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郭泉案辯護詞

【新唐人2009年8月11日訊】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國法律,我們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權益,人格尊嚴,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特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

(特別申明:辯護人對郭泉案件事實只提出法律評價,不涉及政治上的評價)。

基本觀點:辯護人完全不同意起訴書指控的所謂郭泉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兩辯護人經認真調查研究後,得出的一致結論是,從犯罪構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無罪的,應立即無罪釋放。

76年前,也在江蘇,章士釗為陳獨秀危害民國案辯護詞中說,“政府不等於國家,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只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半個多世紀過去,這個辯護詞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過,76年後的辯護人想加上一句,“執政黨不等於國家政權”,以言論批評、甚至抨擊執政黨、政府的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郭泉試圖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如果指控一介書生試圖以和平方式來推翻擁有幾百萬軍隊和警察,擁有核武器的世界強國的國家政權,顯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 國家政權難以和平顛覆,郭泉涉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國家】 國家政權是指甚麼?國家是領土、人民、政府、對外主權的混合物[1],如何顛覆?能被誰顛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對亞歷山大大帝說,你看征服者來,去,何曾對這塊土地帶來甚麼?作為一個領土、人民、政府、對外主權的集合體,理論上是無法進行顛覆的。不管你如何定義顛覆這個詞的意義。

【政權】政權是甚麼?政權是統治一個國家的權力。這種統治權是由國家機構代為行使,國家政權機構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本身及擔任國家機關的政務官員和事務官員。這個統治權,在中國封建皇朝,這個權力屬於皇帝,所以稱之為家天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濱,莫非皇臣。”

【主權在民】在現代國家,這個統治權力屬於人民。無論是美國的we people(我們人民),還是中國《憲法》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機關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力,他們本身只是受託人,而不是他們本身就產生、擁有的這個政治權力。我國78憲法把公民權利和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前,就說明瞭這一點 。因此說要顛覆這個政治權力,無論是意圖顛覆人民對國家的主權,還是顛覆國家機關,唯一的路徑就是違背人民的意願,使用暴力征服人民,從而變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獨裁,將人民從主權者的地位變成被統治者。這就是章士釗所說的:“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用其他方式如欺騙的方式是難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國一貫的說法,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擁有主權,還是皇帝擁有絕對權力。

【民主選舉】如果人民通過民主方式更換政權機關中的政務官,那麼這種方式,可以稱之為民主選舉。如國家領導人更換。如果人民通過民主的方式要求改變政權機構的設置,那麼這種方式,可以稱之為政治改革。如修憲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如果人民通過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壓自己的暴政,可以稱之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果不是人民通過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分人通過暴力(政變、武力)掌握政權,這是征服(如滿清)或軍政(如北洋軍閥)。這些統治者不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稱之為革命 。這是歷史書上的常識。

【顛覆】顛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將對像倒置,引申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無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況是擁有數百萬軍隊的國家政權。

【結論】因此,不僅理論上無法顛覆國家政權,而且行為上也不能顛覆。這個罪名顯然是無法用和平的方式來觸犯的。而郭泉一介書生,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一人對13億人,以一介書生對抗數百萬雄兵的核國家,顯然是不可能的。公訴人可以說,本罪是行為犯,不論結果,但是,如果這個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我們說不構成犯罪。郭泉寫的新民黨黨綱中明確寫明,不用武力,不建軍隊。這就更清晰地表明瞭——郭泉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類比】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政權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來行使公共智能的機構,只是公民權力的受託者。其關係猶如委託人和律師的關係。郭泉作為委託人,隨時可以解聘委託律師。人民也可以隨時更換國家機構和執政者。人民是業主,業主大會是小區管理權的主權者,業主委員會是選舉的,物業公司是受聘用的。業主大會有權解聘物業公司。

【人民的監督權】人民建立國家政權,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人民建立國家政權,是部分讓渡自己的權利,來行使公共職能。為了防止國家政權墮落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監督、制約、選擇、罷免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級官員的權利。首先,人民通過憲法規定,讓一些國家機構來監督另一些國家機構。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選票更換國家執政者的權利。再則,人民個體保留了諸多權利,如言論自由權,這是人民未讓渡給國家的權利,用來防止政府矇騙民眾,用以表達自由意志等等。人民個體還保留了結社的權利。以結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興趣的事情,乃至結成政黨,通過人民的選擇,取得執政地位。這些原則都可以在我國憲法中予以確證。

