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中國大陸瘋狂的暴力拆遷

【新唐人2009年12月16日訊】今天和大家談一下在中國大陸目前已經達到瘋狂狀態的拆遷。先是上海的潘蓉,用自製的燃燒瓶對抗拆遷隊伍。接著,在11月13日的時候,成都的女企業家唐福珍由於抗拒拆遷而自焚。在這事件之後,媒體又密集報道全國各地愈演愈烈的惡性暴力拆遷案件。

幾天之內在海外曝光的就有:北京朝陽區的拆遷、河北平泉強壓拆遷的時候,壓死村民。另外武漢市還有縱火逼遷等等消息。特別是成都的唐福珍自焚,當時所有在場的政府官員和警察都目擊了整個過程,自焚的唐福珍最終死亡,而他的親人卻全部被關起來了,所以引起了比較廣泛的討論。

多數意見集中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憲法〉還有〈物權法〉有衝突,認為這是地方政府和開發商與普通民眾爭奪利益所造成的惡果。目前已經有5位北大的學者,上書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這個〈拆遷條例〉進行審查,廢止或者是修改這個法規。緊跟著就有謠傳,說國務院已經啟動了〈拆遷條例〉的修改程序,很多人都認為確實是〈拆遷條例〉引發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這些對抗事件,甚至是惡性對抗事件,包括有自焚的,也有很多被打死的。認為〈拆遷條例〉的廢止或者修改是勢在必行。

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看看究竟這個〈拆遷條例〉在整個拆遷當中起的是什麼作用?廢止或者是修改〈拆遷條例〉能不能解決問題?

上位的物權法不敵下位的拆遷條例

由於有修改的謠傳,說國務院已經啟動了修改程序,就有人到國務院法制辦去提了問題,問〈物權法〉生效以後,〈拆遷條例〉是不是廢止。在這個網站的在線互動欄目裡面,國務院法制辦的回答是,2001年6月13日發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效,也就是說,官方並沒有任何一條消息足以確認國務院已經啟動所謂〈拆遷條例〉的修改程序。

和〈拆遷條例〉相對的是〈物權法〉。因為這個〈物權法〉不管它有多少細節,有多少規定,其實它一個最基本的內容,最基本的性質就是要保護個人財產。所以在〈物權法〉制訂的過程當中,才被一些人說成是里程碑式的法律而受到了歡呼,好像政治文明有了一個大的進步。

因為1949年中共統治中國以後,它首先就是沒收個人財產。因為所謂共產主義它最大的特徵就是財產的公有制,而按照中共的說法,資本主義的主要特徵是財產私有制,這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個根本區別。而中共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性質就是以公有制為主要特徵,所以當〈物權法〉規定保護個人財產的時候,就被一些人說成是重大的進步了。

〈物權法〉,剛才說它的基本涵意就是要重新保護私人財產。之所以說重新,是49年以前的政府政權都是保護私人財產的,而共產黨並不保護私人財產,那麼現在〈物權法〉又說要保護私人財產了,所以說它是重新。〈物權法〉是人大通過的,人大是立法機構,所以立法機構立的法,在法律當中應該是比較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人們說它屬於上位法,而〈拆遷條例〉有人說是屬於下位法。

下位法應該服從上位法,也就是說在〈拆遷條例〉和〈物權法〉相衝突的時候,特別是涉及到私有財產的時候,〈拆遷條例〉應該服從〈物權法〉。

〈拆遷條例〉不是立法機構立的法,而是國務院的條例。中國有很具中國特色的叫法,叫作「法規」,它是屬於行政法一類的行政法規。如果說行政法規可以作為法律來對待的話,那麼就不需要人大這個橡皮圖章來作為表面的立法機構了,之所以要有個立法機構,說明這個立法機構立的法和國務院的條例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嚴格的說,行政機關只有根據〈憲法〉和現存的法律才能夠制訂行政法規,而國務院的法規,有的是把它細化了,有的是具體說明了。

但是如果我們去看國務院的〈拆遷條例〉,它沒有援引一條現存的法律或者是〈憲法〉的條款,為什麼?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上位法律可以作為〈拆遷條例〉的依據,所以嚴格的說,它是屬於一種非法的條款。

在城市拆遷的時候,它牽涉到幾個大問題,第一個大問題也是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城市的土地所有權問題,特別是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因為大規模的拆遷和重建,現在很多公寓房子幾乎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是在以前,城市很多居民擁有的房子都是私產,是個人財產。

