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最高檢自曝 貪官“被优待”七成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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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11月20日訊】(新唐人記者王子琦綜合報導)日前,中國最高檢察院自爆驚人數據,從05年至09年6月,被判決職務犯罪罪成的官員中,近七成人獲得免刑或緩刑“優待”,不用坐牢。輿論指民間各界對司法不公、對當局包庇貪官污吏等現象充斥不滿情緒。而最高檢新規,要求從明年開始,貪腐等職務犯罪的一審判決要“兩級同審”也遭到质疑,被认为是体制内的小小改变难以奏效,“形同虛設”。

近七成的職務犯罪者免坐牢

據最高檢公佈的相關數字顯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69.7%,而其中2006年最高,據2007年5月22日《檢察日報》報導,判處緩刑和免刑的比例高達95.6%。

據過往統計,該比率在2001年為51%,05年為66%,顯示逐年上升。而同期檢察機關的抗訴數量,僅佔已判決的職務犯罪案的2.68%,即幾乎不作反對。

這也就意味著,近七成的職務犯罪者最後都沒有真正坐牢,免刑和緩刑已然成為公職人員犯罪群體擁有法外特權的一種象徵。

《南方都市報》指,這些數據均表明,職務犯罪輕刑化已經將民間尤為痛恨的官官相護之積弊暴露無遺。

騰訊網發表評論文章“爲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一文指,職務犯罪的免刑緩刑率要比整體比率高30%。我國的非監禁刑(在我國主要指免予刑事處罰、管制、緩刑)適用比率整體上不超過40%。所以貪污、受賄比起盜竊等罪來說,不進監獄的可能真的要大很多。這有悖小孩子都會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職務犯罪輕刑化風越刮越猛

據《蘋果日報》報導,近年來,中國大陸各地輕判貪官的情況俯拾皆是。11月2日,內蒙古呼和浩特一名法官接受宴請、枉法裁判,被判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安徽蕪湖市反貪局局長潘政治,涉受賄包庇黑社會,被判受賄罪罪成,但亦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河南開封兩名官員,挪用20萬元扶貧款投資,上月雙雙獲判緩刑。人民銀行東莞支行行長等多名官員,將3000多萬元國有資產以買保險方式私分,各人獲利數萬至數10萬元不等,但仍能以緩刑逃過坐監,亦令外界嘩然。

《蘋果日報》還指,與貪污、受賄同屬職務犯罪的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更加嚴重,9成有罪的瀆職官員,免予刑罰或緩刑。在屢次造成嚴重死傷的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中,瀆職犯罪的被告人被“放生”的高達9成5。有官員在獲緩刑後乾脆棄官從商,大多數官員則在緩刑“洗底”後復官。輿論直指瀆職官員是緩刑制度下的“特權階層”。

檢察官楊濤認為貪官緩刑偏多的原因主要在於以下三點:第一,來自地方黨政官員的不法干擾和壓力,使得法院審判迫於壓力而從輕、減輕處罰,而檢察機關則放棄監督;第二,來自法院和法官本身的徇私、徇情裁判;第三則是,來自檢察機關的徇私、徇情,放棄監督。

一個不透明、公開的訴訟機制之下,職務犯罪的緩刑、輕刑化氾濫就是一個常態了。從地方和法院層面來說,地方法院沒有財務的獨立性,在財政上要受制於地方,受到掣肘之後難免就會“妥協”。而從法院內部來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而且法院習慣於內部審批,不習慣公開聽證,所以想要一個公開的監督機制也很難。

官官相護 “職務犯罪緩刑偏多”有悖罪刑相當

中國問題專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認為,接近七成官員瀆職卻毋須接受處罰,明顯是當局監督力度不夠,任由貪官濫用法律漏洞。他又直斥檢察機關、司法機關才是放生貪官的元兇:“明顯是官官相護,公權力沒有受到人民約束的表現。”

胡星斗昨日向《蘋果》表示,“官員一句話,就能造成幾個億、甚至數十個億的經濟損失”,因此職務犯罪可以是相當嚴重的罪行,不容輕視。但輕判一個官員,當中可能涉及檢方、法院等多方面官員包庇、說情,都是非民眾能夠知道的。

《浙江在線》評論員王國榮認爲,貪污受賄數万元給判個免刑,或者數額特別巨大至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也就給判個死緩,如此量刑尺度,甚至有對犯罪官員“網開一面”的嫌疑,自然廣遭詬病。很多地方對貪污受賄緩刑、免刑的金額早已成倍“漲價”,以至於許多被判刑的普通人暗暗“羨慕”一些官員緩刑和免刑的“待遇”。

王國榮指出,《刑法》中適用緩刑的,是可能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或者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而根據最高院1996年發布《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貪污、受賄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最高檢推新規 上下級同審

18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該規定明年1月1日起試行。

目前中國僅要求提出起訴的檢察院對判決進行審查。

最高檢官員表示,對於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或是檢察院與法院、甚至兩級檢察院之間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案件,檢察部門可組織公訴和偵查人員共同討論。

最高檢稱,新的審查制度標誌著職務犯罪形勢審判法律監督“由軟變硬”,將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

11月19日,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康日新受賄600多萬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康日新終身監禁,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情指康日新在04至09年間,利用擔任中核總經理兼秦山第三核電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職務升遷、就業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

法院昨日指,鑑於康歸案後主動交代受賄情節,認罪態度良好,並退還所有贓款贓物,因此判刑獲減輕。

網民指新規仍太寬鬆

大陸大批網民均認為最高檢的新規太寬鬆,由檢察院自己監督量刑形同虛設,應設置一個獨立的監察機構。亦有人建議從法律上收緊免刑、緩刑的適用範圍,並做出明確界定:“該死刑的就死刑,該重判的就重判!”

體制內現狀難改變

對於最高檢的新規定,胡星斗認為可能有小量阻嚇作用,但始終無法根治問題。胡星斗建議,一個由人民監督及舉報的完善系統,才是監督政府的最好辦法。

《南方都市報》發表社論指,最高檢此次發布的“兩級同審”,究其實質是以檢察系統的層級監督來補強同級司法中的疲軟態勢,並沒有能力改變一級司法機構遭受掣肘的現實格局。

“當一地司法機構的人財物都受制於地方政府,再要求司法能擺脫一地公權力的遊說和乾預,無異於讓法官揪著自己的頭髮離開地球。”社論指出, 這使職務犯罪的輕刑化處理依然留有餘地,難以做到徹底根治。而職務犯罪輕刑化的背後,其實是長期存在的司法難以獨立的問題。

“爲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一文還指,最高檢這次出台的新規不足以改變整個“生態圈”。在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受地方黨政控制下,而貪官在體制內博弈能力仍然特別強的現狀下,司法機關的許多工作機制改革實際上作用是有限的。更為重要的是,將這個問題置於大的時代背景下時,會發現官員輕刑化和富人可以“花錢買刑”一樣,其實都是有深層次的背景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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