【暴力革命】如果執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會失去合法性。人民會用選票更換執政者,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人民不能用選票或者其他和平方式更換執政者,那麼,這個執政者必定是獨裁者。當人民無法忍受少數人的獨裁統治又無法用和平方式更換執政者時,這時,就會發生暴力革命。

我們認為,以上這些原則是基本的政治常識,也是基本的政治倫理。我們對郭泉案的辯護意見,將在這樣的常識下展開。

2.國家政權是指人民對國家政權機構的控制,郭泉並無顛覆人民對國家機構的控制的主觀目的。

即使國家作為修飾詞,修飾政權,即試圖顛覆的對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從所有郭泉的文章來看,郭泉明確表明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見民主先聲第52、53、57、79、84、92、340),郭泉從來沒有試圖顛覆上述國家機構,無論是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地方各級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郭泉沒有這個主觀意圖,而郭泉是要求用多黨競選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選擇執政黨,並無摧毀舊的國家機構,重建新的國家機構的目的。

3.和平方式無法顛覆國家政權,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導的是競選方式,並無武力顛覆之意。

和平方式無法顛覆國家政權。首先顛覆的意思就是將對像倒置,(漢語詞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 從來沒聽說過和平方式能顛覆國家政權的。即使不流血的顏色革命,那也不能算顛覆國家政權,只能說是執政黨的更換,國家機構並未更換,更未顛覆。要是顛覆了國家機構,誰能執政呢?誰又能用甚麼方式管理國家呢?更換執政黨,更換的是決策官員,而不是事務官員,猶如公安部長換了,而下面的公務員是不會換的。

再認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國家機關,或許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並在奪取政權後,全面拆毀原有機構,重新建設新的政權機關。如中國共產黨奪取政權一樣。這樣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對的。試想,單拿中央軍委來說,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領導有數百萬軍隊的中央軍委,豈非痴心妄想?

漢語顛覆之意,是將對像倒置的意思,推翻,是將對像推倒的意思。我們是無神論國家,不相信特異功能,從來沒聽說過,用言語、文字就能將對像倒置、推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別人說說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為,從未涉及到武力,何來顛覆之說?郭泉所寫的新民黨黨綱中明確寫明,不用武力,不建軍隊。就清晰地表明瞭這一點。

第二、社會主義制度內涵是一種發展中的內涵,郭泉主張的是民主社會主義,其主張也是社會主義的一種,都是社會主義範疇,就不存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和行為。

1.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斷變動中的制度,從建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一直在變化發展。

我國54憲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還有資本家所有制[2]。我國的75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實行計劃經濟[3]。82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是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4]。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5]。

從憲法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定義的變遷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昨天堅持認為是真理的社會主義定義,隨著歷史的發展就會被超越,否定。鄧小平同志的社會主義理論是開放的社會主義,而不是殭化的社會主義。我們曾經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為神聖不可侵犯,當時的投機倒把罪,不就是現在所有成功商人的必備功課嗎?私有經濟曾經被認為是資本主義的尾巴,而今,這些曾經的“投機倒把者”、私營企業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評為優秀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嗎?難道我們不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社會主義制度嗎?鄧小平說過,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這些對社會主義的解釋,放在文革中,不都成了走資派。到底誰錯誰對,誰得益,這個是非標準誰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聲文章主張的內容也稱是社會主義制度,只不過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傳社會主義就不存在推翻社會主義之罪。

郭泉主張的是民主社會主義制度,只不過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們憲法的核心。因此,其認為也是社會主義的一種,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社會主義,何曾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制度,一種經濟模式。

在郭泉的文章和行為中,明確提出要消滅剝削,也並無和社會主義制度相違背之處。如果說,現在仍有剝削制度,是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那也不是郭泉讓它們重生的,因此,我們不能以狹隘的眼光去理解社會主義概念。作為司法工作者,更應當從法律條文對社會主義的定義去認定社會主義制度,而不是殭化、機械理解社會主義。

3.社會主義制度內涵不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經濟制度。

憲法序言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這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只是一種經濟制度,不包括政治。

