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轉幹部何恩義申請退黨後被開除黨籍

(新唐人記者在線報導)廣西軍轉幹部何恩義7月15號上午提交申請退黨,下午就被開除黨籍,何恩義表示退黨是他的自由,他說: 「共產黨做事不講道理了,對方不批,把他開除了,他要求落實國家政策解決住房問題十多年了,也不解決,共產黨是說一套,做一套,政策不落實,在這裡面沒什麼意義,而且共產黨很腐敗,不管走到哪裡,老百姓都在罵共產黨黨員,聽起來好煩,情況不對,乾脆退黨算了,不想再承受了,事實已經說明了真相,真正為人民做事的黨才是好黨。」

據了解,何恩義1981年參軍,在部隊14年後轉業到企業工作。但是在共產黨腐敗不公的情況下,國家政策該給軍轉幹部的權益都被剝奪了。何恩義說:「轉業了14年了,現在住房一直沒解決,當地官員有價值50多萬的地皮,可是像我這樣的幹部沒有住房,他也不分給我一塊。」

於是何恩義在網上QQ群中聊天發牢騷,並表示要到北京上訪等。不料今年3月被廣西東興市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處以10天的行政拘留處罰,何恩義不服,4月28日提出行政訴訟。7月10日廣西的防城港市法院開庭審理。

何恩義強調,當局以他在網上發表的言論作為處罰的依據,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何恩義:「這是我的言論自由。我發的帖子也是實事求是,是關於我本人的事實,沒有任何誇張、虛構,也沒有任何煽動、擾亂。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

何恩義交給法院的辯駁詞

審判長、審判員︰

原告何恩義不服東興市警局作出的《東公(東)決字[2008]第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處罰糾紛一案,經過法庭的審理,原告對本案的事實與有關證據都有了基本的了解,被告指控原告“在互聯網上多次虛構、歪曲事實、散佈謠言,煽動各地軍轉干部集會、進京上訪,製造政治影響,給政府施加壓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干擾國家機關及其它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沒有事實根據,明顯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也明顯錯誤。

一、本案發生的前因后果
原告何恩義1981年10月入伍于廣西武警邊防總隊,1994年10月連級軍官轉業。轉業被強行安排在防城港市生資公司(負債集體企業),沒有住房也沒有住房補貼。為住房問題,原告曾多次哀求公司給予解決,但都無濟于事。為了服從安排,為了工作,只好用自己的工資到外面租房住,可微薄的工資只夠付房租,而原告上有年過花甲父親,下有不足兩歲女兒,家屬又無職業,全家老小就靠原告的一點轉業安家費來維生(轉業費領得七仟多元)。

1995年7月公司將原告安排到防城港市供銷邊境貿易總公司(新成立的公司)。本以為到此公司可以有所作為,並能連家屬的工作一起解決。可萬萬沒想到此公司是個地地道道的“皮包公司”,房產和資金都是借來的。雖然能解決臨時住房,但工資又沒錢發。從此,原告就成了一個名副其實的“失業”軍轉干部。“失業”后,為找份工作養家糊口,整日東奔西跑,找黨委、找政府及有關部門,四處乞哀告憐,要求政府重新安排一份工作,給碗飯吃。求爺爺,告奶奶的。但時間一年年過去,工作問題仍然沒得到解決。一名軍人出身,從耕無門,從商無路又無本,因而家庭一直沒有任何收入。為維持家庭生活,東討西借,欠下數萬元的債。該公司開業不久就被債主逼債並告上法院,法院將公司房子叛給債主抵債,公司人員各自回到親人身邊,而原告仍住在公司。債主為得到房子,多次催趕,並停電停水,而后一次又一次以“侵佔他人房屋”為由,將原告訴上法庭,推上被告席。又因本人借了他人的錢,債主頻頻上門討要,弄得全家雞犬不寧,生活處境非常艱苦,在水深火熱之中煎熬。堂堂的軍隊軍官,轉業后卻成了一個喪家犬,被人東驅西趕,住無安寧,苟且偷生。

自從轉業后,工作問題成了原告思想上的一個大包袱,整天為工作問題操心、奔波,花費了數年的時間,耗盡了精力和財力。在上訪過程中,承受著種種屈辱,飽經人間風霜。為工作走上了長達五年的上訪旅程。如訴出上訪的旅途生涯,任是鐵漢聽到也墮淚,縱教泥人聞知也心酸。而偏偏有關組織部門這些有血有肉的人,卻是鐵石心腸,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無動于衷。原告幾經周折,終于在2000年工作問題得以解決。工作問題雖解決了,但住房問題仍然存在。為了住房問題又繼續上訪至今。

原告作為一名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十四年,至今仍然住在臨時的水利局的舊辦公室裡,沒有衛生間和廚房,住房條件實在簡陋。祖孫三代住在一間三十多平方、沒有衛生間和廚房的舊辦公室裡,長達六年多時間。單位舊辦公樓一層,101、102出租,單位是有房間的,可就是不解決軍轉的住房。政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頒佈的《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這是專門用于保障軍隊轉業干部住房的辦法,別的社會團契是沒有這樣的特殊《辦法》的。可當地就是不給落實中央、政務院的政策。而且,前年東興市政府分給在職的和退休的副科級以上干部(不管有沒有房住)每人一塊別墅福利宅基地,現價值約五十至六十多萬,惟獨原告企事業軍隊轉業干部被遺忘。

副科以上干部絕大多數都已經享受過“房改分房”和“單位的福利分房”等等。政府還分給每人一塊現價值五十至六十多萬的別墅福利宅基地。如今我們這些軍轉有的可說是“上無片瓦,下無寸土”的窮光蛋。像這么住房困難的軍轉,在政府有福利住宅地分發時,為什麼領導不作考慮範圍對象呢?如果讓他們也享受一塊福利住宅地,住房問題不就解決了嗎?不就少了一些人上訪了嗎?