根據旅居德國的學者王維洛,他一直是研究三峽問題的,但是他對城市土地所有權也有過研究。他曾經發表過一篇文章,他注意到在1982年以前,所有的中國〈憲法〉的版本,甚至包括1954年的〈憲法〉,城市居民私人房屋的土地所有權一直在私人手裡面,沒有一個版本的〈憲法〉規定城市居民所居住的房子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所以它不歸國家所有。

但是到了1982年修改〈憲法〉的時候,在1979年〈憲法〉的基礎上就悄悄的塞進去一句話,也就是在第10條中,說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王維洛把它叫作一場「無聲無息」的土地革命。也就是說在一夜之間,中國城市的房主就失去了他們所居住的那片房子底下的土地所有權。

當然在這裡有一個立法程序的問題,王維洛談到說,這麼一個重大的事件,居然沒有讓全國這麼多城市私人房屋的擁有者進行討論,甚至沒有通知他們,只是到了最近這些年,當拆遷變得越來越嚴重的時候,人們才意識到1982年〈憲法〉的那一句話讓他們在面對著強制拆遷的時候,幾乎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基礎。今天我們這裡不討論立法程序的問題,我們談什麼呢?我們談一下,城市拆遷的驅動力來自何方?為什麼怎麼也禁止不了?

拆遷的驅動力是什麼

要說這個驅動力的話,我們當然要談到,最早的時候誰考慮到了城市土地的所有權的問題?因為1982年〈憲法〉在改動的時候,絕大部分中國的普通民眾根本就沒有意識到,將來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會是個大問題,甚至很多人都一直以為,自從中共1949年奪取政權以後,城市的土地就變成國有的了,事實上並不是的。

所以有人在82年修改〈憲法〉的時候,就想到了城市土地所有權將來會是一個大問題,而悄悄的把它改掉了。我認為它的起源就是「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這個思路,這一部分人當然就是有權力制訂法律,有權力制訂政策的人,而他們只會考慮到將來他們自己的利益。所以這就是中共整個系統所考慮到的,在制訂法律和制訂政策的時候,有相當程度就對有權勢的人、有權力的人傾斜,包括1982年〈憲法〉對城市居民土地的掠奪。

另外一個,大家還記得的就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開始改革開放的時候,有一個價格雙軌制,各種物品都有一個按照原來計劃經濟的那個價格,另外一個是市場價格,這兩個價格差距很大。人人都知道,能夠拿到計劃價格的是有權力的人、有權勢的人。他們拿到的這個計劃價格以後呢,立刻可以拿到市場上去,變成市場價格。

他們甚至都不要動手,貨物都不用離開倉庫,只要把批號轉一轉手,馬上就發大財了。這個雙軌制,很明顯的就是為了讓一部分人通過這種價格的差距來發財,當時有很多人批評,但是事實上卻制訂出來了。所以這種政策的制訂,實際上是一開始就有對權力傾斜的傾向。這是在制訂法律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了。

第二部分人是在城市拆遷中能夠得益的,是土地和房地產整個大的系統的一個利益鏈,在這個利益鏈裡面,包括房地產的開發商、地方政權的財政收入。我們知道地方政權的財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土地的轉讓來獲得的,而且除了地方政權的財政收入以外,還有地方官員的個人利益。

另外,靠土地開發賺錢的,那就不僅僅是地方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員,還包括他們的親屬、他們的家人,和他們所組織起來的利益集團。這個例子就太多了,最典型的就是上海靜安區東八塊的土地後來引發了周正毅集團和陳良宇等上海幫的利益集團。這些人的個人利益,他們所依賴的政權的利益,最終是要通過房地產來實現的。

因為土地你賣來賣去,最終如果不落實到房地產的話,那麼它是不會有收入的。所以在房地產的開發過程當中,必須做的一點就是拆遷。只有拆遷,才有可能去開發新的房地產,才能把地價真正炒高。所以它是個必須的前提,而在拆遷當中就牽涉到了這麼多利益集團。

除了個人集團和地方財政以外,中央的利益也和這些緊密相關。大家知道在稅制改革以後,中央就拿走了各地財政的最主要收入,而各地地方財政怎麼辦呢?地方財政除了地方企業的稅收以外,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就是對買賣土地的依賴。所以地方政權它可以去批土地可以賣土地,這樣的話,就補貼了地方財政,有很多地方甚至40%都靠買賣土地,這個收入甚至占50%的地方財政收入。