憲法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就包括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這就很明確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不是反對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起訴書指控郭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成立,郭泉無此主觀目的,也無客觀行為。按照犯罪構成,郭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和諧社會不應該搞文字獄,郭泉的主張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為幾類,一類是涉及新民黨黨章、黨務黨建大綱等﹔一類是描述自己經歷的文章﹔第三類是對時事的評論﹔其核心思想是,宣傳多黨競選的民主社會主義思想,批評、反對中國共產黨搞“獨裁”。

1.郭泉提倡的多黨競選本身不違反人民民主專政原則,多黨競選也可以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形式,是人民選擇執政黨的不同方式。

憲法規定的人民民主專政並沒有規定執政黨的產生方式。憲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根據權威學者理論及邏輯,憲法法律的效力存在於憲法主文。如果說憲法序言也是法律,那麼誰又能違反憲法序言第一句: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這一描述事實的語言,誰又能違反呢?這是基本的法理常識。
其次,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領導方式,這只是現階段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形式,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長期存在和發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黨競爭並非就不是今後的選項,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發展多黨合作方式為多黨競爭加合作,當然一切取決於人民。這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

多黨競爭,並不排斥多黨合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多黨制,雖然在一些時候是競爭關係,但是,在更多的時候是合作關係。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說,要當諍友。說好話的未必是對你好,和你競爭的,未必就對你不好,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為甚麼用到政黨上就變成顛覆政權呢?

2.黨不是國家政權,反對共產黨法律上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無論在憲法還是全國人大的網站上,共產黨不是國家政權。反對一個政黨,哪怕是執政黨,也並不能推出就是反對政權,起訴書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所批評的黨政不分思想。辯護人想問一句,到底是公訴人對,還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錯了?如果執政黨就是國家政權,那麼,請問要國家機構又是甚麼?如果中共中央總書記就是國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國家主席呢。反對共產黨就是反對國家政權的理論,就是黨政一體的理論,恰恰是中國共產黨自己都要反對的。

其次,觸犯本罪是要既顛覆國家政權,又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如果人民選出的新執政黨也是搞社會主義制度,本罪就無法構成。

3.反對執政黨“壟斷執政”的方式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首先,據郭泉文章及言論,郭泉並不反對中國共產黨,其反對的只是中國共產黨的“獨裁”行為,郭泉要和中國共產黨競爭,由人民來選擇執政黨。那麼,事實上,中國共產黨獨裁了沒有?憲法講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如果沒有獨裁,郭泉反對的是一個虛假的現象,有甚麼社會危害性?又如何能顛覆國家政權。

其次,郭泉反對中國共產黨的所謂獨裁行為,其實從邏輯上來說,他不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只是反對中國共產黨所謂壟斷執政黨的行為。

(鄧小平說過:如果中國有朝一日變了顏色,變成一個超級大國,也在世界上稱霸,到處欺負人家,侵略人家,剝削人家,那麼,世界人民就應當給中國戴上一頂霸權主義的帽子,就應當揭露它,反對它,並且同中國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產黨真的有一天搞獨裁,按照小平同志說的,郭泉也沒錯)。

4.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但是,選擇執政黨的權力在於人民,郭泉所說的多黨競選在理論上和人民民主專政不相違背。

中國共產黨其執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執政,其執政的方式是通過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來實現的。關於第一句話,胡錦濤主席說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邏輯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國共產黨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國共產黨就會變成在野黨。第二句話,中國共產黨本身並不是國家政權機關,而是通過對政權機關的領導,在憲法法律框架下行事。黨通過向政權機關推薦候選人,政權機關、尤其是全國人大通過選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確認,執政黨才能發揮領導作用。因此,反對執政黨的行為,和反對政權機關是不同的事情。因此,執政黨如果無法通過政權機關的確認,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確認,執政黨本身就會變成在野黨,這就是胡錦濤主席所說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義。如果多黨競選導致中國共產黨變成在野黨,那是人民的選擇,而不是郭泉的選擇,郭泉一個人,何德何能指揮人民,如果人民選擇了多黨制,憑甚麼要郭泉來承擔這個責任?
請合議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郭泉反對的是執政黨的“獨裁”,其針對的是黨派的行為。我們不論其反對的是否是正確,但可以肯定其反對的不是政權機關本身。從邏輯上說,郭泉的行為和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無關。

反對專制、獨裁等言論,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新華社社論多次提出,應該是不存在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郭泉沒有這樣的犯罪事實,因此不構成犯罪。