為什麼為黨為國為民眾為國防事業和軍隊建設作出貢獻、負出青春和熱血的、辛辛苦苦革命了一輩子、退休了的、現仍然住不上房的軍隊轉業干部不可以享受?為什麼把共和國的有功之臣拋出九霄雲外。這公平合理嗎?怎教我軍轉不上訪?

二、本案被告作出對原告的處罰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概括地辯駁︰
被告在其處罰決定書及答辯詞中均指控原告“在互聯網上多次虛構、歪曲事實、散佈謠言,煽動各地軍轉干部集會、進京上訪,製造政治影響,給政府施加壓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干擾國家機關及其它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公共秩序。”
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以上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是︰

1、原告在互聯網上所有的發貼內容不存在多次虛構、歪曲事實、散佈謠言,反映的都是原告的住房事實,證據就是被告所提供給法院對原告的調查筆錄。

2、被告指控原告煽動各地軍轉干部集會、進京上訪,製造政治影響,給政府施加壓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干擾國家機關及其它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公共秩序也沒有充足的證據。

3、原告在QQ聊天,主觀上是一種閑聊,是隔膜聊天,是在室內個體與個體之間隔膜傳遞一些訊息,不干繞其它笫三者的任何行動和言語,等于是紙上談兵。在QQ聊天發發勞騷是很正常的,發洩屬于思想語言範疇,沒有具體行動(行為),只是一種抽象的,不影響干撓人群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比如,一個人說我要“殺人”,你能說他犯殺人罪嗎?只有他實施了具體行動才屬犯殺人罪吧。

4、依據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上訪並不違法,所謂的煽動上訪就更不違法。只有在上訪過程中確實存在撓亂公共秩序時才談得上違法的問題。

5、即使是原告主張上訪,主觀上也是為了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達到解決自己的不公平待遇的目的,也並不是為了撓亂公共秩序,原告沒有任何主觀惡意。

(二) 針對被告提交給法庭的QQ聊天記錄所謂的證據予以辯駁(略)

三、本案被告作出對原告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上訪的問題,上訪的問題必須適用專門調整上訪問題的特別法律,這就是《信訪條例》。

《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這就是說行為人上訪不違法,在什麼情況下才是違反《信訪條例》呢?應該是行為人在上訪的過程中,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的從業人員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而后,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這時候就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如果是上訪人員集會遊行示威的,應按照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活動。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那就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裡特別提到的是“現場處置”問題。

本案的原告僅僅是在互聯網上發訴求的帖和QQ聊天,沒有造成任何事實行為的后果。

四、 案 件 綜 合 分 析

從以上原告上訪原因的陳述、對照《信訪條例》、原告對被告證據的辯駁及被告指控原告的證據中分析,原告上訪事出有因。

原告是一名軍隊轉業干部,由於長期的合法訴求得不到落實,因而上網。想透過網路搜索相關政策尋找法律援助,更希望想透過網路進行信訪,減輕政府有限的人力資源的負擔和減少原告的上訪成本。原告在互聯網上所有的發貼內容不存在散佈謠言,也沒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事實行為,反映的都是事實,證據就是被告所提供給法院對原告的調查筆錄。完全不存在被告指控的“多次虛構、歪曲事實、散佈謠言,煽動各地軍轉干部集會、進京上訪,製造政治影響,給政府施加壓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干擾中國機關及其它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公共秩序”等事實行為。被告的指控是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空話、虛話,這樣使用法律是錯誤的。

原告網上QQ聊天。主觀上是一種閑聊,是隔膜聊天,也沒有做出什麼散佈謠言,煽動各地軍轉干部集會、進京上訪,製造政治影響,給政府施加壓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干擾國家機關及其它單位的正常工作和擾亂公共秩序的事實行為。原告只是在聊天,不是什麼組織利用互聯網QQ進行煽動或策劃什麼活動、散佈反動的謠言。客觀上來說,原告在網上所有的發言沒有導致社會上的任何公共秩序的混亂。“擾亂公共秩序”必須要有行為,行為必須要有事實的后果,而且其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有在某場所或在行政、企事業單位等鬧事,演說而引發了亂子的后果。原告在QQ中聊天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后果,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原告有虛構、歪曲事實、散佈謠言,煽動各地軍轉干部集會、進京上訪,製造政治影響,給政府施加壓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干擾國家機關及其它單位的正常工作和擾亂公共秩序的任何事實行為。怎能談得上擾亂公共秩序呢?

本案簡單地概括︰由於原告所遭遇到的許多不公平的待遇,在原告長期合法訴求劉不到解決,導致原告在互聯網QQ上發牢騷,而被告卻神經過敏,擔心原告和軍轉干部集體上訪, 從而影響所謂的社會不穩定,因而被告濫用職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非法對原告予以拘留,導致本案的糾紛。退一步來說,就按被告所列舉的所謂證據,也沒有幾條QQ聊天記錄能反’映出原告有不當言論行為,原告的違法情節相當輕微,根本也構不上違法,由此證明被告不應當對原告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因此,東興市警局對原告作出的《東公(東)決字[2008]第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符。請求港口區民眾法院依法撤銷東興市警局作出的《東公(東)決字[2008]第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答辯人︰何恩義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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