20多歲,日前去異地打工,收入也不多,他經常為自己不能給兒子的生活提供一些經濟幫助而揪心不已。雖然洗脫嫌疑,但他希望能夠得到一些相應的經濟補償,改善家人的生活。

張石梭信訪時要求,公安局在證明他清白的同時,還要在省、市、縣媒體上賠禮道歉,為張石梭恢複聲譽,同時承擔侵犯張石梭人身自由權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2萬元。

“既然是清白的,卻又在看守所呆了16年,公安機關應該為當時辦錯案承擔責任。”方益平說,在媒體上道歉及賠償的要求,公安局卻不接受。他們前往雲霄縣法院提起訴訟,但該院以此事沒有受理權限為由,拒絕受理。記者問及62萬的索賠依據時,方益平說,這隻是他們的大致算法,要是受理索賠的話,雙方還有得協商。

對此,雲霄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稱,此事屬於“曆史遺留”問題,不便作任何回答。據該局知情人士介紹,當年的案件卷宗都已經找不到,事情又過去幾十年,警察隊伍已經換了好幾批,現今也沒人曉得他的事。接到反映後,他們做了相關了解,並按現在的“無罪推斷”原則,給出書麵答複,證明他清白。

雲霄縣法院有關人員稱,涉及國家賠償的訴求,需中級法院及以上法院機構才有權限受理,因此他們沒有受理。

福建方圓人律師事務所周純律師表示,公安局出具的告知單已算是給他還了清白,不過,根據“法不涉及既往”的原則,張石梭想走訴訟渠道解決的可能性已不存在,也就是說,想要索賠沒有相關的法律支持。“如果想要求雲霄縣公安局在媒體上致歉,那也隻能通過協商解決。”周律師說,而且,目前常用的法律法規也是近20年才健全的,最長的訴訟時限為20年,也就是說張石梭已超過訴訟期限。例如,《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12月31日出台的,按照規定,張石梭也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賠償。

文章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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