中央為了保證自己有足夠的財政收入,要能夠不讓地方政權阻止中央到地方拿錢的話,中央就必須允許各個地方自己想辦法搞錢。讓它搞錢就要讓人家放心的去搞錢,所以在政策上或者是制訂法律法規上,就要給地方提供方便,提供一些優惠讓它們通過買賣土地去搞錢,也就是中央給政策,讓地方自己搞錢去。

我覺得國務院的〈拆遷條例〉就是專門為地方能夠通過土地來滿足地方財政要求而設立的。所以〈拆遷條例〉在拆遷的過程當中,為拆遷這一方提供法律依據和執法的依據,奠定了一個法律法規上的基礎。

另外還有一個,我把它叫做「GDP壓力」,就是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的壓力。因為文革以後,中國的經濟基本上是崩潰了,當時華國峰出訪伊朗最主要的目的實際上是去借錢。人民同時也厭倦了階級鬥爭,中共在文革以前,從49年到文革這一段時間,它的執政的主要的理由,就是執政的合法性,就是毛澤東的繼續革命的理論。

但是文革以後,革命就不能夠再成為它執政的合法性的理由了,所以這時候就開始搞經濟建設。也就是說在11屆三中全會當中提出來的所謂黨的中心工作的轉移,實際上就是以經濟發展作為新的統治的合法性基礎。

那麼什麼是經濟發展的指標呢?這麼多年來,GDP就成了經濟發展的最主要的指標,也成了各級官員政績的主要指標。在GDP增長達不到要求的時候,為了完成中央規定的百分比,像8%或者10%發展要求的話,就必須加強政府主導的基本建設。所以這個基本建設成為GDP每年增長率的主要的補充手段。而各種政府主導的基本建設,它的必要前提也是土地。這就是為什麼在很早的時候,1982年的時候,就把城市的土地悄悄的轉移了主人。

這種快速增加GDP的思路,也體現在這一次席捲全球的金融和經濟危機當中。在這一次經濟危機當中,中央拿出了4萬億人民幣,大規模的刺激經濟計劃,再加上各地配套的又有十多萬億,其中有72%投資於基礎設施建設。

這個基礎設施建設,確實使中國的GDP又保持了一定的速度,有的人甚至說中國已經最先走出了衰退。這一部分,為了保持讓大家能看到經濟發展的速度,這個投資於基礎設施建設的基本保證也同樣是要獲取土地。因為這些建設都必須在土地上建設的,而已經建設好了的土地是不能再建設的,所以只能去找那些還沒有建設好的土地。

大家知道,最近迪拜發生了一個危機,由於迪拜的發展模式就是借貸,通過借貸來投資房地產。其實和中國很多城市的發展方針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是什麼呢?不同的是迪拜是在沙漠當中建設的;而中國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區進行建設。所以中國比迪拜至少要多出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它要建設的土地上原有的居民怎麼辦。只有一條路,就是拆遷。

互相矛盾的法律法規共存奇觀

我們現在看到很多人在討論說,〈物權法〉為什麼敵不過〈拆遷條例〉。由於中國的法律法規在制訂的過程當中都是有目的的,都是有針對對象的,只是在制訂的法律法規裡面,不能夠把它明確的指出來而已。但在實施的過程當中,就留下了可以讓他們去針對性的執行的規則,或者是潛在的規則。〈物權法〉的出籠,並不是因為要尊重全體人民的私有財產,而是因為新的權貴階層,他們靠掠奪所得到的巨大財富需要法律來保障。所以〈物權法〉很快就制訂出來了,這並不是對所有公民私有財產的承認。

如果說承認所有公民私有財產的話,那麼一個政權它的政策應該有連貫性,也有回溯性。就是說承認公民私有財產也就是必須承認以前對公民私有財產的掠奪是不正確的,所以首先就應該歸還地主的財產。即使不歸還他的土地的話,也應該歸還他的財富和他的房屋產權,也必須歸還資本家的財產,也必須歸還原來城市裡面經租房房主的財產。但顯然中共並不打算做這一點。

〈物權法〉僅僅是為新的權貴階層,也就是新的中共權貴階層量身訂製的,而不是為全體公民制訂的。而〈拆遷條例〉則是針對基本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當中將要受害的、將要被拆遷的那些普通民眾,不是針對權貴們的。因為權貴們的房屋即使是在被拆遷之列的話,他們也能夠得到足夠的、超值的補償。因為補償金都是他們定的,所以拆遷不會影響到他們的基本利益。