5.提倡多黨競選即使錯誤,也只是理論上的問題,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
近期國家領導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駁多黨競選理論,認為,這個理論是錯誤的。這都是在郭泉入獄之後進行的。況且理論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如果說提倡多黨競選是犯罪,那就無需進行理論批判了,倒過來,既然是理論批評,那麼就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範圍。學術無禁區,這也不能構成犯罪。
多黨競選不會導致中國共產黨失去執政黨地位,根據憲法三個代表理論,中國共產黨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會選擇共產黨。郭泉提倡的多黨競選理論,在實踐上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構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寫發佈的新民黨黨章和黨建黨務大綱只是文章、所謂非法組織新民黨、積極發展黨組織和成員的行為並不存在,郭的行為屬於言論、結社自由範疇,其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1.首先,新民黨黨章和黨建黨務大綱只是一個綱要文章,且內容並不違法。

郭泉的文章無非就是鼓吹宣傳多黨競選的民主社會主義,組織新民黨的行為無非是發佈了一個理念,並無真正的組織行為。如果寫文章就構成犯罪,豈不是古代的文字獄。 胡耀邦總書記也說過:今後我們要廣開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1945年7月,毛澤東與黃炎培的談話:“我們已經找到新路, 我們能跳出這個週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學顧肅教授的公開文章中說,有所選擇、競爭和比較,才是真正的民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該有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我們應該維護憲法,維護它的每一條,維護它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正當權益,維護民主與法制。

2.郭泉沒有非法組織政黨的行為。

起訴書指控郭泉非法組織政黨,那麼,請問,我們國家有合法組織政黨的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嗎?如果郭泉想組黨,可以去哪裏合法申請組織一個政黨?如果說都不能合法組織政黨,那麼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又是甚麼?我們無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組黨?

3.新民黨不是一個有組織的政黨。

再次,孔強、王喜強的證言無法證明郭泉有組織行為,郭泉任命他們做省黨部主席。按照新民黨黨章,這種不是組織行為,無非讓他們散播理念,並無其他意圖,其次,認同理念而沒有上下控制系統不屬於組織。試問,公訴人能提供一個正式的新民黨成員名單嗎?能提供新民黨黨主席和省主席之間的組織方式嗎?如果說,郭泉認為的,認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黨成員,這只是思想傳播而已。組織是要雙向的,沒有成員和成員之間的互相認可,光一個人說你是我的黨員,就不是組織。試問,孔強同意沒有,王喜強同意沒有?更何況郭泉與孔強、王喜強連面都見過。《現代漢語詞典》第1820頁解釋組織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有一定的系統性或整體性[6]。郭泉的新民黨並無有這樣的形式和功能。相反,公訴人提供的至少三個以上證言明確證明,這些和郭泉有接觸的的人都認為新民黨不是一個實際存在的政黨,只是一個網絡黨。

辯護人認為,郭泉的所謂新民黨只是一個理念的政黨,誰認可了,無須任何手續即可成為黨員,無須手續,即可以不成為黨員,誰都可以成為黨部代主席,這種黨,根本沒有甚麼組織紀律,入黨手續,如果將其和中共共產黨的黨章和組織比較,這根本無法算一個現代政黨。

4.在中國國土上,組黨未必犯罪。

首先,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組黨就是犯罪,相反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結社自由。其次,如果說,在中國的國土上成立除中國共產黨和8個民主黨派之外的政黨就是犯罪,那麼請問,在台灣、香港的那麼多政黨,他們是不是在中國領土內,他們是不是政黨?為甚麼連戰、吳伯雄、陳菊等來,我們中國共產黨領袖還要親自迎接這些非法組織的領導?為甚麼不把他們繩之以法?顯然,在中國的國土上還是有結社自由的,哪怕這個黨只有一個人。既然能在國賓館設宴迎接國民黨的吳伯雄,那麼就不能以組黨為由在法庭上審判新民黨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過互聯網策劃民主革命藍色運動,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動。這些都是涉及宣傳所謂民主理念,並無社會危害性,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1.民主藍色革命運動只是一種理念,並不違法,不構成犯罪。
請問郭泉這個民主革命藍色運動、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證據證明有任何響應,又有甚麼實際社會危害性,如果一個人寫一篇文章都構成犯罪,我們和明、清時期的文字獄又有何區別?

藍色民主運動,所說的就是民主方式變更執政黨。我們憲法也認同民主,從毛澤東到胡錦濤都說民主是個好東西,為甚麼郭泉宣傳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權更換執政黨?如果有,那麼郭泉就沒錯。另外,這藍色民主運動號召大家佩戴藍色的領帶,手帕等,這只是一個行為藝術,更名沒有甚麼顛覆國家政權的意思,推廣民主理念,何罪之有?

2.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個理念,並無社會危害性。
郭泉的所謂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沒有社會危害性。事實上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請問,誰響應了?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

其次,郭泉的文章中明確表明:七日在家理論的目的就是讓中國共產黨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提前終結一黨執政,從而開始多黨競爭,也不存在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其手段是在家不和專制者合作,不為專制者服務,是為了避免街頭流血,這種目的和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沒有關聯性。

再次,誰又會響應這個理念?按照三個代表理論,中國共產黨都代表全體人民了,誰又會響應郭泉的號召而不上班呢?何況,大家也都是要養家餬口的。辯護人想問,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個辦法說,要引爆太陽,滅絕全人類,那麼是不是也是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七日在家革命,理論上涉及的是罷工權,82憲法之前,都規定了罷工權,82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沒有規定的理由是工人都當家作主了,不需要罷工了。這說明罷工權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過無需使用而已。社會在向前發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憲法都有罷工權,說之後人民就失去罷工權了,那麼我們國家宣傳的進步又是甚麼?郭泉呼籲大家行使罷工權,如果人民覺得沒有需要,就不會響應,如果人民覺得需要,也可以行使。決定權在人民,如何能顛覆國家政權?

第六、起訴書指控郭泉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既沒有事實依據,邏輯上也是錯誤的,維權維護的是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維權不會推翻社會制度。

首先,郭泉對維權人士說的,只是希望通過多黨競選,解決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實,如前所說,這種理論並不會導致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其次,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郭泉在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時會有些言語涉及到共產黨,但是,往往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的獨裁行為,如前面所說,既然,中國共產黨沒有搞獨裁,對著空氣打拳,有甚麼所謂損害?其次,政黨不等於社會義制度。起訴書的邏輯也是錯誤的。

第三,郭泉幫助軍轉幹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退伍志願兵、被買斷工齡者、城市被拆遷房屋者、城市被經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攜帶被歧視者等弱勢群體維權,維護的都是他們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只會是幫助社會穩定,而不會顛覆政權。

第七,根據刑法第105條的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者、及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該是組織犯罪(即有組織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個人分身乏術,單人根本就無法構成本罪。

刑法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從條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還是積極參加者,抑或是其他參加者。如果是首要分子,那麼其他次要分子是誰?如果郭泉是積極參加者,那麼誰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來指控一個單人犯罪是錯誤的,邏輯上也無法成立。

如果說新民黨是一個眾多黨員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那麼為甚麼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個人,其他的黨員為甚麼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長、審判員:

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歷史是後人寫就的,法官的職能是依法審判,依照的法律是現行的憲法、法律。我國刑法105條,法律規定非常明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才構成犯罪。郭泉的理論只反共產黨的所謂“獨裁專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會主義制度,提倡由人民選擇執政黨,其行為不滿足犯罪構成四要件,完全不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法律,合議庭法官要依據事實證據內心確認被告人郭泉構成犯罪後才能判刑,如果有悖於法,是迫於某種行政的指示或壓力做出錯誤判決,法官對人民、對歷史、對自己都是應當負有責任的。

毋庸諱言,郭泉或許是一個走在時代前面的人,卻並沒有失去理智,從庭審看,相反條理清楚,曾經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論無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已,其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我們在歷史教科書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時代前面的人都會受些誤解,譬如孫中山作為先行者,當時被滿清政府通緝,中國共產黨的創建者李大釗、陳獨秀被當時政府定罪。歷史告訴我們那些將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經把自己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前車之覆,後車之鑒。

76年以前國民黨指控陳獨秀危害民國罪時..

綜上,辯護人認為,郭泉是無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歷史將一定會做出公正評價!像林昭、李九蓮、鐘海源、張志新、遇羅克那樣。我們不希望歷史的悲劇重演。

辯護人: 斯偉江、郭蓮輝
2009年8月7日

註:如果語詞中不當之處,請按照我們的特別申明解釋,律師只發表法律評價,不涉及政治評價,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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