而如果民眾用〈物權法〉作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利益的時候,就會發現有一個現成的〈拆遷條例〉,也同樣被認為是法律、法規,可以阻止他們用〈物權法〉作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利益。本來,這是兩個完全互相對立的法律、法規,顯而易見的,〈物權法〉和〈拆遷條例〉肯定有一個是不合理的,不是〈物權法〉不合理,就是〈拆遷條例〉不合理,所以兩個當中,一定應該取消一個。

為什麼會允許兩個同時存在呢?因為有人可以利用這兩個同時存在的法律、法規,兩頭通吃,既可以用〈物權法〉來保護自己已經得到的財產,又可以用〈拆遷條例〉來繼續掠奪他人的財產。這只有當權者能夠做到,而普通民眾,他既不能用〈物權法〉來保護自己,又不能用〈拆遷條例〉來抗拒拆遷。所以這個看上去是互相矛盾的法律、法規,是人為的為了讓有權力的人可以獲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而蓄意製造的。只不過這兩個法律法規,只有一條的話,有權力的人還不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益,必須兩條都使用才可能做到這一點。

那麼這個爭論很多,一直爭論到新華網和央視都捲入這個討論當中去了。央視有一個特約評論員,他在節目當中就解釋,說城市拆遷房屋管理條列,引入了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政府這三方的關係。他怎麼解釋呢?他說,被拆遷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那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但拆遷人可能不一定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所以他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會強行用各種方式來拆遷,這個說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

事實是被拆遷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這個沒有錯。但是政府並不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因為政府在進行拆遷以後,所進行的建設,就像上海的東八塊。現在還不僅是上海的東八塊,各地的建設都是這樣子,絕大部分和公眾的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甚至於間接關係都沒有。政府並不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拆遷人也一定不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在絕大部分的拆遷當中,政府一定是和拆遷人一致的,有的時候,政府自己直接就是拆遷人。就像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發生的時候一樣,拆遷唐福珍房屋的是政府。

其實,這在〈拆遷條例〉裡面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拆遷條例〉第6條裡面就說,主管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審批房屋拆遷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也就是說是政府的房地產部門或者政府,由它來批准誰的房子要拆遷。第9條是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就是政府是可以去強制拆遷的。第14條裡面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補償的形式和金額等等,經過協商以後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了,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來裁決。

在這裡你可以看到,在條例裡面規定,政府既是決定拆遷的,又是組織拆遷的,如果發生了爭議以後,它還是裁決人。在這裡被拆遷人是沒有任何機會的,因為沒有一條規定,沒有一個機構是能夠站在他這邊或者是站在中間來幫助他。

五星紅旗不是保護被拆遷戶的

所以,當被拆遷人手裡拿著〈物權法〉,就像這一次,成都的唐福珍所做的那樣。當她手裡拿著〈物權法〉,當她背後插上五星紅旗的時候,(因為她在自焚的時候,她的後面還飄著她插上的一面五星紅旗),她的失敗已經是注定了的。因為拆她房子的,就像我們剛分析的一樣,正是這個五星紅旗所代表的中共政權。還有的時候有在這個政權庇護下的開發商拆遷者,在拆遷的這一方,他們有法律的依據,有〈拆遷條例〉,有拆遷後面的巨大的利益集團,有政府在他們的背後,有執法機構站在拆遷的這一方來幫助暴力拆遷。

她所拿的武器–〈物權法〉和所謂的五星紅旗,就是來拆遷的這整個集團,各種各樣的利益人物所依靠的政權和力量,這個五星紅旗就代表著拆遷她房屋的那些人的利益和那些人的勢力。

孫志剛被打死以後,我們大家都知道,有人上書取消了收容制度。但是唐福珍自焚卻不可能取消拆遷,即使有可能修改〈拆遷條例〉,也不可能改變現在這種拆遷的狀態。強制拆遷,大規模的侵犯被拆遷戶的利益的情況,是不可能改變的。

全國的拆遷狂潮,只會有增無減,根本的原因就是整個統治集團,從政策的需要,GDP發展的需要,政權合法性的需要,一直到最基層的各級官員的個人利益的需要,個人消費的需要,都太需要拆遷了。

唐福珍自焚,我認為是一種表態,但是這種表態犧牲了自己卻不可能達到任何效果。最好的表態,最有效的表態是告訴那個代表拆遷她房屋的利益集團的中共,告訴它,我已經認清你了,我不再承認你了。所以這一把火,應該是燒在那面五星紅旗上,告訴它,人民和你不是一邊的,用這種方式來表明自己的觀點和立場,我想比什麼都有效。好,謝謝大家。

(據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橫河評論》節目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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